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吉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由长春市政府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长编[1996]139号)于1996年9月正式组建设立。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由16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原长春市常务副市长李述兼任,副主任4人,秘书长1人,委员10人,仲裁员由262人组成。
第二届委员会由16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长春市副市长田中林兼任;副主任4人,分别由长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团长李国人、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大法、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林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长荣兼任;委员11人。第二届委员会聘请了340名仲裁员,并设立了由5个专家组 、89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三届仲裁委员会由2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长春市常务副市长姜治莹兼任;副主任4人,分别由长春市市长助理阎玉华、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凤桂、市工商联副会长王秋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冯猷强兼任;委员18人、顾问2人。第三届委员会从法律、经济贸易、技术等专业等领域聘请了330名仲裁员和125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四届委员会由16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长春市副市长肖万民兼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慧力、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凤桂、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运珍兼任;秘书长1人、委员11人。第四届委员会聘请了511名仲裁员和51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长春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仲裁机构,办公室级别为副局级,编制为25人,其中财政全额拨款15人、自收自支10人,目前现有人员19人。
目前长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有四个部门:立案部、办案部、宣传推广部、综合部。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为长春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始终遵循独立、高效的仲裁原则,以公正、快捷的方式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自长春仲裁委员会成立至2018年底,共受理案件25000余件,受案总标的约235亿元;案件涉及香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目前,长春仲裁委员会已成为吉林省乃至东北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