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中国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745

来源:中国证券报[微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发的《押记令》(以下简称“命令”)。该《命令》通知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出席公开聆讯,并限制公司处置所持有的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香港”)95%股权,直至阿尔斯通仲裁案的判决款项完全清还。

一、押记令情况背景

阿尔斯通和公司关于技术许可费用纠纷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案已于2010年做出裁决,2011年11月15日,公司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的通知,中级法院收到阿尔斯通提交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书》,截至本报告日,中级法院尚未对本次诉讼做出裁决。

2012年10月19日,公司曾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颁发的《法院命令》,限制公司处置在香港境内的有关资产。具体公告已刊登在2012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押记令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95%的子公司。截止至2012年10月31日,网新香港的总资产为人民币7642.09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642.09万元。2012年1月-10月,网新香港累计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122.83万元。根据2008年8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本次仲裁可能带来的所有损失。同时公司也已聘请香港律师应对该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押记令》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