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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17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 汪彦 周洋

“一裁终局”的弊端

“我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席上的张某表示。这是一起普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却因张某的身份而变得特殊仲裁委工作人员。

2004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身为江苏省淮安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张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30万元,每一起受贿事实都与其办理的仲裁案件有关,多则10万元,少则8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构成受贿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一裁终局”,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经济、便捷的方式。据资料统计,2010年,全国209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8923件,标的总额为923亿元。即使是在淮安这个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的苏北城市,近三年来仲裁委也审理了近千件案件,涉案标的约4.7亿元。

但也正因为“一裁终局”,因仲裁员道德或者业务素质导致审案不公、枉法裁决,当事人面临申诉无门、纠错无路的风险。

淮安市检察院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检察官表示,他们在受理相关案件中了解到,当前不少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仲裁是否公正持有异议,有的干脆在事先约定合同条款时就放弃了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便捷方式。

怎样避免仲裁中出现不公正的问题,检察机关为完善仲裁制度能做些什么,淮安市检察院进行了探索。

争鸣:检察机关能否监督仲裁

今年初,淮安市检察院把对仲裁能否进行检察监督确定为研究课题,发现对于仲裁的检察监督在学界有不小争议。3月份,淮安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由法律实务界专家及学者参加的研讨会,两种观点壁垒分明,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有必要也有依据对仲裁进行监督,另一种观点主张检察机关不宜介入仲裁监督,但两者有必要就完善仲裁活动及仲裁员的监督达成一致意见。在之后举行的第二次研讨会上,法学专家们又共同探讨了对仲裁领域进行检察监督的可行性。两次研讨,对仲裁监督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指出了监督面临的问题。

监督还是不监督,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金淮江表示:大胆探索,小心求证。

仲裁,其实是由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为了规范仲裁制度,我国于1994年8月颁布了仲裁法。但在实践中,由于管理需要,仲裁被设置于政府指导之下,一般由当地政府的法制部门代管。以淮安仲裁委为例,它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有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13人,仲裁在制度设计上就带有行政化色彩。

有公权力的地方就应当有相应的监督。监督,无外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但目前中国仲裁行业尚未成立协会组织,本该实行的严格的行业监督无法确立;而法律所规定的法院的司法监督也仅局限在对错误的裁决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上。

要使仲裁制度得以健康发展,有效的外部监督必不可少。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必须实行监督,仲裁委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对仲裁进行监督的现实依据。而仲裁法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实施审查监督,但对于法院的审查监督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增加了“枉法仲裁罪”的新罪名,对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枉法裁决构成犯罪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查处此类“准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也成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对仲裁实行监督的现有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当前中央提出的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这是开展该项活动的政策依据。

有了这三个依据,淮安市检察院开始对仲裁实行监督。那么,怎么监督才能既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又无害于仲裁的独立性?这成了淮安市检察院面临的又一个“难题”。

试点:监督仲裁赢得多方肯定

“你们来了,我们打心里觉得公正!”10月18日,淮安仲裁委第二仲裁庭正在进行一场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因为淮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检察官的到来而与众不同,这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两名检察官听庭,表示同意并欢迎。这是淮安市检察院试行对仲裁进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

今年8月,淮安市检察院与淮安仲裁委多次磋商后,联合出台了《加强检察监督促进公正仲裁试行意见》,就仲裁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宗旨、目的、途径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出台《意见》、现场听庭,淮安市检察院还与淮安仲裁委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向淮安仲裁委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在换届中把好“用人关”,在修改制定《仲裁规则》时增加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等条款。同时,检察意见箱也挂到了仲裁庭门口,上面写有12309检察举报热线,当事人对于仲裁活动的意见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

淮安仲裁委在今年换届之前,主动发函邀请检察机关对续聘、新聘的223名仲裁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并聘请检察官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前不久,检察官应邀为全体仲裁员上法制课,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淮安在全国首开先河,检察监督触角延伸到民商事案件仲裁领域。

今年8月,淮安市探索对仲裁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做法在全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交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对这一做法表示支持,淮安市人大、政法委等领导表示肯定。淮安仲裁委领导称:“对仲裁工作实行检察监督不是"紧箍咒",而是"护身符",明显提升了仲裁员自律意识和仲裁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2012年截止到10月底,淮安仲裁委仲裁了240多件案件,标的近4亿元,没有一件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与去年全年办案243件、标的1.65亿元相比,仲裁质量明显提升。

“我们还会继续推进这项监督,让仲裁充分发挥公正、快捷的特点,更好地钝化纠纷、服务发展、促进和谐。”淮安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蔡耿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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