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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227

昨天下午5时,陕西中建与辽宁宏运的比赛准时开始。聚集在中国足协801会议室等待开会的众记者,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这场比赛的电视转播,而有的记者已经通过电话询问,确认此役孙继海上场了。这也意味着,中国足协取消了4天前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孙继海停赛3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


  首次取消处罚


  下午6时多,中国足协新闻官董华受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宣布了仲裁委员会的一份决定。决定称,在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83日对孙继海作出处罚之后,孙继海有异议,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受理并组成了仲裁庭,8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仲裁庭评议后认为,对孙继海的原处罚事实依据不足,决定撤销对孙继海的处罚。


  于2009616日起施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由此,孙继海也成为中国职业联赛开展以来,第一个通过听证会取消处罚的球员。 


  足协违规受理


  有错必纠——如果真有错的话,自是好事,然而,整个过程之中,中国足协却犯下了违反自家规定的大错——这本是一起不应该、也不能受理的仲裁申请。 


  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中包括: (一)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孙继海提出仲裁申请显然根据的是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那是否只要对处罚决定不服,就可以提出仲裁申请呢?不是的,需要具备资格、得到允许 


  翻开2009321日中国足协下发的足球字[2009]108文件——《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在第九十三条申诉中,明确规定了8种处理可以提出申诉,其中包括:“1.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6场或6个月以上;7.对赛区罚款2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但在今年311日,中国足协下发的足球字[2010]93文件取消了试行的字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成为定本。在同样是第九十三条的申诉中,只有一处内容与试行版本有变化,那就是:“7. 对赛区罚款4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3万元以上才能提出申诉。


  已经非常清楚了,83日被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3场、罚款15000元的孙继海,并不具备申诉资格,仲裁委员会不应该受理这起申诉。 


  出现不同声音


  仲裁委员会推翻纪律委员会的决定,看似纪律委员会丢了面子,实则不然。 


  以11名成员中有9人为专业律师之身份,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中明确声明是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及录像、依据相关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同样是律师,常年担任中国足协的法律顾问,想必也不会不知晓相关条文及孙继海并不具备申诉资格,且据悉,仲裁委员会也并非没有提出反对受理仲裁申请的意见。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罔顾条文规定的事件出现?是否原先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告就有误?中国足协没有人站出来说明,难道是迫于陕西方面的压力?是不是遵照执行了《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 


  意想不到的是,昨晚山东方面迅速有了反应,鲁能俱乐部常务副总经理韩公政质问道,李金羽在处罚停赛5场之后提出申诉,结果中国足协告诉我们不具备申诉条件,他们说只有停赛6轮以上才能申诉,但为什么有的球员在停赛3场的情况下就允许当事人和所在俱乐部进行申诉,而且重新进行改判?


  中国足协自己不守规矩的做法由来已久,这也是足坛乱象频繁的根子之一。看来,换了领导班子后,乱局还未见改观。


来源:新民晚报 20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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