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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卢云华 浏览量:2111

一、在座谈前的讲话


这次座谈会是一次小范围的务虚性座谈会。主要议程有三项:一是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研究工作;二是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起草的研究工作;三是《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的经验总结及汇编工作。这三项工作都是关乎全局、关乎大局、关乎长远的工作,要做好有一定难度,但主要是统一思想的问题,所以想请部分同志先务务虚。在今年年初北京会议的时候,对《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和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起草研究工作各请了三位同志牵头。考虑到这两项工作既有不同,也有相通之处,所以这次把两项工作合起来一并研究,请两边的同志一块参加,共同研究。同时,这次座谈会还邀请了张斌生、乔宪志两位同志参加。张斌生同志在会议召开之前,因病卧床休息,未能到会。


另外,最高法院最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关于涉外仲裁司法解释和关于国内仲裁司法解释合并为一个。前不久,他们先后在北京、重庆征求仲裁机构的意见。知道我们在这里开会后,也希望征求一下与会同志的意见。


在讨论前,我先讲几点基本考虑,供大家研究。


(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无论是修改《仲裁法》还是起草协会章程,都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基本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我看重要的在正确把握 “实际”。这个实际就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实际。首先一条,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水平不高的客观环境下搞仲裁,产生的土壤和社会背景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这是大的方面。同时我们又具较好的人文传统,如大家常说的“以和为贵”,这是中华民族千年传承的。因此,仲裁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既有不足的一面,也有好的一面。第二、中国特色仲裁的实际还表现在我们的仲裁工作体制上。这个仲裁工作体制是我国《仲裁法》确定的。主要是着眼于满足全国范围市场主体对仲裁工作的需求,也是根据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确定的。这个实际是我们在研究工作时需要经常考虑的。有的年轻同志曾经问我,说为什么你讲话总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而不简单说一个“中国仲裁”?我也知道字少好。但为什么要这样强调呢?主要是为让全国仲裁界能够正确把握我国仲裁实际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是“碗”,社会主义是“饭”,不讲中国特色,你就意识不到这个“碗”,你也就装不进这个“饭”了。社会主义是饭,你光有个碗,你不讲这条,大家就有饿死的了。这是科学发展观。这个问题要在现阶段创业之初解决好,将来大家都能够自觉把握了,我就可以简单说了,字少总比字多省事。第三、我们的仲裁工作、仲裁事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要承担社会责任,要满足社会效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也是我们的实际。仲裁要不要接受党的领导,要不要讲接受党的领导?这个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基本原则问题,同时也是中国仲裁事业发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是回避不了的。我认为仲裁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根据仲裁工作的特点,结合仲裁工作的实际,重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这个问题,我们脑子不清楚不行。否则,将来是走不下去的。第四、还要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事业只有十年的历史,只有十年的实践。这点历史、这点实践,不可能把什么都看清了、都看准了。国外仲裁的历史很长,但把国外现成的东西搬来,好不好使?我看,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要从我国仲裁事业的自身情况和社会、经济、历史背景考虑,这样有些问题就好想了,争论也好统一了。认清实际也是解决分歧的前提。


(二)要坚持真理。坚持真理,首要的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中形成的真理性认识。当然,国际的、学术的也要学习借鉴。多年来,全国仲裁界在努力推进仲裁事业的过程中,对我国仲裁事业的规律已经有所把握。这个规律有大规律、中规律和小规律。比方说,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是大规律;做好仲裁工作的规律是是中规律;具体事项或具体地方还有特殊规律。最近我们正在考虑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十年,我国仲裁事业怎么做能够前进,就取得成果;怎么做、怎么认识,就倒退或停滞不前。要从我们自己的实践中得到正确认识,反过来指导我们的实践。包括全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工作指导思想,都可以再反思。如果大家认为是正确的,就应该用来指导今后的实践。如果通过实践感觉到是不正确的,就要坚决抛弃掉。所以,开展这三项工作的过程是回顾十年、总结十年、消化十年、升华十年的过程。在年初北京会议上,我讲全国仲裁界实现二次创业首先是要超越自我。超越自我就不能维护自我。我们在实践中有很多教训,也有很多经验,正反两方面都有,都要总结好。


