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6669
2012年10月31日,由我国著名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倡议发起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和清华大学联合承办、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专业委员会支持的中国仲裁论坛第六次会议在北仲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本次论坛邀请了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同志和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还有来自全国近20家仲裁机构的负责人参与。
北仲林志炜秘书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致开幕辞,两位嘉宾对本次论坛的背景和将要讨论议题的重要性作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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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炜秘书长致开幕辞) |
(韩世远教授致开幕辞) |
本次论坛为期一天,主要讨论“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仲裁法的修改”和“律师与中国仲裁”两大议题。
上午的“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仲裁法的修改”主题讨论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主持,全国人大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法处吴兆祥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先后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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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教授主持) |
(王胜明副主任发言) |
王胜明副主任提出,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面的,修改涉及到的条文60条,一共90处,从内容上、范围上都进行了大量的调整。王胜明副主任认为明确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院主导审判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法院的审判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在这四个关系中,王胜明副主任着重强调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并提出司法公正和效率是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也是仲裁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
关于公正,王胜明副主任认为主要指的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当事人的起诉权;第二是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第三是当事人要求专家参与诉讼的权利;第四是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另行提起诉讼纠正对其不利判决的权利;第五是公益诉讼制度;第六是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的权利。关于效率,王副主任指出,诉讼和仲裁的效率有三个含义,第一,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程序,这次修改增加的小额诉讼制度就是明显的体现;第二,案件在不同阶段要有不同目标,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目标各不相同,各有侧重;第三,案情在每个阶段都要有所进展,举证责任制度是推进案情进展的重要手段。
关于仲裁,王胜明副主任提出,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下了大笔墨,共涉及到六处修改。一是申请仲裁之前,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申请仲裁之前,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三是关于恶意仲裁的规定;四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能再去法院起诉;五是法院作裁定的种类,原来仅是不予执行,现在是撤销和不予执行;六是申请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两者统一。
就诉讼和仲裁的关系,王副主任认为主要涉及仲裁的两头,一个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一个是仲裁裁决作出之后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的问题。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目前争议不是很大,现在主要是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国内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审查条件和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不一致,且后者严于前者,这次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修改;第二,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审查条件,王副主任认为,从大方向上应当一致,仲裁界和学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应当一致,但这次由于一些原因没有修改。至于到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能否上诉或复议,王副主任认为我国不适宜搞上诉制度。
吴兆祥处长认为,这次论坛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不久的一次会议,对仲裁法的修改提供了很好的机会。最高法院出台仲裁法司法解释以来,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形成了良性的关系。法院积极支持仲裁,同时也监督仲裁。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相关的涉及仲裁的法律实务上的问题也越来越来少。吴处长提出,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些年,仲裁工作的发展对法院的审查工作发展有一定的推动,表现为:第一,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这个比例在整个执行案件中比较高。吴处长建议仲裁机构能够多做调解工作;第二,对于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的压力很大。十几年来,仲裁的数量增加,类型扩张。吴处长希望仲裁机构能够对仲裁受案范围逐步扩大的问题进行思考;第三,虚假仲裁等问题,如何处理值得考虑;第四,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数量飞速增长。关于申请仲裁前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问题,吴处长认为需要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的协调解决。
王亚新教授指出,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跟仲裁有关的有6处,其很关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的修改及关于保全制度的问题。
