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299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于2012年11月17-18日在苏州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上海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会议开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丁丁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方向主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李清伟执行院长、研究会会长及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分别致辞。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派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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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前身为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的全国性法学研究团体。研究会于2005年7月组建,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仲仲裁员、国家级教学名师沈四宝教授担任会长。2012年,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中国法学会要求,研究会由原“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并申请在民政部注册。
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以及“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研讨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的常务理事及主要负责人。北仲仲裁员沈四宝教授当选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仲副主任车丕照先生当选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北仲副主任王红松女士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北仲仲裁员张丽霞女士、赵秀文女士、陶修明先生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
研讨会的主题是“中国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变革”,国际贸易法与WTO、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以及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等专题。来自最高法院、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家机构、及全国各地高校、科研单位近200位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围绕国际经济法的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交流。
在关于“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专题讨论会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沈红雨法官提出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者之间实质性的差异正在缩小;涉外仲裁裁决本身对于涉外仲裁的定义在未来还有待进一步的澄清。沈法官介绍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分标准,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评析了对仲裁业的意义,尤其强调了新增加的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介绍了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内部报告制度与集中管辖制度并加以简要评析,并对仲裁庭与法院关于管辖权权力的分配、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问题、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解及适用我国仲裁法时常见瑕疵仲裁协议及其处理原则等基本问题做了详细阐述。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圣翠教授的报告题目为《我国仲裁机构法制规范的反思与重构》。张教授通过对我国《仲裁法》及相关法规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仲裁机构法制规范方面的缺陷,并对此提出进行重构的建议。张教授提出,仲裁机构应该通过一种市场选择的方式,重归民间机构的性质。特别谈到了有些仲裁机构仍然需要接受政府补贴,该点与WTO规则相违背。除此之外,张教授认为,对于我国仲裁机构法制规范内容的重构主要涉及在仲裁机构的设立与组织构建、性质定位、收费管理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并以柬埔寨仲裁机构的改革为例探析我国仲裁机构改革的方向。仲裁机构的法制建设应紧随时代的发展和需要,在社会化的法制空间内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和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甘瑛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独立性问题新探》。甘教授指出,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作为保证国际投资仲裁程序顺利审理的基本要素,其独立性是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核心基石。甘教授首先分析了ICSID在仲裁员独立性规则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并指出实践中维持仲裁员独立性的难处,同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若干建议,并从对仲裁员“独立性”的界定、处理仲裁员潜在角色冲突的细化规则、仲裁员的国籍与选任相关方面来进行具体化的叙述,以期达到保证仲裁员独立的地位,维护ICSID仲裁机制的公信力的目的。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何智慧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对ICSID投资争端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管辖权研究》。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界研究的新兴热点话题,何教授指出,ICSID对于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原来的ICSID仲裁员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随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学者加入ICSID仲裁员队伍,现在仲裁裁决逐渐倾向于保护东道国的利益。最后指出,ICSID仲裁是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方式,处理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对作为案件裁决的先决问题管辖权的研究,能够更好地促进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秉乾讲师的报告题目为《论英国建设工程评审制度的启示与借鉴》。王博士指出,鉴于建设工程行业的争议解决具有其行业特殊性,调解、仲裁与诉讼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性。王博士详细介绍了起源于英国的建设工程评审制度,特别谈到了该制度的建立体现了行业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并对该制度的优势予以重点评析。他指出,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和机制理念下,建设工程评审制度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评审机制的思考与建议,包括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行业争议多元化的工作,在传统的方式上继续推陈出新;《建筑法》的立法修改工作应当考虑加入评审制度;我国司法机构应当积极投身于建设工程评审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之中。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慕子怡博士的报告题目为《构建ECFA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意见及建议》。首先,慕博士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制定的背景进行了简要介绍,并用电子游戏术语形象地介绍了ECFA,指出ECFA作为区域经济合作重要内容的争端解决机制,丰富了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深受世界瞩目。但是此机制的发展却并不十分顺畅,甚至可以说十分缓慢。在此基础上,慕博士对构建ECFA下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以下想法及建议:注重兼顾传统与特色、选择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确定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规则。
评议阶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薛源副教授对上述几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评论。在自由讨论阶段,银监会法规部的陈胜副处长(北仲仲裁员),就仲裁问题补充了以下信息:在去年ICSID的公报中,中国有5位仲裁员被指定,与美国、法国、英国相比,中国国籍的仲裁员被指定的频率的确较低,但应看到去年这一年中我国仲裁员被指定的频次,中国的仲裁员可能以后被指定的次数会增多。为了提高我国仲裁员被指定为ICSID仲裁员的几率,他提出了应加强同ICSID的交流、倡议国家支持等建议。郑州仲裁委的张志处长指出全球仲裁法立法呈自由化、国际化、本土化趋势。自由化体现在主体和客体可仲裁性变宽,仲裁协议形式的扩展,司法审查从以前的监督变成支持。国际化指的是形成了一个国际标准。本土化是指基于对国际标准吸收的同时,对示范法中规定进行修改和增补。并指出中国仲裁机构在下一步完善中,一是要完善仲裁法律本身,二是要加强对仲裁机构本身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