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扬州仲裁委员会成功处理了某住宅小区四十多户购房户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从中可以看出,用仲裁方式处理房产纠纷,钝化社会矛盾,保护我市房产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其独到之处。一方面,购房户大多是工薪阶层,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通过阻工、堵开发商的门、新闻媒介曝光或集体上访等手段来争取实现愿望,但此愿望一般很难实现,最终还得走上用法律维权之路。另一方面,开发商面对的是大众消费者,不可能对购房者“闹而优则惠”,如对个别纠纷处分不当,花钱买安,很可能产生群体不良效应,最终给自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在纠纷产生,矛盾激化后,也迫切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纠纷。因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具有费用低、效率高、保密性、权威性等特点,购房户和房地产开发商都愿意以此方式来解决纠纷。
首先是仲裁费用低。在扬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某住宅小区四十多户购房户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前,购房户已用多种方式与开发商进行过一年多的交涉,虽殚心竭虑、身心疲惫,但颗粒无收,开发商也被搞得焦头烂额,信誉受损。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双方纠纷后,坚持社会效益为先,同意了购房户的减免申请,仅对每户收取一百元的仲裁费用,这种不谋民利、为民谋利的做法,减轻了购房户维权的经济负担,为老百姓所称道。其次是效率高,扬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批四十多个案件立案后,高度重视,指定具有丰富仲裁经验的全国优秀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购房户与开发商的协议合并开庭审理,经仲裁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购房户与开发商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为方便众多购房户,调解书生效后的次日,某房地产开发商就将赔付款交给了扬州仲裁委员,扬州仲裁委员会随即落实专人向购房户逐一发放款项。从立案到调解结案、自觉履行完毕用了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仲裁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可见一斑。许多购房户领款后,情不自禁地说:“仲裁既快又好,拖了一年多的矛盾,很快就解决了”;第三是保密性,因仲裁是不公开进行,开发商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既化解了与购房户久拖不决的矛盾,又维护了自己的良好的企业信誉。最后再说说仲裁权威性,扬州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调解书或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般都能自觉履行仲裁文书确定的义务。
仲裁作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手段,逾来逾贴近我们的生活,带给人们逾来逾多的便利和实惠。仲裁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愿更多的人能了解仲裁制度并会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