(三)要讲政治。讲政治主要有两个意思。一要能从全局和大局出发考虑,从长远需要考虑,而不要从本仲裁机构和本地区来考虑。哪些事情该怎么办,哪些事情不该怎么办,哪些事情今天办,哪些事情明天办,要更多的从全局和大局来把握。也可能有些事情在你那个局部是应该办的,是正确的;但拿到全局来就是不能办或是暂时不办的。做这两项工作一定要有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讲政治第二是要善于权衡。这十年,我们对这个问题体会非常深刻。多年来,同志们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认识应该说比较准确,提出的解决意见绝大部分是有道理的,但不可能都被吸收起来,原因就在于,有的事情可能暂时还办不了。这并不是说谁的意见就是错的,谁的意见就是对的,而是权衡的结果。善于权衡,就是要坚持有利于大多数的就办,有利于长远的就办,有利于大局的就办,具备条件的就办。尤其是在政治上做权衡是一件很难的事。我们在做这几项工作的时候必须始终坚持善于权衡。


(四)要瞻前顾后。目前,我国的仲裁工作体制已经有仲裁机构185家了。对此,我是不满的。有的地方建立仲裁机构的积极性很高,不管需要不需要,也不跟我们通气就直接报到登记机关。而登记机关统统都批。现在孩子生了这么多,我是不负这个责任的。我从来没有鼓励过,只不过是被迫承认了现实。所有的孩子生下来,我们都得为他们服务。全国仲裁界毕竟是一个大家庭,总是要互相考虑的。有的家庭成员可能一年受理上千件案子,有的只有几件甚至是零件。这几年,我们想了许多办法促他们上去,但是说句实话难度确实比较大。有的政协委员建议我们整顿仲裁机构,话好说啊,《仲裁法》设立的制度只能是仲裁机构“自杀”,不能“他杀”。现在有的仲裁机构就是挂着牌在那里呆着,糟踏仲裁界的名声,拿它没有办法。而且,多数仲裁机构现在还是比较困难的,还不可能也还不具备条件都按照先进仲裁委员会的标准来处置。我们共产党是依靠穷人打天下的,杀穷人没有道理吧,而且穷人还是一大批,我们总是要尽一切可能帮他们搞起来的。但是也不能不保护、不鼓励先进呀!既要鼓励先进也要帮助穷人,两边都要考虑。今天这几位同志都是来自直辖市、省会市或条件较好的市的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在研究工作时,要从维护我国仲裁工作体制出发,考虑到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利益和愿望。


本次会议没有传达任务,希望大家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敢于碰撞。在讨论之前,我就说一些前提性的话,不一定对,供大家参考。


二、在座谈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时的讲话


当时最高法院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时,我们就提了一条意见,不要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作为法定程序。我们考虑,如果把仲裁规则视为法定程序,司法监督的范围就宽多了。


刚才,大家提了很多很好的意见。我说两个意见,不代表法制办,只代表我个人。我感到这个司法解释有两个关系要处理:


一是司法程序的特点和仲裁程序的特点要把握好。因为司法程序比较严格,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搞清事实、讲清是非为宗旨,而仲裁有它自身的特点。司法监督要充分维护仲裁的特点,要从仲裁的特点出发来安排好与仲裁制度的衔接。全国仲裁界反响特别迫切的是,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说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能上诉。这是在目前司法监督状况下提出来的意见。如果司法监督改善了,符合仲裁的特点了,那么同志们想一想还要不要上诉呢?刘济民同志说了,上诉完了有申诉,申诉完了还有再申诉,没完没了。其实,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上诉,恰恰是符合仲裁特点的。但前提是监督本身得符合仲裁的特点。如果不符合仲裁的特点,大家就希望有一个救济手段了。


二要处理好司法监督和行业监督的关系。司法监督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仲裁进行监督,而不是对全部仲裁活动进行监督。不宜把属于行业监督的内容纳入到司法监督中去。这就是法制办不赞成把仲裁规则看成是法定程序而成为司法监督内容的主要考虑。哪个仲裁委员会没有按照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办事,主要是靠行业监督和规范来解决,而不应该是靠司法监督来解决。目前还没有成立协会,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业监督的制度,但不意味着就要靠司法监督了。我的意思是不宜任意扩大司法监督的范围。司法监督的范围应该明确,是极其有限的。因此,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首先不是怎么监督,而是科学确定司法监督的范围。我总觉得不宜过宽,过宽了,对法院是极大的负担,对仲裁事业也不好。


