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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299

    91日,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将正式实施。日前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该办法时强调,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形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办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难以保存权利被侵害的证据,为此某些争议事项,办法仍强调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该负责人介绍,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需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此外,办法也明确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如此一来,将更有利于为了保护‘饭碗’,而不愿意在职时申请仲裁的劳动者维护权利。”该负责人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提出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目前,我市每个区县(自治县)均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民如遇劳动纠纷问题,可前往所在辖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书面或口头申请。


来源:重庆日报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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