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中国仲裁网整理》 浏览量:3202
2004年度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工作会议在穗召开
今天上午,2004年度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周翔同志及来自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的网站管理员参加了会议。广州海事法院政治部主任黄伟青同志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2002年1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办,广州海事法院和人民法院出版社协办,网站工作室现设于广州海事法院。截止2004年5月12日,网站共发布审判动态1271条,综合新闻3222条,典型案例303篇,理论探索511篇,裁判文书1149份。通过网站,全世界随时都可了解我国涉外审判活动,WTO的“透明度原则”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得到体现,法院的审判活动也随时可以接受社会的评判,目前该网已成为中国涉外商事海事法律信息的重要对外窗口。
黄伟青主任向各位代表介绍了2003年度网站整体运行情况,并就2003年7月1日正式改版后网站的发展思路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代表们就网站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交流,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网站的各项功能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还对网站下一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和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周翔同志充分肯定了网站2003年度在发布审判信息、交流审判工作经验、宣传法院形象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年网站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
入会代表们参观了设于广州海事法院的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工作室,广州海事法院网络中心技术人员对网站操作流程进行了现场演示。
据了解,此次会议为时两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修改与完善学术研讨会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修改被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之际,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于2004年6月5号上午9时,在北京蓟门饭店会议中心隆重召开,会议会期两天,全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学界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共128人参加了会议。6月5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将修改和完善”为题,对本次学术研讨会进行了报道。
会议由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顾问杨荣馨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局级巡视员扈纪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协调司仲裁处处长黄新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以及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张桂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浩教授等到会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家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科研处处长、博士生导师郭成伟等。
参加会议的代表既有当年参加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和仲裁法立法的老教授唐德华、杨荣馨、江伟、刘家兴、吴明童等,也有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学者李浩、张卫平、王亚新、田平安、齐树洁、张晋红、汤维建、潘剑锋、毕玉谦等,还有来自法院、检察院和仲裁委员会的代表葛行军、景汉朝、褚红军、姜洪鲁、冯仁强、王红松等。与会代表在充分肯定现行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安定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一致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法制形势的迅速发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出现了立法滞后、司法先行的问题,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讨论中,代表们针对民事诉讼法体系(特别是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起诉制度、再审制度、审前程序、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审判组织、上诉审程序、证据制度以及仲裁的民间性与独立性、仲裁协议、仲裁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明确提出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一方面要吸收、借鉴两大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充分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成为既与国际大趋势相吻合,又符合我国的实际,并充分尊重诉讼与仲裁自身规律的法律,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方略,推动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做出积极贡献。
太原仲裁委实行“六公开”服务
从5月1日起,凡来到太原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人员就会受到“六公开”的服务,这是太原仲裁委员会改进办案作风,优化仲裁环境,高效快速仲裁各种纠纷,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解诉息讼而实行的一项措施。
“六公开”主要服务内容是:案件的受理、管辖公开。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实行协议管辖,不论争议金额大小,不论在何地,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由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都有权予以受理。仲裁程序公开。太原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的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后,一个月内必须开庭,仲裁庭组成之日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四个月内结案。仲裁收费标准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太原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经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开。市政府批准首届太原仲裁委员会由15名同志组成。法律服务项目公开,咨询热线等,此外还有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公开。
阳泉市仲裁委推出优化服务新举措
阳泉市仲裁委日前向社会公布文明仲裁9条新举蜡,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仲裁服务,并请社会各界监督。
新的措施中明确规定,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要着装整洁,使用规范谦和的文明用语,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提供庄重和谐的仲裁环境及其所需的各种便利服务;要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确保公正、平等;在仲裁案件期间,仲裁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在仲裁场所以外的任何地点会见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更不准披露有关案件仲裁情况;要及时、快捷地服务当事人,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尽量简易程序,高效办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群众,仲裁部门将减收、缓收仲裁受理费,免收仲裁处理费;对仲裁员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委将从接到举报3日内会见当事人,3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如查实仲裁员及工作人员确有违法违纪行为、未进行公正仲裁的,仲裁委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解聘,并实行“终身禁入”。同时,仲裁委还将奖励检举人。
阳泉市仲裁委9条新举措中还指出,对于存在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仲裁员应当主动申明,自觉提出回避。仲裁庭开庭期间,仲裁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无理限制当事人发表陈述意见的时间和范围,不得强制当事人的发言内容,不得拒收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依法在裁决时回答或澄清当事人的疑问。
阳泉市仲裁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出台这9条措施,将着力解决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服务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4月22日上午,威海市贯彻实施《仲裁法》十周年总结表彰会议在东山宾馆召开,威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景杰,副市长董天祥出席会议。
自《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威海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取得显著成效。截止到2003年底,威海市共受理仲裁案件600多件,涉案标的额达10亿元。
董天祥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力度;要充分利用《仲裁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大《仲裁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仲裁法律知识;要以强化合同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同时要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提高仲裁工作的公信力。
甘肃省第一个消费纠纷仲裁机构成立 有麻烦找消费法庭
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尽管天天都是“3・15”,但由于一些被投诉单位的不配合,使有关部门调解消费者投诉的努力大打折扣。
9月17日,天水仲裁委员会在兰州依托省消费者协会成立天水仲裁委员会兰州工作站,并设立民商纠纷仲裁庭和消费纠纷仲裁法庭,这意味着兰州的消费者在维护权益时又多了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者。
仲裁也叫公断,是指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双方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一经做出,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天水仲裁委员会是根据我国《仲裁法》成立的一个具有公正、独立、一裁终局的社会性仲裁机构。据了解,成立天水仲裁委员会兰州工作站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而成立的甘肃省第一个消费纠纷仲裁机构。该站的成立可使消费者在花钱少的情况下迅速解决消费纠纷,免去了因消费者不满意消协对纠纷调解结果而不得不去法院打官司的繁琐程序。
运城市仲裁委员会 开展仲裁法规宣传活动
近日,运城市仲裁委员会在运城市和运城各县区人流聚集的地方,举行大型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设立了法律咨询台、受案台、大型展览版图,向过往群众散发宣传资料,讲解仲裁法知识,解答法律方面各种疑难问题,受到广大群众好评。
经济的发展势必会产生经济纠纷,如何更友好、更快捷、更经济的解决经济纠纷,仲裁就具备了这样的特点。而仲裁对群众来说大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人们只知道打官司要上法院,而不知还有仲裁机构也可以解决经济纠纷,而且是公平、公正、高效快捷,由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与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次宣传活动对增强群众法制意识、优化运城经济环境起着积极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为国内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可以指定外籍仲裁员
为了体现《仲裁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增强中外当事人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仲裁的信心,应广大外商的要求,贸仲委已于2004年1月通知所属北京总会秘书局、深圳分会秘书处、上海分会秘书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内案件[即符合“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中,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指定贸仲委名册中的外籍仲裁员担任国内案件的仲裁员,审理案件。
根据这一通知,贸仲委网站上的仲裁员名册以及书面印刷的仲裁员名册在受理案件的适用范围上均做了相应的调整,指明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案件当事人可以自愿在名册中指定外籍仲裁员。《中国仲裁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