三、关于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的讲话


按照会议议程的安排,我先把我对《仲裁法》修改工作的考虑做一个发言,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来。总的来说,会开得不错,各位领导同志经验丰富,看问题也很深刻,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但就是碰撞的还不够。将来工作开展起来以后,全国仲裁界的认识不会像今天在座的这么统一、这么一致,对此要有充分估计。同志们要清楚,我们今天是在做一件工作,而不是在开论坛。下面,我谈一下对《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的考虑。


首先要有一个思想上的共同前提。第一要正确评价《仲裁法》。总的来说,《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一部好法律。好在什么地方?根本的一点就是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说仲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这个意思。第二,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说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有效地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第四,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没有这部法律就没有我国仲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就没有全国仲裁界为之努力奋斗的具有光辉前程的事业。正是因为这是一部好法,才起到了以上这些积极的作用。今天研究修改《仲裁法》是研究如何更好地完善《仲裁法》。客观上也好,主观上也好,都不能允许、也不可能推倒重来。所以原来我说了四个字叫“精改”、“改精”。我们只能着眼于基本制度,从促进仲裁事业发展、提升仲裁作用的角度来考虑政策需要,来考虑制度设计。刚才生长同志说得也对,不能搞“颠覆性”的。原则上说也不能中改,中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也是没有的。因此,在研究这项工作的时候,不能有意无意地把《仲裁法》给否了。尽管有各种各样的需求,还是一条,不能否定《仲裁法》,不能搞推倒重来。这是第一条意见。


第二、要正确评价仲裁法的实践。《仲裁法》颁布以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究竟是好还是糟?不能因为有这样那样的需要,客观上造成把我们仲裁实践否定了。否定一代仲裁人的努力奉献,否定这十年全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是不客观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当然,我们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这些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必然性决定的。对此,我们不能太天真了。目前我们存在的所有问题,也是这个历史阶段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反映,也具有历史必然性。我曾经讲过,当前我国仲裁事业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都将存在,所有的问题都概括进来了,都能用这个基本矛盾去认识、去解释。这个基本矛盾不是靠一次、两次立法就能解决的,要比较现实。无论如何说,全国仲裁界经过10年的艰苦努力,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崭新局面。当前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前进中的问题。在北京世界仲裁大会期间,我向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说,人民法院对仲裁工作总体上是支持的,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全国(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占裁决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一。但是我们仲裁界的同志对这个百分之一太过敏感。在广州会议期间,新华社记者听了我们仲裁界的有些反应,认为司法监督对仲裁是滥监督。我说这种情况是有的,但得出这个结论是不客观的,对促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是没有好处的。我们要实事求是。说句实话,在法院系统,上级法院二审纠错率长年在百分之二十、三十,而我们只有百分之一。这么敏感恰恰说明了我们确实是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就是突出的表现。有些东西呼吁的过多,或者不恰如其分,就会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像仲裁的质量多怕监督似的。我们对《仲裁法》的实践要有一个基本的、客观的看法,千万不要把某个问题讲过头了,否则就有碍大局了。


第三、要客观地对待《仲裁法》需要完善的地方,向前看和向后看要结合起来。这是什么意思呢?有些可能是对的也是必要的,但不见得是今天就要办的。我们要在不能大改,不能推倒重来的情况下“精改”,改到要紧的地方。不仅是针对缺陷,还要往前看。比如说对机构、对人员、对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不要考虑。还有性质问题,怎么解决?法律上明晃晃地写银子、写帽子是有难度的。说到底,是要把仲裁与社会方方面面发生的关系反映出来。当前第一代仲裁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政府组建一句话,就带来了政府给帽子,想摘就摘。有的时候不是政府行为,而是政府某一个人的行为。永远是这样子吗?包括今后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一些基本政策,怎么能把它体现在法律中去?怎么用有限的笔墨把最要紧的事写进去,而不是在鸡毛蒜皮、细枝末节上动太多脑子。我不是说不赞成工作程序上的技术完善,但是我脑子是总盯着那些最要紧的问题,如果只允许写俩字,就要把这俩字用在刀刃上。如果一定要搞出一部洋洋洒洒、非常周全、非常严密、世界第一的仲裁法,是不现实的。


