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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086

编者按:在2010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梁慧星教授提交了关于财政部应迅速纠正继续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预算管理错误的建议”。近日,财政部专门就此建议致函回复梁慧星教授。经梁慧星教授同意,现将财政部综合司的致函在本网刊出。






财政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6049号建议的答复



梁慧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部应迅速纠正继续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预算管理错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应纳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范围,不宜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我们赞同您的建议。现行的《仲裁法》以及大多数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收费的管理规定和制度,都是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制定和出台的。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国家制定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为落实《仲裁法》规定,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和《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同时,还对仲裁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了严格限定,并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应该说,《仲裁法》出台后,仲裁机构由行政事业单位重组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并完全遵照自愿、平等、协商的市场经济原则收取仲裁费用,客观上还需要一个过程。基于上述情况,考虑到在过渡时期,仲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仲裁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政府核定,仲裁收费使用财政票据而不是税务发票,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仲裁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仲裁行业发展情况有了明显变化,初步形成了仲裁竞争市场,因此,有关仲裁机构和仲裁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需要相应做出调整和完善。对此,国务院高度重视,2007年,国务院要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等仲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的调整和改革问题。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就仲裁收费的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提出,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状况,将贸仲委收取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地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与贸仲委的仲裁收费性质相同,也应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但考虑到各地发展情况差别较大,建议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2009年,贸促会起草了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贸仲委财务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基本采纳了我部提出的上述意见。2009年底,国务院批准了《请示》。今年年初,为落实国务院批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规定自201011日起,贸仲委收取的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依法纳税。各地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管理权限,自行决定是否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因此,您的建议已经得到了采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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