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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085

据《现代快报》的报道,20089月,因股权纠纷,江苏扬州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以涉嫌侵犯商标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被关了35天后,邗江区检察长王亚明来到看守所,让许荣华签署了文书,将其价值1亿多元的股权以2300万元低价转让出去,并由此获得了自由。


出狱之后的许荣华觉得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违心签署了协议,就向仲裁庭主张协议无效并埋怨王亚明趁人之危,而王亚明则委屈地说,自己是受区委领导委托来调解牧羊集团的股权纷争,自己在其中并无利益关系。


仅就许荣华在看守所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一事而言,身为检察长的王亚明确实染上了无法洗清的嫌疑。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许荣华在看守所低价转让股权,是在失去人身自由、无法详细了解法律并未充分获得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有关合同方有趁人之危的嫌疑。这种转让也是非自愿的、不公平的。尤其是许荣华犹豫着是否应该转让股权时,被检察长告知如果不转让股权,说不准人家还会弄什么罪名来整,此话不管出于好心还是恶意,都对许荣华构成了事实上的心理强迫。


当卷入股权纠纷的许荣华被关进看守所后,当地公权力机构到底是不是有权介入这一转让,以及应当以何种方式来介入?


当企业发生股权纠纷甚至危及企业的持续发展壮大时,作为一方公权力机构,从服务企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促成矛盾的化解,本是值得肯定之举。


不过,地方官员身为公权的控制者,在解决企业矛盾的过程中应当秉承几条原则,一是必须居于中立地位,不卷入任何利益一方;二是应当依法解决而不是以权压人;三是当矛盾无法化解时切忌越俎代庖,而是应当让矛盾各方诉诸法律。


不过我们很遗憾地看到,邗江区检察长王亚明,用很不恰当的方式介入了矛盾的处理,其不当性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以国家司法机关身份不当地介入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破坏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衡;第二,在嫌疑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令其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重大民事决策,有公权压迫私权的嫌疑;第三,检察长本应模范守法,但他在没有司法公务的情况下违规进入看守所监区,是典型的知法犯法。


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身为检察长的王亚明和邗江官方恰恰犯了两个错误:以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方式化解矛盾,却使矛盾更加复杂;以貌似依法解决的方式终结矛盾,却走上了违法的轨道。


牧羊集团的这起股权纠纷提醒人们重新关注我国一些地方公权力机构不当介入私权纠纷的问题。事实上,不管他们怀着多大的善意,在处理经济矛盾纠纷时,都不应介入具体的个案纠纷,而只能从宏观管理和政策导向上注意引导和防范,否则,就会不自觉地卷入矛盾当中。


来源:新京报20100726陈杰人(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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