另外,我们对法律完善的考虑一定要符合《仲裁法》的立法宗旨,一定要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仲裁法》颁布的时候大家都强调与国际接轨,但是我们脑子里必须明确一条,与国际接轨不是目的。当前主要是满足我们自己的需要,这条要明确。我们是要有雄心壮志走向世界,我赞成也赞赏这种想法,但是我们一定要比较实际地考虑这个问题。这里有深刻的国际经济因素,甚至有深刻的国际政治因素,不是一腔热血就能办得了的,同志们头脑一定要清醒。还有一个问题。要从我们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出发去适当前瞻,但不能一律前瞻,不能拿着高倍望远镜去前瞻,我估计也瞻不出什么名堂来。今天能搞出一百年以后都管用的仲裁法吗?我看难。毕竟存在决定意识。另外在研究《仲裁法》修改工作的时候,主要是要盯着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等最要紧的地方,属于那些比如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比如行业规范就能解决的,就不要进法了,进了就被动。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仲裁法,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状况下的仲裁规范,还是粗一点好,太细了恐怕不行。太细了看起来是追求科学性,但可能不太好使。


第四、要坚持正确的修改指导思想。刚才,乔宪志同志说的“四个有利于”基本上讲清楚了,我就不多说了。


第五、要坚持正确的仲裁工作方向,兼顾世界仲裁的发展趋势。虽然我们的仲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仲裁,是初始的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就是落后的仲裁。我们具有后发优势。实际上我们有很多的东西在国际仲裁界是领先的。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的一些仲裁理念应该说是适应了国际经济发展趋势要求的。尽可能少的依靠权力硬裁,尽可能地多做工作,让双方当事人能够言归于好,重新合作,从而达到资本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这个理念下,我们提出了“变对抗为磋商”,提出了“三率”,这些做法应该说是能够满足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应该说它和ADR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们的仲裁虽然起步晚,但却有可能超越传统仲裁的模式,减少程序繁复,使仲裁能够更大地施展灵活性特点,能够成为满足当事人需要的便利的、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六、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长短结合,照顾方方面面。做工作总是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但到最后斟酌的时候,恐怕还是要分轻重缓急的,不能对什么问题都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不策略的,也是不可能的。另外,要着眼于解决我们仲裁今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解决仲裁本质和发挥特色的障碍问题,不要仅仅盯着案件数量。案件数量是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要考虑得更深一点。下一次再修改《仲裁法》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所以这次要解决的应当是最要紧和最本质的问题。当然全国方方面面的意见也要尽量照顾到。


最后,关于修改《仲裁法》工作的组织。这项工作请高顺岭、陈忠谦、王红松三位同志牵头,为全国共同开展修改《仲裁法》的研究工作提供服务。这三位不是组成领导小组,而是服务小组。修改《仲裁法》的时机要按照人大的立法计划,但动手要早一点。三人服务小组主要是要组织全国。大概要做几件事情: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二要广泛征求意见,全国185家仲裁机构的意见都要征求,并进行疏理归纳;三是研究取舍意见,提出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作为全国仲裁界普遍重视的一件重要工作,希望能够集合大家的意见,广泛民主,科学抉择。无论是采纳还是不采纳,都要给以说明。另外,这项工作要求相当高的立法技巧,在不能大改、中改的可能性也不大的情况下,怎么能把大家的意见反映出来?三位同志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


