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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金赛波 浏览量:2133

贸仲金融规则系列文章
1,中国加入WTO后建立金融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金融交易已经和必将大幅增多,相应地跨国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也将逐渐出现和增加。金融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建立就是诉讼解决机制之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充手段。从本所以及本人的过去数年处理跨国金融纠纷的执业经验看,经常面临的情形是, 例如一个在外国的金融机构和中资金融机构之间的备用信用证交易,涉及到管辖权和准据法条款的约定时总会产生争议:中方不愿到外国法院去诉讼,外方不愿到中国法院诉讼,双方更不愿到一个第三国去诉讼,最后的结果是,假如交易的金额很大,双方可能不得不值得去香港去仲裁。但是如果双方交易的金额并不很大,则到香港去仲裁根本就很不划算。但是相类似金额不很大的交易恰是WTO后国际金融交易增加的主要部分,所以就产生了在中国建立跨国金融交易纠纷仲裁解决的迫切需要。
2,贸仲在国际金融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1,快速有效的专家解决优势
跨国金融交易一般较国内金融交易复杂,涉及很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领域,由于涉及这些交易的国内法的缺乏,当事人往往选择适用专门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来处理将来发生的纠纷。例如,目前国内和国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间的备用信用证交易量已经很大,但是中国国内关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并不完备,但是国际间已经有很完善成熟的备用信用证交易规则和国际惯例。实务界的专家对备用信用证交易业务也已经很熟悉。通过在跨国金融交易中约定仲裁条款,必将促进国内国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也将使国际金融纠纷获得迅捷有效的专家解决。
    2,仲裁裁决的广泛的国内和国际执行力优势
一个在涉外诉讼和涉外金融诉讼中始终无法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法院的判决在国外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反过来,一个外国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一点导致在跨国金融交易合同有关管辖权条款中很难使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由于贸仲的仲裁裁决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已经得到很好的执行,相比之下,当事人可能会更愿意在贸仲进行仲裁解决。
    3,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贸仲合理收费的优势
跨国金融纠纷解决往往费用支出很高,导致金融机构经营成本提高,由于仲裁解决是一审终局,因此相比之下,解决成本较诉讼的两审程序要低,又由于跨国金融纠纷案件由专家解决相比起来处理速度快,效率要高很多,如果将贸仲的合理收费标准考虑在内,则贸仲仲裁解决对降低金融机构的纠纷解决成本和经营成本会有很大的帮助。
    4,吸收和聘请国内和外籍专业金融仲裁员优势
要想在跨国金融交易纠纷解决中鼓励更多的国内外交易双方当事人采用贸仲仲裁解决,必须吸收和聘请相关的外国的或外籍的专业人士作贸仲的仲裁员,一方面,国际金融交易必然涉及外方,他们会注意到贸仲的程序和仲裁员的组成中有很多外籍仲裁员;另一方面将来发生纠纷需要仲裁解决时,仲裁庭的组成中,外方和中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后,最好指定第三国的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这样使仲裁庭的组成能更加平衡,增加外国当事人对仲裁庭公平合理处理纠纷的信任和信心。贸仲过往在聘请外国和外籍仲裁员以及在有外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方面的经历和经验使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5,国内国际专业声誉和专业经验优势
贸仲本身在过往的经历中所积累的处理国际商业交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内的纠纷解决经验已经令其在国内和国际间获得很高的声誉和优势,其积累的仲裁员方面的资源也不是其他地方仲裁机构所能比拟。
    6,贸仲分支机构和地域覆盖优势
国际金融纠纷的发生不但具有国际性,在国内的覆盖范围是全国性的,例如常常是某一家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某些个分支机构和国外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发生交易产生纠纷,这些纠纷需要统一进行仲裁解决。另外中国加入WTO后,外国的金融机构也会在中国设立很多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和中国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产生纠纷,也需要一个地域覆盖比较广的仲裁机构进行统一的仲裁解决。则贸仲在全国各地建立的分支机构就使贸仲在将来的纠纷处理上具有地域覆盖竞争的优势。
北京市怡文律师事务所 金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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