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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145

株洲网讯813日,本报报道了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起诉株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索赔108万一事。昨日,从天元区法院传来了消息:已驳回原告新兴公司的起诉。


2008年,新兴公司与醴陵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纠纷,该房地产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受理后依法作出了裁决,新兴公司认为裁决不公正,以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合法、裁决不公为由向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请撤销仲裁裁决。


市中院受理后,通知仲裁委于2009914日前重新仲裁;仲裁委经研究后认为该仲裁庭组成人员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合法,依《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作出了拒绝重新仲裁的决定。市中院依照法律规定恢复撤销程序,于2009128日裁定驳回了原告新兴公司的撤销申请,维持了株洲仲裁委〔2008〕株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的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是依法成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独立仲裁民商事纠纷的机构。有关仲裁委法律地位不确定的提法是毫无依据的。仲裁具有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并非没有救助措施,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不公,可依《仲裁法》的规定向市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作为原告在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驳回后,再向基层法院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天元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原告和被告是否是平等主体?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院的裁定书认定:株洲仲裁委作为依法设立的收取仲裁费用的居中裁决机构,与原告新兴公司不属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来源:株洲网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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