四、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研究工作的讲话


仲裁法明确规定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同时明确了协会是社会团体。与大多数社会团体不一样,中国仲裁协会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要成立的。这件事酝酿了多年,全国仲裁界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比较分歧到逐步统一的过程。开始一部分仲裁机构要求尽快成立,也有一部分不太赞成尽早成立,认为条件不具备。近年来,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要求成立的逐渐占大多数了,当然也有少数认为条件仍然不够具备,暂缓成立比较好。另外,学术界对仲裁法实施近十年协会仍然没有成立也有一些议论。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法制办牵头组建协会,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在讲协会的筹备工作,但为什么一直没有办起来,主要是条件成熟问题、时机问题。协会做什么,仲裁法规定的较为笼统,主要是监督自律。但协会仅是搞自律搞监督,能不能满足大家的要求,满足仲裁事业发展的要求,我们一直在考虑。乔宪志同志对修改仲裁法工作谈到的 “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体现仲裁的本质特点;有利于仲裁作用的发挥;有利于仲裁持续发展;有利于仲裁公正及时合理地处理案件),对研究章程工作也有意义。协会章程就如同仲裁界的宪法,要认真考虑满足实际需要的问题。本来想等大家讲完我再讲。后来考虑还是我先说,以便讨论集中。


三年前,就中国仲裁协会筹备的事项征求全国仲裁界的意见时,除了对协会是否成立有分歧外,对协会干什么意见分歧也很大。这是必然的。由于全国仲裁工作的发展严重不平衡,所以必然会有分歧。仲裁协会是人合组织,不是资合组织,不管发展状况如何,法律地位都是一样的、平等的,必须体现民主精神,但协会又要引领仲裁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这个关系怎么摆布?是个问题。这个问题在三年前征求意见时已经显现出来了,当时我还跟同志们说,大家要求广泛听取意见,民主筹会,现在民主我是学会了,但又不会集中了。我考虑协会干多干少不是紧要问题,要不要培训、宣传和怎么监督,也不是主要问题,多一点少一点都无碍大局,谁干也不是主要问题。协会和全国仲裁工作的主导权,最终是要交给仲裁界自己的。章程的核心问题是 “条”、“块”关系问题。仲裁事业是国家的一项事业,仲裁工作不是在真空中,和方方面面都要发生关系。成立自己的组织不是简单的搭庙搬椅子,而要把它作为解决发展问题的一次重要机会。认真研究成立一个什么样的协会才有利于我们在社会中发挥作用,有利于我们处理好与方方面面的关系。协会是“条”的,而每个仲裁委员会又固定在一个地方,又是市政府组建的。这种天然的血缘关系,不可避免地与当地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有的松有的紧,这种联系对每个仲裁机构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有的仲裁机构关系处理得好些,人头熟些,“块块”的作用相对大些好些,自己也比较喜欢些。有的仲裁机构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关系不是那么密切,“块块”的困难就多些。我在年初北京会议上讲,从现阶段仲裁工作的情况看,无论是机构还是案件,地域性还是很强的。当前,从总体上看,无论是推行仲裁制度融入市场经济的工作,还是对仲裁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块块”还是发挥着很大作用的。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如何逐渐地形成仲裁工作体制社会性,这是协会筹备工作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但如果仲裁工作体制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只有几个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那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现在看来,不搞些“条条”的东西,仲裁工作体制独立于行政机关,是难以做到的。协会成立是解决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独立于行政机关问题的契机,当然,现阶段完全脱离行政机关恐怕也不现实。对这件事情大家要审时度势。解决“条”、“块”关系问题,就是把“条”、“块”关系紧密结合起来。昨天在讨论仲裁法修改工作时提到的基本政策、仲裁活动的规范,过去都是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件,还有仲裁机构的换届问题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以后还都得由国务院办公厅下文吗?仲裁界自己不能搞吗?都需要研究。


五、在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研究工作讨论后的讲话


成立中国仲裁协会不是简单地机构设置,而是我国仲裁发展的重要实践,也是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的重大举措。既要能够满足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要能够满足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要能够比较好地适应改善仲裁工作内外部环境的要求。一开始我就讲,而且在不同场合我曾经几次讲过,仲裁事业最终要交给仲裁界自己去发展,而且越是发展越是必要,但必须审时度势。成立协会既然有这么重要的意义,我们就要总结仲裁事业十年的经验,前瞻未来,认真解决制约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这是我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协会由谁干。有全国仲裁界同志们的共同努力,有大家的智慧和能力,我对协会将来的运行,对全国仲裁界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推进中国仲裁事业,是充满信心的。也希望大家有信心。尽管事情不会很顺利,但对前景还是要有信心。大家不要有过多的不必要的顾虑和担心。至少,我们目前还没有形成多大的气候,能够引起特别的兴趣。


