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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532

二十一世纪之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便提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是:公正与效率。认为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新世纪人民法官应锲尔不舍地追求着的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
仲裁同样如此!
仲裁的公正与效率同样是仲裁审理的灵魂和生命,同样应该是新世纪仲裁人应该保持的和锲尔不舍地追求着的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
仲裁的公正与效率是一个恒久的话题,它首先体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方面,这包括充分尊重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任何轻易地否定仲裁管辖权或者是想尽一切方法找出仲裁管辖权依据的作法都不足取。仲裁的公正与效率理所当然地还包括充分尊重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和意愿,那种不经过询问仲裁员本人,动辄假借仲裁员之口称仲裁员太忙没时间不能接案从而任意忽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权利的作法实在是不敢恭维!当事人或是从学识,或是从人品,或是从信任,或是诸多因素加在一起,甚至是审案与作事的风格等各种复杂的因素去选任仲裁员,当事人如此选任的时候,无疑是带着能够得到公正裁决结果的极大期望值以及极大信任来选任仲裁员的,任何轻易地熟视无睹当事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便悄没声息地掐死当事人的这种正常心理状态及期望值的,至少是不公正的。
仲裁的公正与效率还体现在三人仲裁庭的三位成员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权利这一点上,且这种同等的投票权利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减损或剥夺。虽然法律乃至仲裁规则规定了多数意见作出仲裁裁决的模式,但这绝不意味着少数意见便可以漠视或根本不管。那种实践中曾存在过的公然声称“反正裁决以多数意见作出,你就不要多说了”的作法是违反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的;那种利用其中一位仲裁员暂时不在国内或者不能前来参加合议便忽视其书面意见以及待其回国后再坐在一起合议的正常要求而以规则规定多数意见作出裁决为据或以即便该仲裁员回国也无法达成全体一致意见为由而将裁决赶在该仲裁员回国之前便迫不及待地发出去的作法,实际上是剥夺了该仲裁员审理案件、发表裁决意见的权利,违反仲裁庭公正审理案件的正当程序的。
仲裁的公正与效率也体现在不仅要仲裁程序公正,而且要实体公正,裁决结果公正,这才是真正的公正方面。任何凭侥幸心理认为只要程序上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势存在便万事大吉,即使实体裁决不公正法院也奈何不了的观点与意识不仅与仲裁公正背道而驰,事实上在某种情况下,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即使是涉外仲裁,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二款乙项规定,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承认或执行地国公共政策的,得拒不承认及执行该裁决,而所谓的“公共政策”是不分程序和实体对两者同样适用的。
人们不能因为法院对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从而便可以为所欲为地作出裁决结果,因为程序归根结底是要为实体结果服务的,程序只是形式,而实体结果才是目的。适用了公正的程序,却作出不公正的结果,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伤害更大,因为此时的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连一点补救机会都没有,这种不公正的结果不仅玷污了当事人赋予仲裁庭包括每个仲裁员的仲裁权力,也亵渎了仲裁员的称号。
仲裁的公正与效率亦体现在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仲裁庭不得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长仲裁期间,亦不得对当事人无故拖延仲裁程序持姑息态度,虽说仲裁规则并未对延长仲裁期间的次数作出明确限定,但无论如何,对一方当事人拖延仲裁程序束手无策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公正,而加快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公正裁决则是每个仲裁人应锲尔不舍追求的目标。
然仲裁的公正与效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理想化的、在某种情况下是相互矛盾难以齐头并进或并驾齐驱的,当它们相矛盾相冲突时追求仲裁的公正勿庸置言必须是摆在第一位的,而追求仲裁的效率则是相对的,因为公正才是仲裁事业的灵魂!是生命!
虽说是瑕不掩玉,但正如有一些植物必须经过磨枝打杈,去掉一些妨碍植物正常生产发育结果的枝枝杈权才可以取得丰硕果实一样,仲裁个案中一些不规范作法也必须引起注意并摒弃才可以得到仲裁公正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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