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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053

政府前天在国会提出国际仲裁(修正)法案一读,旨在消除国际间对我国是否允许前来寻求仲裁服务者自由选择仲裁条规的疑虑。
    律政部兼内政部高级政务部长何炳基副教授前天为法案提出一读。
    法案是为了澄清高庭最近一起判决(Dermajaya Properties Sdn Bhd v. Premium Properties Sdn Bhd & Anor)所引起的问题。
    在有关案件中,争执双方把合同纠纷交由仲裁员仲裁,仲裁地点是新加坡,双方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条例(UNCITRAL Rules),作为这起仲裁案件所遵守的条规。
    后来其中一方要求仲裁员下令另一方支付20万元作为讼费保证金,仲裁员批准所求。被令支付保证金的一方于是要求高庭判决仲裁员是否有此权力。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例并没有说明仲裁员是否有这个权力,但我国的国际仲裁法令却规定仲裁员有此权力。
    今年3月,高庭一名司法委员作出判决,支持仲裁员的决定。司法委员还在判词中说,既然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例与国际仲裁法令不一致,前者应该被排除在外,后者应受遵从。
    这个判决引起了不少国际法律事务所的关注。他们质疑在新加坡进行的仲裁案件,是否允许争执双方自由选择所要遵从的条规。
    律政部发表文告指出,司法委员的看法并不能改变新加坡的法律。但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律政部决定提出国际仲裁(修正)法案,厘清这个问题。
    律政部发言人指出,法案澄清了纠纷双方有绝对的自由选择仲裁条规,他们的选择将受到新加坡法律的尊重。新加坡必须这么做,才能符合寻求仲裁服务者的心意,以及表明我国赞同国际仲裁中双方有自主权的惯例。
    发言人说:“政府在短时间内就修订法律厘清有关问题,这显示了政府致力于确保新加坡能在本区域中提供最有利于国际仲裁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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