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817

来源:成都仲裁委

成都金融仲裁院承办的申请人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某惠、胡某英、张某之间的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由成都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杰博士担任独任仲裁员。近日做出了首份决定,确认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本案是劳动争议的抗辩,仲裁庭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根据合同书约定,合同书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以黑体字加粗,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期望以此合同书作为认定其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并直接排除了劳动相关法律的适用;根据合同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申请人享有法律上的合同权利、承担法律上的合同义务,并按照约定支付被申请人以酬劳,这符合法律上关于有偿委托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和形式外观,并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相关规定,应按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予以认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为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胡某惠制发“业务代表”标志牌。国家建立保险代理人制度只为解决专业领域从业资格问题,加强对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并非对与保险公司存在法律关联的个人均视为“职工”。

因此,该案的保险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