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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541

二、湘潭仲裁创业发展的基本经验
在中国建立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现代仲裁法律制度,是个新事物。人们了解它、接受它有一个突破旧观念桎梏的艰难发展过程。2000年11月在长沙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仲裁工作会议提出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关键”的仲裁工作指导方针和仲裁事业发展思路。湘潭仲裁委员会和全国各仲裁委员会一样,通过贯彻长沙会议精神,打破了仲裁工作徘徊不前的局面,初步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发展之路。主要的体会是:
(一)政府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应尽之责,常抓不懈。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仲裁机构是人民政府运用国有资产依法组建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门机构,不是纯民间性、营利性的组织;在社会仲裁意识远远落后于西方的中国,人们不知不信不选仲裁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变,加上仲裁机构自身没有行政职能,基础条件差,有赖于政府扶持;更重要的是,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保持畅通运行的“润滑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是一个地区法制环境、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基于这些认识,湘潭市人民政府一直把推行、普及仲裁法律制度作为应尽之责,采取开会、发文、检查等一系列行政措施推进仲裁事业。这在全省、全国都是突出的。应当特别提到的是,兼任湘潭仲裁委员会主任时间最长的彭宪法同志,曾在会议上、报刊上发表仲裁讲话、文章达8篇之多,他对仲裁的研究深度、重视程度、支持力度更是手屈一指。国务院法制办以《全国仲裁工作简报》两度转发他的讲话、文章,《中国城市经济》杂志2002年第12期、《法制日报》2004年8月4日也转载了他的讲话、文章。长沙会议结束后一周内,他就签发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推动了格式合同文本的修改规范工作。2001年1月30日,他提议召开了有230个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仲裁工作会议”,并作了《普及仲裁法律制度,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专题报告。他在2002年9月湘潭仲裁委员会第二次换届会议上,提出了《湘潭仲裁三年发展纲要》。他任市长后,还在仲裁委三届三次全会上作了《奋力开拓,把湘潭仲裁推上快速发展轨道》的讲话,系统地总结了市政府宣传、扶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四条基本经验,提出了确保湘潭仲裁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五个坚持的工作要求。明华同志在接任仲裁委主任后召开的三届四次全会上,作了《让仲裁尽快跟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专题报告,之后又从根本上改善了仲裁委办公、开庭用房、办案用车及其他办公现代化设备条件,为湘潭仲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争取各方重视、支持仲裁工作,形成推行、普及仲裁法律制度的合力。在我市,市委、人大、政协和各有关部门都关注、扶持仲裁工作。2002年市委宣传部与湘潭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仲裁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仲裁法的正确有效实施纳入其法律监督工作范围。市人大内司委两次组织人大负责人、人大代表对45个单位仲裁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市政协秘书长易建军等6位政协委员在2004年召开的政协会上,提出了一个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提案。2001年市普法领导小组将仲裁法纳入了“四五”普法规划,今年又组织进行仲裁法普法补课。市经委、工商局、建设局、房产局、科技局、电讯局、乡镇企业局、总商会、保险同业公会等部门通过开会、发文、培训等形式,重点解决格式合同文本的修改、规范、重印问题,大大提高了格式合同文本纠纷解决条款的规范率、选定仲裁机构的落实率。市政府法制办把仲裁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在每年召开的全市法制工作会议上,把仲裁作为一项工作任务部署下去。由法制办牵头,2001、2002年组织了二次格式合同文本修改规范情况的检查。2004年又由市政府办发出了《关于督查格式合同文本纠纷解决条款修改规范情况的通知》,由法制办、督查室派人进行督查。
从2003年开始,争取县、市、区领导重视和投入“推行”工作。仲裁委在县(市)区设立了办事处,聘请主管政法或经济工作的副书记、副市(县)长兼任主任,请一名退居二线、懂法律、有影响力又热心仲裁工作的领导干部担任常务副主任,10万元以下的小额纠纷由县(市)区办事处代为受理,就地组庭解决。办事处负责人积极投身于宣传普及仲裁制度。
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和依法监督是仲裁权依法有效行使和仲裁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从2001年起,市政府聘请市中院院长兼任仲裁委副主任。八年中,本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6名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受理31名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裁定驳回2名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管辖异议,裁定驳回3名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有2案。
(三)坚持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主动、优质、全方位的服务,赢得市场主体的信赖。有些企业和公民害怕打官司,不愿打官司,认为太费力费时费钱。对仲裁的廉洁、公正和法律权威也心存疑虑。仲裁如何在他们心目中构建起公正、高效、清廉,省力、省时、省钱的新形象,从而赢得他们的信任,这是仲裁赖以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我们采取的措施是:
第一、给企业送法上门。我们组织了对湘潭市企业家仲裁意识问卷调查,发现15%的企业家完全不懂、70%的企业家基本不懂仲裁制度。为改变这种状况,我们上门给企业送《仲裁法》、《仲裁法律常识》和其他仲裁宣传资料,上门给企业讲授仲裁法律制度。长沙会议后累计讲课121堂。
第二、与企业家交朋友,给企业充当义务法律顾问,随叫随到。我们掌握了全市较大规模企业的企业家名册,经常与企业家进行电话联系,上门交谈,或约请他们到仲裁委来交谈,了解他们的苦衷、难处,为他们修改规范格式合同文本,为他们签订合同当好参谋把好关,为他们已参加的诉讼活动和已形成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把行业、企业仲裁联络处建设成仲裁委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全方位服务于企业的工作站。仲裁委在市工商局、科技局、乡镇企业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房产交易中心、保险同业公会、总商会、消费者委员会和湘钢、湘机、江南、江麓、南天等国有企业建立了派出机构。这些派出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结合在一起,承担了在行业企业承担仲裁宣传咨询、修改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审签合同落实仲裁条款和其他开拓案源、推介案件的任务。我市重要行业、大型企业格式合同文本的规范率和仲裁条款的落实率已达到70-90%。
第四、急企业之所急,启动仲裁程序外调解机制。不少企业以前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条款无效,他们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但仲裁委不能受理。2002年3月14日,我们学习武汉仲裁委的经验,经报市编委批准,成立了《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制定了《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但因人力不够,只试办了几件案件。今年六月,应一些企业的要求,全面启动这一机制。我们深入研究了联合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委员会2002年制定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和1980年制定的《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重新修改了湘潭仲裁委2002年3月制定的调解规则,制定了一整套共12种调解文书,新聘了138名调解员,并规定仲裁员都可以当调解员。7月初对调解员进行了培训。
第五、为特困企业和弱势群体排忧解难。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实行改制的企业和下岗、待业、低保人员来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给予减、免仲裁费的待遇,或者先服务后交费,不交费也服务。有一改制企业申请仲裁10件借款纠纷,标的总额超过1,000万元,至少应当交纳仲裁费39,000元,企业领导陈述困难,结果只交费9,000元,仲裁委即为其快速解决了争议。有一批农民工请求仲裁委为其追偿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14万多元,但无力交纳仲裁费,仲裁委一个钱也未收,为其作出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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