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6222
——推进诉讼与仲裁工作相衔接高端论坛专家发言摘要
2010年10月22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郑州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推进诉讼与仲裁工作相衔接高端论坛”在郑州召开。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河南高院、郑州中院、郑州仲裁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等主题展开研讨。全国各地20多家仲裁机构负责人、河南高院及中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官、郑州仲裁委的部分仲裁员等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卫彦明: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我国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地增多,矛盾的群体性、对抗性、激烈性也不断增强,如何来化解这些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进行一些探索。探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老百姓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具体说就是人民内部矛盾要靠人民内部力量解决,社会矛盾要靠社会力量解决。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可分为三步走,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了《意见》,其次是中央出台政策,最后转化为立法成果。
老百姓发生纠纷以后,有权利选择解决解纷的方式,可以选择人民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纠纷,当然如果需要司法最终解决的话,司法会给予法律的支持,这是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仲裁的司法审查采取的是双轨制,这个做法,我认为它存在一定的弊端,双轨制能不能变成单轨制?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为了确保我们对司法审查的规范,我们正在调研,能不能从高级人民法院这个层面专门设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做这个事,这样在指导思路上便于工作,现在有民四庭管的,有民二庭管的,上上下下对不上口,如果为了这个问题开一个研讨会,给下级法院哪个部门发通知都要了解半天,所以我们试图把这项工作做起来。在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上,我们采取的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如果是中院作出的不予承认或者不予执行裁定,必须向高级法院请示,如果高级法院直接不同意,那就到此为止,如果高级法院也同意了,还必须报最高法院,经过最高法院同意,它才能去做。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是毫无疑问的,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关键是要维护仲裁的公信力,如果不能维护它的公信力,怎么能够把大量的诉讼引到仲裁这方面来解决呢?由于采取了大力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所以我们目前的国际仲裁的司法审查在国际上有非常好的评价。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民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不仅给了当事人多一种选择,也可以减缓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一部分压力,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经济活动秩序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仲裁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人民法院的支持。从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上,要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诉讼保全、证据保全,没有人民法院支持都不能实施。再一个就是在裁决的强制执行上,也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的支持既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仲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必备环境,是保障裁决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条件。对此,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包括依法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这是保证公正仲裁的必要制度。当然,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履行相关职责,对该执行的要执行,不该撤销的要维护其效力。
中央政法委综治办协调室处长丁后盾:我们国家现在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矛盾大量涌现,如果大量矛盾纠纷都通过法院解决,难度非常大。中国以和为贵,如果大量纠纷能够由诉讼外方式解决,就不要走诉讼的渠道。《意见》出台后,全国人大立法机构也把立法成果体现了出来。下一步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要开展工作,要行动起来,多种调解方式要配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合力,化解大量的矛盾。现在可以通过司法确认来解决调解的效力问题,仲裁的调解及仲裁确认一样能起这样的作用,不需要每一件都到法院去。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处长袁诗鸣: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必然要求,全国仲裁界也只有在实践工作中把仲裁的特色彰显出来,才能够使仲裁制度在非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仲裁机构今后一定要做到正确对待监督,加强沟通,遇到问题及时提前和法院沟通,真正地把工作衔接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谢红星: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工作衔接体现在两个方面:司法监督和司法支持。去年以来,郑州中院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民三庭集中审理。每一起仲裁案件都要通过审判长联席会集体讨论,最终再由庭长签署把关。在已审结的104件案件中,驳回申请的占62.5%,撤回申请的占21.15%,重新仲裁的占9.62%,撤销裁决的仅占4.81%。通过集中审理仲裁案件,避免了不同民事庭审理仲裁案件由于认识不统一、标准不统一,导致处理结果不一的情况发生,并有利于积累经验和法律研修,培养专业审判人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前景良好,发展趋势是纠纷解决机制趋向一体化。但是在我国其发展也面临挑战和困难。一是我们的激励机制设计得不合理,廉价的司法都诱发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二是转型期特有的问题,就是利益至上。三是文化和社会本身的问题。四是制度环境,因为现在中国面临很大的诚信缺失。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同比较低,老百姓不肯调解、不肯协商,导致我们调解的难度加大。最后一个瓶颈性的问题就是信访制度。
本次论坛还邀请了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高菲秘书长和中国政法大学仲裁法专家姜丽丽博士。高菲对郑州仲裁委在落实最高法院《意见》所做的工作和努力给予赞赏,对郑州仲裁调解规则的超前性及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姜丽丽对《意见》出台过程中仲裁界所做的努力以及《意见》对仲裁的支持作了热情洋溢的发言。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