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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179

    法制日报福州729日电 记者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上获悉,两岸对民事判决与仲裁裁决的互认上尚有较大差异。


  据悉,差异表现在: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纳入相互认可的范围,台湾司法实务界多持否定态度,这与大陆做法迥异;台湾司法机关还常以判决理由有别或实体法冲突为由,对大陆民事判决不予认可,新近甚至有观点认为,获得认可的大陆法院民事判决仅具有执行力而不发生既判力,这似已超出形式审查的范围,其法理依据值得商榷;再就是两岸在公共秩序保留的评判标准和适用范围上尺度不一,加之该原则自身弹性过大,以致当事人对民事判决能否得以认可缺乏合理预见。


为此,福建高院建议,两岸互认判决方面应尽可能趋于统一,同时建议台湾司法机关将大陆民事调解书纳入认可范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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