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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287

中新网1116日电据澳门《新华澳报》报道,澳门街总转述房屋局说,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最快下月运作,处理一厦两管问题。街总大厦工作委员会主任黄祖添建议,透过大厦管委会的会议记录,确认业主会资格并作相应裁决。


澳门街总就楼宇管理和维修资助计划等问题向澳门房屋局递交意见书。建议书称,近年房屋局协助大厦成立业主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唯澳门社会发展迅速,《民法典》内的一些规条已不适应新形势,导致出现房屋局按《民法典》协助大厦成立业主会后,小业主内部出现的矛盾更为严重,甚至产生对抗冲突。房屋局应总结经验,促成修法或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拟定针对性的细则,解决大厦管理委员会现时所面对的困境。街总再次建议延长低层楼宇维修资助计划并放宽资助范围。


  街总指现时的司法机关一般不接受行政部门的认可,例如法院完全不理会行政部门发出认可业主会的文件,确实增加了处理大厦管理纠纷的难度。成立了正式的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机构后,就可名正言顺地介入处理有关问题。只要日后仲裁中心的法律效力得到确认,就可分流法院的案件,减小法院的压力,加快处理大厦管理的纠纷。


  黄祖添转述,房屋局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最快在下月投入运作,处理一厦两管问题。街总建议中心透过大厦管委会的会议记录等档,检视是否有履行相关责任,以确认资格并作相应裁决。


  街总认为,由于过去《民法典》没有成立大厦管理委员会的法例,很多大厦多数通过成立社团的方法去进行大厦管理,以往仅须向身份证明局进行社团登记便可操作,但《民法典》修改出台后,大厦管理委员会不再划归社团的范畴,《民法典》亦没有注明证记制度,一个大厦管理委员会的有效与否,往往须由法院裁决才可决定。但现时澳门的诉讼程序缓慢冗长,根本解决不了现时迫在眉睫的大量大厦管理纠纷。希望通过修改法律,让现时管理委员会只须向行政部门登记,通过行政程序去鉴定其有效性,杜绝出现一厦两会的双胞胎情况。


  街总指出,由于很多大厦管理纠纷,经常在业主会和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现时的法律却欠缺一个行政部门有效直接监管管理公司,令大厦管理纠纷常处在自生自灭状态,形成要么久拖不决,要么日趋恶化。另一方面,修法疏忽了对现时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大厦的监管问题,如自管大厦是否需要注册资本,自管大厦管委员的成员是否需要申领牌照等,希望政府通过资助,协助自管大厦的运作能符合日后推出的法律制度。


  黄祖添指出,现时很多大厦管理纠纷源于《民法典》不完善引起。街总希望加快修改《民法典》的进度,在修改前,行政部门可否就一些日常处理个案中的法律分歧,寻求法院解释作为指引,避免令每次个案出现不同人士,有不同法律观点的矛盾。现时确认业主会需通过确认之诉进行,能否把审阅文件确认之诉转由快速的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处理,从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方面直接去解决大厦管理纠纷。


来源:中国新闻网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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