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镇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浏览量:2538

    2002年以来,镇江市正在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国企改革总体目标是,通过产权重构、要素重组、结构重整、机制重塑,把企业机制搞活、内力激活、资产盘活,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政府成为营造环境的主体、职工群众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国企改革的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的改革,必然会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和国有资本的退出,实现企业资本构成的多元化。具体主要是通过上市、合资、重组并购、整体改制、关闭、破产等形式,制订改革方案,完成国企的改革任务。国企改革是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实施好国企的改革方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了细化政策、强化监督、市场交易、规范操作,还要积极为国企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镇江仲裁在依法保障国企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保障服务作用。


    镇江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镇江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所确定的仲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与法院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仲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快捷、方便、及时、公正。它具有尊重当事人意志、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方式灵活、不伤和气、成本低廉、保守秘密、专家断案、结案较快、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优势。镇江仲裁委员会自一九九八年成立以来,通过依法处理各类仲裁案件,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经济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期,镇江仲裁委员秘书处围绕仲裁工作服从服务于镇江发展大局,支持保障国企改革,赴淮安等地进行了调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在推进国企改革中,镇江仲裁将积极发挥以下五个方面的职能作用:


    (1)依法处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争议。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资产评估和产权出让的透明度。国有资产转让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4]3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包括11项主要内容。其中第8项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法定的解决方式之一。仲裁的权威源于其裁决的公平与公正,这与国企改制的原则一致,而且仲裁的程序便捷,方式灵活,负面影响小,作出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等同法律效力,皆可强制执行。因此可以说,仲裁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


    (2)依法把好国有企业改革的资产保全关。《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4项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当载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关于国企资产损失及不良资产的认定及核销,我市《关于企业改革中资产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虽经多次追收,并履行相关司法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作为债权类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之一。在以往追收债务中,有关企业更多地通过诉讼渠道,而忽视了作为相关司法程序之一的仲裁的作用。不少企业债权作为债权类损失流失掉了。经我们实地考察了解,淮安仲裁委员会这方面的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他们帮助淮钢审查债权,通过仲裁解决连环债务,先后帮助淮钢追回3亿多元债权。镇江仲裁委员会聘请了省内外法学界、经贸界、科技界、金融界、房地产建筑界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权威担任仲裁员,将积极为全市改制完毕、正在改制和尚未改制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咨询,帮助企业通过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依法帮助破产企业处置存量资产。破产是国企改革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这一规定对破产企业依法处置存量资产极为重要。淮安市计委下属的投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5000万元的股权被省高院冻结,这部分资金是该市的集资款,一旦被法院执行,势必影响社会稳定。淮安仲裁委员会介入后,对集资行为依法仲裁,根据仲裁结果该投资公司依法申请破产,被冻结的股权解冻后列入破产财产,进入破产程序。5000万股权后来变卖了一亿多元,不但还清了集资款,而且还偿还了债务。镇江仲裁委将积极发挥仲裁的优势,帮助破产企业解决银行抵押贷款等诸多法律问题,推进企业破产工作的实施。


    (4)依法为国企改革提供仲裁法律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除独资外,资本构成多元化,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形式较多。我市企业改革的目标是:中小企业全部实行民有民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资本构成多元化的混合型产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在改制中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在解决争议方式上只要约定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可。此外,我市还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制度,在实施企业信用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亦可通过镇江仲裁来解决。


    (5)依法解决职工集资建房的产权变更。镇江市《关于企业改革中资产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转让产权时,原有职工住房经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和有权部门的批准,可以进行剥离,需剥离的职工住房可以不列入评估范围。盐城市有这种情况,单位职工住房在建房时有个人集资款,但产权属于单位。现在住房卖给个人时,集资款如何解决?产权如何变更?盐城市采取的做法是由改制单位和职工双方补签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我市国企改革中涉及职工住房需变更产权人的,应由改制单位和职工签订仲裁协议,由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依据仲裁裁决即可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镇江仲裁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将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不断创新服务的手段,提高服务的水平,充分运用仲裁的优势,为改制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以卓有成效的服务促进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