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438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经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决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擅自决定不再接受经依法修订的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分别自行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拒绝继续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统一的业务领导和管理,并对外自称为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更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擅自改变其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机构性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上述行为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为维护中国仲裁法制的统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仲裁权利,保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的正常运行,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和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现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更名及改变其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机构性质的行为依法无效,自行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义制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依法无效。
二、禁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变相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英文名称和品牌及相关标识,不得继续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名义从事任何仲裁活动。
三、终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四、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未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无权接受上述仲裁申请并管理相关案件。
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上述案件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案件,仲裁地和开庭地为上海;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仲裁地和开庭地为深圳。
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为上述有关案件提供服务的咨询和联络方式如下:
上海 |
深圳 |
北京 |
电话:86-21-58200329 |
电话:86-755-82796739 |
电话:86-10-82217788 |
传真:86-21-50810965 |
传真:86-755-23964130 |
传真:86-10-82217766 |
邮箱:infosh@cietac.org |
邮箱:infosz@cietac.org |
邮箱:info@cietac.org |
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2012年8月1日之前接受申请并管理的仲裁案件,可在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根据该规则规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统一业务管理下审结。
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和上海两地派出机构的业务运行,将另行安排。
对因有关分会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我们深表歉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