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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单建保 浏览量:2073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逐步全面开放,金融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交易不断推陈出新,新的金融品种让人们目不暇接。由此,在金融交易中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解决金融纠纷的需求也日渐增多。
    仲裁作为与法院诉讼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公正快速解决金融交易纠纷的有效手段。首先,金融纠纷的当事人通常都有快速解决争议的要求,而仲裁能够一裁终局,避免了诉讼两审的冗长,有利于金融纠纷的快速解决,维护经济关系的正常流转。其次,金融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并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仲裁员。第三,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有利于保护金融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公众信誉。第四,仲裁具有很强的可执行力。我国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均确定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和可执行效力,同时根据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的《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缔约方裁决可在全世界140多个其他缔约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选择仲裁解决跨国金融争议无疑是明智之举。
    随着金融交易品种的日渐多样化,金融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由专家型仲裁员按照专门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来解决金融纠纷。应此需求,此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金融仲裁员名册》,聘请国内外知名的在金融理论和实务以及金融法律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担任仲裁员。同时参照国际金融仲裁惯例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具有时间快、费用低、程序灵活简便的特点。《金融仲裁员名册》和《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公布和实施,对我国金融仲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零零二年四月
作者:单建保
单位:光大银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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