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第四、五项,王教授赞同王胜明副主任所说的这两条改变,对仲裁制度的发展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推动。关于法律适用错误这条,现在已经完全被拿掉。对于仲裁裁决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问题,将来可能得认为是违背公共利益的问题的角度去解决。至于对于伪造证据的问题,希望将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能够明确。关于保全制度的问题,主要牵涉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协调问题。商事案件主要涉及给付,可能也涉及很多行为保全的问题。申请仲裁前就可以申请保全,究竟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还是先向仲裁机构申请,再由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需要明确。王教授认为,总体来看,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仲裁事业确实是一个促进。但是还是需要多做研究,未雨绸缪。
宋连斌教授认为,仲裁是一个私人治理机制,但是又没有绕开国家,因此非常独特。各国仲裁法现代化有一个过程,1970年前整个世界都没有关于仲裁的立法。欧美的仲裁法改革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80年代仲裁改革最大的成就应当就是联合国出台的仲裁示范法。这个示范法出台,得到了各国的认同,也成为大家评判仲裁法好坏的标准。20世纪90年代,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仲裁改革的步伐没有停下来,其中英国的仲裁法是典范。
宋教授指出,国外仲裁制度发展的几个明显特点。首先是迈向更加自治、更加灵活的仲裁程序;其次是仲裁和仲裁地在逐渐脱钩;再次是效率取向更加明显;最后,仲裁法在趋同,但历史文化传统也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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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兆祥处长发言) |
(王亚新教授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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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连斌教授发言) |
(沈四宝教授发言) |
下午的“律师与中国仲裁”主题讨论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仲裁法专业委员会朱建岳主任主持,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康明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刘郁武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邓永泉律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杨绍煜法官主讲,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慧娟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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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岳律师主持) |
(康明律师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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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郁武律师发言) |
(邓永泉律师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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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绍煜法官发言) |
(马慧娟律师点评) |
沈四宝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培植仲裁文化,走中国仲裁持续发展道路”。沈教授指出,中国仲裁发展到今天,还想继续发展,就要培植自己的仲裁文化。我们回顾自己的商事仲裁,从1994年到现在,成就是非常大的,办理了数十万件案子,还培养了一批仲裁员,另外现在国内成立了一些ADR机构。同时沈教授认为,有了这些还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建立我们自己的文化加以延续,对成果加以巩固,进一步向前发展。仲裁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外部环境,仲裁不单单是靠自身,还要靠文化、行业以及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价值取向。仲裁的价值取向起码要深入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的头脑当中,然后再逐渐走入社会当中。沈教授还指出,我们要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还是得有自己的特色,不可能趋于同化。
康明律师发言的题目是“域外仲裁的经验与体会”。康律师指出,在仲裁中,律师业确实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域外仲裁,康律师认为首先,仲裁并不是一个司法行为,而是一个商务服务行为,一个纯粹的服务,与机构接触比较少,主要是与仲裁员接触。我们国家的仲裁行政色彩依然强烈,这也和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康律师认为应当让机构自由发展。
刘郁武律师的发言题目是“律师如何更好的代理仲裁案件”。他认为:第一,律师的目标是服务于客户的商业目标;第二,要帮助客户做好整体策划;第三,了解案情事实和适用法律;第四,做好仲裁程序代理工作;第五,在境外仲裁更好发挥中国律师的作用。
邓永泉律师的发言题目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需要考量的因素”。律师在选择机构的时候主要注意哪些问题:第一是关于备选机构,一个是自己国家的,一个是对方国家的,还有一个是第三国家的;第二是需要考量的因素,首先是地点方便,其次是沟通方便,再次是熟悉规则和程序,复次是信赖度,最后是公正和可期待程度。
杨绍煜法官主要介绍了北京市法院对申请撤销国内商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调研情况,从法院司法审查的角度对仲裁和律师代理进行了剖析。北京市法院专门成立一个课题组,对北京市法院近年来的撤裁案件进行了研究,在被撤销裁决的案件中,因为程序问题被撤销的占大部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法院对实体审查过宽的问题,对仲裁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以及证据出示等问题,杨法官都作了相应的介绍。
针对下午的议题,马慧娟律师对每位主讲人的发言都作了精彩点评。马律师认为,本次论坛是有意义、有高度,指向明确、务实而富有成效的,并引用了北仲王红松副主任的一句话“坚持源于信念,追求源于梦想”,勉励律师界与仲裁界通力合作,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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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松副主任致闭幕辞) |
(论坛现场) |
在本次论坛结束之际,北仲王红松副主任作了闭幕致辞。她提出,中国仲裁论坛坚持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对不同的观点予以尊重,始终关注仲裁领域的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尊重、包容的精神,使论坛不仅成为表达意见的平台,而且成为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良性沟通的一个基地。论坛先后已经举办了五期,就仲裁领域的不同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紧扣时代脉搏,吸引了大批关心热爱仲裁事业发展的仲裁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国家机关的人员参加,形成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成果,对中国仲裁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本次论坛的两个议题都极富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产生了丰硕的成果。王红松副主任还指出,虽然每次论坛北仲都承担了大量的会务工作,但论坛是开放式的,希望更多的仲裁机构能够参与进来,共谋中国仲裁发展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