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运城仲裁委提供 浏览量:3658
8月16日,运城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常务副秘书长宋志仁接受运城电视台记者专访,并录制了《百事咨询》仲裁访谈节目。
记 者:今年的8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那么仲裁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制度?
宋志仁:仲裁是一种重要的与司法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行使仲裁权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分,也就是说,运城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运城的案件,也可以受理太原的案件,也可以受理外省的案件,甚至是涉外的案件。
记 者:那运城仲裁委员会就是依照《仲裁法》成立的吧?
宋志仁:是的,运城仲裁委员会是运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精神组建的,并经山西省司法厅依法登记的仲裁机构。为什么仲裁法95年就颁布了,运城市才设立仲裁委员会呢?这是因为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在设区的市设立,那么运城撤地设市后,根据运城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优化运城经济发展环境,最终是为了给老百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解决经济权益纠纷的法律途径,正是本着这样一种目的,运城仲裁委员会便成立了。
记 者:那运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包括哪些?
宋志仁:按照仲裁法规定,运城仲裁委员会依法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技术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民商合同纠纷和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内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俗的讲,就是解决财和物的纠纷。
记 者: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哪些好处?
宋志仁:(1)解决纠纷快。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与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收费低。仲裁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办法,收取仲裁费用。仲裁无须多审收费,故仲裁费用要比诉讼费用低。
(3)程序简便。仲裁的灵活很大,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很多环节可以简化。
(4)专业性强。仲裁员都是法律、经济贸易、建筑房地产、金融、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为高质量的办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5)独立性强。这一点,我前面已经讲过了。
(6)保密性强。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仲裁秘书有严格的工作管理制度,商业和公民个人的秘密都可以得到保证。
以上仲裁解决纠纷有好处,在运城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了非常好的验证,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都十分满意。
记 者:哪些纠纷不能提交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宋志仁: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运城仲裁委员会成立后,我们接到了很多咨询电话,有的案件依照仲裁法规定我们可以受理,有的不可以受理。那么哪些纠纷我们运城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呢?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
记 者:那么有了经济纠纷,如何申请仲裁?
宋志仁: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仲裁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协议规定的争议书面提交给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申请仲裁的步骤:(1)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2)提交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明文件。
记 者:您刚才提到了仲裁协议,什么是仲裁协议?
宋志仁: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事前没有仲裁协议的,事后可以到仲裁委员会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到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运城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是专门就当事人发生的经济纠纷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调解机构,自调解中心成立以来,成功的调解多起没有仲裁协议的经济纠纷,有的纠纷甚至是当天就调解解决了。那么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呢?依照仲裁法规定,调解书与裁决书、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记 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怎么办?
宋志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仲裁在办理案件中注重调解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所有的案件都得到了很好的自觉履行,目前还没有一起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子。
记 者:仲裁费用如何收取?由谁承担?
宋志仁: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这也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通行的做法。那么仲裁费用由谁承担呢?(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2)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定;(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预交的案件案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记 者: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是否可以重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宋志仁:仲裁法明确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裁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