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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中国仲裁网编辑整理 浏览量:2098

中国贸仲委二○○五年版仲裁规则征求意见

北京仲裁委第四届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顺利完成
以下为主任及委员
姓 名 职务 个人简介
江 平 主任 大学本科,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曾任七届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商法专家。连任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周继东 委员 硕士学位,现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连任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吴志攀 委员 博士毕业,现任北京大学副书记、副校长。连任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郑成思 委员 大学本科毕业,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二届、第三届仲裁委员会委员,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吴杰 委员 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北京市工商联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第二届、第三届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王利明 委员 博士毕业,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连任三届仲裁委员会委员,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王红松 委员 硕士毕业,现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秘书长。连任三届仲裁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
储祥银 委员 硕士毕业,现任北京市贸促会副会长,第三届仲裁委员会委员,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车丕照 委员 硕士毕业,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易纲 委员 博士毕业,现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博士生导师,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马玉萍 委员 研究生毕业,现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吴玉华 委员 党校研究生毕业,现任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党委书记,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朱江 委员 本科毕业,现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聘任为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

重庆仲裁委员会参加2004年重庆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西南地区区域仲裁发展工作第一次协调人联席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贯彻第二次仲裁发展工作座谈会的精神,研究西南地区仲裁发展工作的情况,贵阳仲裁委员会沈弘坤、成都仲裁委员会叶时雨、重庆仲裁委员会种及灵三位协调人于2004年10月20日在贵阳举行了第一次协调人联席会议。
  会议认为,西南地区虽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但各地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下,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近几年来仲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2001年西南地区各仲裁机构共收案件947件,标的7亿6仟万元;2002年收案1324件,标的15亿6仟万元;2003年收案2061件,标的33亿3仟万元。虽然西南地区的案件数、标的数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西南地区15个仲裁机构同全国一样也存在着发展不均衡,各仲裁机构孤军作战,资源不能共享,没有形成合力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西南地域相近,城市之间经济状况差距不大等相同处。因此,在西南地区实行区域共同发展是必要的,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
  会议议定了如下事项:
  一、建立协调人联席会会议制度和区域发展工作座谈会制度
  为了研究、掌握了解西南地区的仲裁发展工作,协调人联席会每半年举行一次;西南地区仲裁机构区域发展工作座谈会每年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应本着主题明确实用、高效、节俭的原则进行。具体地点、日期由联席人会议确定。议定第二次联席人会议于2005年上半年在重庆举行,第三次联席人会议2005年下半年在成都举行。以此类推,轮流举行,形成制度。
  二、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密切仲裁机构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做到资源共享
  为了加强西南地区15家仲裁委之间的联系及信息交流,凡有网站的仲裁机构应把内部管理制度、办案经验、疑难案件的研讨,仲裁员队伍的管理等不宜向社会公开内容设置密码,供本区域仲裁机构内部交流使用;凡有仲裁通讯的仲裁委一定要把各自的刊物每期寄往西南地区的15家仲裁委,相互交换加强机构间的交流,做到资源共享。
  三、相互协作,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为了提高西南地区各家仲裁委员会的影响,西南各地要有协作办案、案源相互推荐的意识。各地的仲裁委在推行仲裁制度时,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对本地仲裁委有疑虑时(如:外地当事人担心有地方保护主义),应积极推荐西南地区的其他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保证有利于区域发展。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相互协作,提供人力、物力和场地,并可相互协助搞好仲裁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培训工作,以形成合力。
  四、省会城市多做贡献,推动区域共同发展
  省会城市仲裁委员会在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清理规范格式合同时,要发挥省会城市的优势,一并解决全省各地的类似问题(如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等系统和领域),做到省会城市仲裁机构多做贡献,全省仲裁机构受益,从而带动区域的共同发展。
  五、积极支持拉萨仲裁委的发展
  西藏是经济条件困难的民族地区,在西藏推行和发展仲裁法律制度有着特殊的政治意义。鉴于拉萨仲裁委的特殊情况,会议认为,应充分发动西南地区各仲裁委员会在人才、管理、资料等诸多方面为拉萨仲裁委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从而推动拉萨仲裁工作的发展。
  六、及时向各地省、市法制办联系和沟通区域仲裁发展工作的情况

仲裁为特困企业雪中送炭――湘潭市供销社主任谭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了。仲裁法是一部非常好的法律,但是我们单位了解、体会仲裁的好处还不到一年的时间,而且是在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亲身体会到仲裁的好处。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我们供销社系统通过仲裁处理的经济纠纷有19起,这中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我们当申请人,第二种是我们当被申请人,第三种是供销社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我们统计了一下,这19宗仲裁案件涉案的总标的额为2,827.58万元,平均结案时间只有13天。
过去几年,我们虽然也知道有个仲裁法,但是究竟如何仲裁?仲裁有什么好处?我们从普通职工到企业负责人,并不清楚。今年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发了个文件,要求各单位学习仲裁法,我们供销社全体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请仲裁委的领导来社讲课,真是“不学不知道,一学就开窍”。仲裁非常适合我们供销社的实际情况,供销社系统特困企业比较多,还面临改制,有不少经济来往需要了结,却又不可能筹措大笔的费用来打官司。特困企业不需要“锦上添花”,要的是“雪中送炭”,因此我们尽可能与对方协商,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经济来往中的纠纷。从19件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圆满解决,我们深深体会到,仲裁真正能为特困企业“雪中送炭”。它的好处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一是“公”;二是“快”;三是“省”。
所谓“公”,就是仲裁处理纠纷讲的就是公平公正,讲的就是证据,不偏袒任何一方。讲情、送礼、请吃那一套在仲裁委行不通。
二是“快”,我们经历的19件案子只有2件案子是在规定期限4个月内结案,其余均在2天至5天内结案。
三是“省”,仲裁只要交一次费,再不必花别的什么钱。对于特困企业来说,还可以经过主任批准适当减免仲裁费。我们提交仲裁的案子个个都减少了仲裁费,最多的减了90%。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员严格的纪律、清廉的作风使当事单位省去了大量的应酬费用。在19起案件仲裁过程中,没有招待过一餐饭,没有发过一包烟,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应酬费。仲裁委的领导来我社讲课,按规定是应当支付讲课费的,但是我们将讲课费塞进他们口袋里,他们都坚决退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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