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中国仲裁网 浏览量:6689
一、浙江省高院发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
来源:文汇报
浙江省高院与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白皮书,同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并就近年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的17个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浙江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表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越多。以2011年为例,宁波、温州、杭州、台州、绍兴、湖州六市共立案30798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82%。从企业类型看,非公企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区域,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劳资双方利益失衡现象较为严重。从争议内容看,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成为热点,其中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占较大比例。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费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为知产仲裁开创新路径
作者:方圆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近日从深圳国际仲裁院获悉,2012年12月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举行了仲裁员聘任和启用新名称、新规则仪式,在仲裁院聘任的仲裁员中包括多名知识产权专家。深圳版权协会副秘书长、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小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院所采用的新规则将对我国国内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
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前海合作区和粤港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模式,在前海合作区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并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广东省律师协会、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仲裁司学会和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会等机构分别签署了多份有关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的协议。
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前身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3年设立,1989年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今年6月,深圳市政府决定对其进行法定机构试点改革,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成为中国第一个确立法定机构管理模式的仲裁机构。
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负责人介绍,新启用的仲裁规则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化方面有很多创新点,具体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双方当事人在不能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可以通过其各自指定的“边裁”来选择首席仲裁员。二是仲裁语言:新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或争议所涉合同使用的语言,以及案件的其他情形,决定一种或数种仲裁语言。三是规则适用:新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作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并依约定或规定履行其他程序管理职能。四是仲裁费用:新规则考虑到工商界的需要,为了减轻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负担,当事人可以请求分三期来预缴仲裁费。五是代理人资格:新规则规定,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律师在内的人士可以担任代理人。
王小夏表示,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具有技术性、保密性和快速性等特点,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使用周期越来越短,因此知识产权仲裁比任何其他类型的仲裁对快速性的要求更有特殊的意义,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起航为知识产权仲裁开创了新路径。
三、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与律师”论坛开讲
来源 :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由成都仲裁委与四川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首届“仲裁与律师”论坛在成都太成宾馆开讲。论坛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仲裁法专家姜丽丽博士以及四川律师、仲裁实务界代表等约200人共同就仲裁发展以及律师参与仲裁等诸多议题进行了讨论。
成都仲裁委秘书长温静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仲裁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主体维护权益的有效救济途径。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更能结合市场主体经营特点,准确把握双方根本利益,妥善地处理合作与纠纷解决的关系,达到“双赢”的最佳效果,有利于经济稳定快速发展。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既缓解了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案多人少”的压力,也拓宽了当事人法律救济渠道,反映了依法、民主、和谐解决纠纷的法治亮点。
成都仲裁委与律师界要加强进一步合作,建立动态长效工作机制,激发广大律师对推广仲裁制度的热情,拓宽律师仲裁业务领域;坚持改革创新,抓好宣传、扩大影响,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促进仲裁业务和律师业务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榆林仲裁委员会成立
来源:榆林日报
12月27日,榆林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举行。
随着近年来榆林市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纠纷越来越多,标的越来越大。据统计,2011年全榆林市各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11452件,涉案资金达10.88亿元。单靠诉讼途径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是诉讼之外解决民事、商事争议的必要而有效的途径,在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会议指出,榆林仲裁委的成立是榆林市委、榆林市政府顺应法律和政策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会议要求,仲裁委成立后要坚持高起点起步、高标准要求、高质量运作。要以高效、公证的办案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机构自身的社会公信力,不断发挥好仲裁的社会服务作用,力争在短时间内打开良好的工作局面。
榆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中印讲话,法制办副主任闫三选,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曹世玉,榆林市政协副主席张北平出席。
大会选举高中印担任榆林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主任,丁汝忠、丁成年、苗保柱担任副主任,31名律师和各界代表共48人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
五、济南仲裁委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仲裁监督员
来源:济南仲裁委员会
12月26日下午,济南仲裁委员会在六楼会议室举行了仲裁监督员聘任仪式,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聘为仲裁监督员。济南仲裁办主任王新民、副主任魏玉良,机关党总支相关人员出席了聘任仪式。
仪式上,济南仲裁办主任王新民说,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仲裁监督员是济南仲裁继聘任媒体监督员之后打造廉洁公信形象的又一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仲裁审理的公平公正,提高案审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监督是全方面、全方位的,监督员可以通过观看济南仲裁庭审录像、拨打24小时热线电话、给主任信箱发送邮件、参与仲裁相关活动、回访当事人等多种方式监督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受聘监督员表示,仲裁制度以其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制度优势和特点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将把向群众宣传仲裁制度作为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内容,帮助提升仲裁宣传的力度和水平;作为仲裁监督员,将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加强与济南仲裁的联系,共同探讨、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把济南仲裁打造为排忧解难、廉洁高效的法律品牌。
六、北部新区劳动仲裁突出一个“快”字确保一个“妥”字
来源: 火车北站综合管理局
时值岁末年终,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北部新区仲裁院秉持“仲裁为民”的办案理念,在处理案件时突出一个“快”字,确保一个“妥”字,真正让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方便、快捷、省心”。
为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仲裁院采取“三及时”:一是及时受理,一次告知。做到当日接件当日答复,对仲裁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均做到当日受理,对缺少材料的一次告知,避免劳动者重复跑路;二是及时开庭,快速审理。增加开庭数量,每日开庭案件数量较前一季度增加了一倍,所有案件均在答辩期后就能立即开庭审理;三是及时裁决,准时结案。要求所有案件均在受理后45天内结案,其中部分先行裁决、先予执行裁决、终局裁决于30日内办结。
为确保稳妥结案,避免案后再发事端,仲裁院一是坚持推行仲裁建议,全年共制发仲裁建议书25份,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规范用工管理;二是实行裁后答疑,承办人在结案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主动说理释法、答疑解惑,及时安抚败诉方不满情绪;三是落实案件回访,及时对各类办结案件跟踪回访,确保早日兑现,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七、贸仲委于健龙秘书长出席山东办事处台儿庄联络处揭牌仪式暨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会
来源:贸仲
2012年12月22日,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出席了贸仲委山东办事处台儿庄联络处揭牌仪式及涉外法律风险防范暨国际商事仲裁培训会。于健龙秘书长与山东贸促会党组书记马啸共同为贸仲委山东办事处台儿庄联络处设立揭牌,枣庄市副市长张兵出席会议并致辞。培训会议由贸仲委、山东省贸促会、枣庄市人民政府主办,并由中国贸促会枣庄市委员会、台儿庄古城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贸仲委山东办事处共同承办。山东省涉外企业代表、法务人员、律师及部分贸仲委仲裁员共计300多人参加了会议。
揭牌仪式之后,于健龙秘书长在培训会上讲话,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仲裁与诉讼和调解的比较、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比较、法院及立法机构对仲裁的支持情况,以及仲裁的优势等。于健龙秘书长还接受了枣庄市媒体的采访,并对在枣庄设立台儿庄联络处的作用以及贸仲委对地方经济的促进和推动进行了说明。
贸仲委国际案件处处长陈建以涉外法律风险控制及争议解决方式为主题,结合仲裁案例从法律风险种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签订合同及有效仲裁条款等方面向参会代表做了讲解。参会人员普遍反应,通过培训掌握了一定的仲裁知识,提高了风险防范意识,对企业今后的顺利发展起到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