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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407

来源:澳门日报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将由粤港澳三地推荐及选聘的法律、经贸领域专家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及仲裁员,仲裁庭独立行使裁决权。对于裁决执行问题,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陈忠谦表示,已与港澳的高等法院达成协议,裁决的执行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港澳及世界主要的国家和地区都将承认南沙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

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将采取行业共建,民主自律的管理模式。由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仲裁庭独立行使裁决权,理事会、监事会及仲裁员由粤港澳三地推荐及选聘的法律、经贸领域专家组成。

澳门特区初级法院合议庭主席梁祝丽在“粤港澳仲裁合作与发展论坛”上表示,有关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规范方面,澳门的《民事诉讼法典》同时适用于澳门境内及境外作出的裁决。换言之,不论仲裁地在那里,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均受《民事诉讼法典》规范。

同时,《民事诉讼法典》区分澳门境内裁决与境外裁决,境内裁决可直接获得澳门特区初级法院执行,境外的则需先获澳门特区中级法院承认后,才可于初级法院执行。基于这安排,若当事人预计裁决可能需于澳门特区执行时,可考虑选择澳门特区作为仲裁地,省却日后承认裁决的步骤。

此外,根据二○○八年生效的《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法院不仅承认与执行澳门特区的机关仲裁裁决,亦承认与执行当地的临时仲裁裁决。对于仅接受机构仲裁的内地而言,这无疑是一项突破。就承认与执行香港的裁决方面,由于澳门与香港之间并没有在这方面订定任何协议,在二地承认与执行对方的裁决时则只可根据一般规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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