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召回 就违法(来源:华夏时报)
历经十年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终于在十一长假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迎来了崭新的一天。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至此,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有关条例,有望在近期付诸实施。
似乎是有“先知先觉”的特异功能,几乎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行政法规的同时,丰田公司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启动在华最大规模的召回行动,近140万辆汽车因为驾驶座车门的电动车窗开关问题将被召回。而就在十一长假之前,吉利也宣布:因燃油箱与车身安装尺寸存在偏差的问题,吉利汽车决定自2012年9月29日开始,主动实施召回2009年1月3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生产的部分金刚、金鹰轿车,涉及数量共计55018辆。
丰田(包括其他外资品牌)的召回已属“常态”,但吉利汽车的这次召回却是近些年自主品牌召回规模最大的一次。初步统计显示:至今年9月底,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案例为55起,其中自主品牌仅4起(不含特种、改装车,下同);2011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案例为71起,其中自主品牌仅3起;而在2010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案例为95起,自主品牌乘用车企的案例为2起。相比频频在中国市场召回的外资品牌,自主不仅整体召回案例少,而且单个企业的单批次召回数量大多也仅停留在3位数。近三年中,除此次吉利汽车召回的5.5万辆外,长城在今年6月召回的1.2万辆哈弗已位居单批次召回数量第二。
自主品牌召回批次少,决不表明其产品不存在符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除了认识上的差距外,更关键的是大多数自主品牌存有侥幸心理和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状态。
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对于自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而“管理规定”中,对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可进行处罚,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之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获批,显然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在召回成本与违法成本之间,企业无疑将作出最有利的权衡。而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每一位消费者的尊重。(本文作者系华夏时报汽车周刊执行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