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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3252

  WILLEM C. 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WILLEM C.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简称“MOOT”)是为纪念国际法学大师WILLEM C. VIS先生而举办的,迄今为止已有11届,其规模由19949个国家的11支参赛队扩展到今年42个国家的136支参赛队,甚为可观。我有幸两次亲历维也纳赛场,2002年作为国内选拔赛冠军队-西南政法大学代表队成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资助前往参赛,今年又作为贸仲工作人员率国内冠军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代表队前往维也纳。两次身份不同,心情自然大相径庭。2002年,我在赛场上紧张剖析案情、陈述主张、维护己方观点、抨击对方观点。2004年,我颇有些旁观者的心态,再次来到维也纳大学法学院,不再需要捍卫自己所代表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利益,坐在赛场下的我居中汲纳各种不同主张的同时,不忘观望各国选手和仲裁员,从中得到的体会和收获又另有一番滋味。


    (一) 仲裁保密性


    关注MOOT的人不难发现,MOOT主办方似乎总在用一些有趣的虚拟案例来改变人们头脑中对仲裁的传统认识。在今年的MOOT中,受到挑战的是仲裁保密性(confidentiality)。众所周知,仲裁保密性为仲裁特性之一。在虚拟案例中,投资公司拟收购陷入财务困境的申请人,而引起申请人财务困境的部分原因在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购入的机器出现问题,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生产。在收购过程中,申请人负有向投资公司披露其财务及经营状况的义务,因此申请人拟告知投资公司其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及正在通过仲裁解决该纠纷,这种披露义务与仲裁保密性形成冲突。这就牵涉到仲裁保密性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制约当事人?仲裁保密性究竟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会在多大程度上强行揭开仲裁保密的面纱?


    比赛中,申请人一方主张:申请人对投资公司的披露义务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本仲裁案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根据双方同意适用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优于仲裁规则。因此,申请人可以向投资公司披露仲裁案的存在。被申请人一方则主张:仲裁程序为封闭的、保密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申请人应受仲裁保密性制约,不能对仲裁程序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仲裁程序的存在及被申请人的情况。有趣的是仲裁庭在双方争辩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因为正是这些问题在抽丝剥茧地分析仲裁保密性本身的同时,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


    1 仲裁保密性的限度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仲裁保密性为仲裁程序之特性,分歧的焦点在于仲裁保密性的限度。对投资人负有披露义务的申请人主张:仲裁保密性仅涉及仲裁的程序性事项,如果申请人仅披露其从被申请人处购买机器及该机器的不良运作,应不构成对仲裁保密性的违反。仲裁庭此时问被申请人是否愿意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允许申请人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披露。如果被申请人坚决拒绝这种有限披露,未免有失灵活,这又与仲裁的另一特性-灵活性(flexibility)不相符。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完全可能在仲裁庭的推动下,就特定情况下的有限披露达成共识。这也表明:仲裁保密性并非绝对,它限定的仅是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保密义务。


    在涉及到有限披露时,仲裁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要求披露的是对申请人的财产及经营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才构成重大影响?仲裁庭又该如何界定呢?这就需要仲裁庭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2 如何维护仲裁保密性


    如果被申请人执意要求仲裁庭禁止申请人进行任何披露,而仲裁庭也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抑或申请人的披露义务并不成立,仲裁庭需以何种方式来维护仲裁保密性呢?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5.10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向当事任何一方发出暂行禁令或暂行措施的命令或指示”。根据此规定,仲裁庭是可以应一方当事人申请或根据自身意见向当事人发出临时禁令或采取临时措施的,但问题是怎样的临时禁令或临时措施才能切实维护仲裁保密性呢?


    仲裁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做一个临时裁决,这个裁决应当如何措辞?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仲裁庭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惩戒?其次仲裁庭还面临一个难以解决的悖论,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会向法院申请执行该临时裁决,这就足以让公众知悉仲裁程序的存在,与保密的初衷相悖。除此以外,如何执行该临时裁决也是问题。《纽约公约》是否能作为执行该临时裁决的依据?这些都是目前尚待解决的问题。


    (二) 仲裁程序中的担保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7条专门就仲裁程序中的押金和担保作出规定。规则第27.3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力要求当事任何一方通过押金或银行担保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为当事另一方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提供担保。”第27.4条规定:“在不危害当事任何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前保全措施的权利的情况下,仲裁庭也有权力命令当事任何一方为仲裁中的全部或部分争议款额提供担保。”根据该规则,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但仲裁庭也特意指出:仲裁程序中的担保并不常见,只在当事人财务状况不佳或有意逃避债务等特殊情况下才会被采用。


    1. 如何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


    一方当事人要向仲裁庭作出担保申请,必须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财务状况不佳或有意逃避债务等特殊情况。那么该当事人如何才能以合法手段取得相关信息呢?另一方当事人又是否负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信息呢?


    在虚拟案例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惟一依据是报上的新闻报道,仲裁庭能否采信这样的证据呢?被申请人又提出:申请人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负有向被申请人及仲裁庭披露其财务状况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拒绝披露,仲裁庭又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呢?这些问题在现行仲裁规则中都很难找到答案。


    2. 可能导致程序延误


    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7条的规定,向仲裁庭提出担保申请,却没有有利证据的支持,仲裁庭应否受理该申请?如果受理,仲裁庭如何进行裁断?在没有明确准则或通行标准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可能会蓄意利用规则中的漏洞,肆意提出担保申请,以延误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同样,被提出担保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既不披露自身财务状况,又不作出担保,在缺乏相应规制的情况下,就会形成仲裁程序中的拉锯战。


    (三) MOOTMOOT


    MOOT在法律英语中的定义是:“假设案,被法律系学生用作练习辩论的假定案件”,并无比赛之意,与中文译文“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颇有些出入。再来看看MOOT的宗旨:“本仲裁MOOT是为推动对国际商法,尤其是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法律文本的研究,推广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本仲裁MOOT的国际性是为引导参与者立足不同法系阐释国际商法文本,并培养其在不同法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前的辩护技巧。”担任MOOT评审工作的仲裁员们都努力贯彻这一宗旨,通过提问引导MOOT参与者们对虚拟案例适用的公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和运用。其次,仲裁员会在模拟仲裁庭开庭结束前逐一就参与者在场上的表现进行点评,不仅深入剖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还会评论各参与者的口头表达能力、形体语言、思辨方式等,并提出意见供参与者参考。一位颇赞赏美国式辩护的仲裁员甚至当庭站起,为大家示范真正的律师如何在庭上慷慨陈辞。


    MOOT作为一种案例学习法,对英美法系的法律专业学生并不陌生,有的学校甚至将国际商事仲裁MOOT列入课程,让感兴趣的学生自行选修,再由这些学生来组队参赛。反观国内的法学院校,多数是临时组队,挑选英文过硬的学生,经过半年左右的紧张准备,将相关的法律条文、专家著述、案例评述等生生记下,不仅偏离了MOOT的主旨,也很难在场上有上佳表现。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种种问题。追溯MOOT短短11年的历史,探究这11个虚拟案例中提出的疑难杂症,应为学习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佳径。我衷心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学院校参与到MOOT中来,不是以一种“短、平、快”的方式,为比赛而来,而是以学习的态度,为MOOT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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