第三个问题,关于协会是什么。这个问题不必多想了,想多了也解决不了问题,意义不大,于事无补,反而会使有些问题不好考虑了。


关于协会能干什么,我看很多,范围也很宽,但现在想不了太具体。关键是解决瓶颈问题。什么是瓶颈?请同志们考虑。我看还是开始讲的核心问题。目前对仲裁机构管理基本是以“块”为主的,甚至基本上是“块”的。贸仲、海仲也是“块”,只不过“块”在上面。如果说目前仲裁工作还存在行政性问题的话,这恐怕是问题的症结。如果说目前仲裁工作存在一些行政性问题还不可避免的话,就一定不能再让仲裁监督工作存在任何行政性的问题了。我们这一代仲裁人在筹建行业规范组织时,绝不能犯这个历史错误。如果说,在重组仲裁机构时不可避免地还有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的话,我觉得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现在研究成立仲裁监督机制和仲裁管理制度时,就不能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了。如果再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对历史对未来就无法交待了,也是不可谅解的。这个问题,在协会成立时要尽一切努力,想办法解决。开始我讲了,要研究“条块”有机结合的办法,不能完全搞“块”管起来,完全“条”管起来也不现实。我们不能只讲理想,不顾现实。我们要照着理想去努力,从现实出发找办法。怎么结合,是以谁为主更好,这个问题,不是真理问题,而是权衡问题。不是谁说得对谁说的错,不是真理与谬误的判断与选择问题,而是全局的权衡问题。有些小制度、中制度,小机制、中机制,可以搞区别对待,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但这个问题是基本问题,要从全局来权衡。还有一条,要从大局权衡。什么是大局?就是仲裁工作体制科学化、现代化的发展需要。要从仲裁工作体制发展需要来权衡,要从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的需要来权衡,要从我们今天可以看到的未来发展需要、长远需要来权衡。多着眼大局。现在不要想具体是谁当会长,谁当理事,先不要考虑这些。仲裁工作体制不能靠人来保证,关键是靠好的制度。有了好的制度,人不行就换人,没有好的制度,人好也干不长。小平同志讲,关键是靠制度。我们现在就要想清这条。全国仲裁界只能搞这么一个组织,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努力成立一个切实有效的协会。另外,无论协会多么重要,对协会所能发挥的作用认识也要客观,不能不切实际。下面,我提几个问题请大家讨论。


一、关于仲裁工作体制问题。现在全国有185家仲裁机构(直辖市、省会市、设区的市,设区的市全国有270多个),基本上都是当地政府组建,然后报请登记备案。没有一个是经过我们批的,基本上没有考虑全国仲裁工作布局需要。这种情况还能不能继续下去,要不要继续下去,怎么办?


二、有些仲裁机构长期工作上不去。仲裁工作上不去关键在人,在主观。有些机构就是上不去,长期拖累着全国仲裁机构,这个问题怎么办?要不要管?另外,仲裁工作体制结构优化问题,早早晚晚要解决。仲裁工作体制优化问题协会管不管,管多少,怎么管?如果任由各地发挥组建机构的积极性,全国早晚过200家。大家期望靠市场机制来淘汰,在以“块”为主的情况下,市场机制不发生作用,市场规律不发生作用。我们有的仲裁机构长期没案子,但这个庙是处级,轮流坐。不是干工作的,是解决级别的。这样的问题,是个别问题,还是制度问题?我看是制度问题。第二是人的问题。现在是政府组建仲裁结构。我一再说不能搞任命制,但都是任命的。再加上换届制度,更是把任命制的作用发挥到极致了。有的干得好的仲裁机构人呆不住,干得越好越呆不住,这是什么问题?还有与当地的关系问题。有的仲裁委员会主任讲,不是我不把仲裁工作搞上去,我也能搞上去,但只要一搞上去,就有一帮敛银子的来了,银子给的起,问题在于,马上就有人来换我。这种问题是制度问题,是个别问题,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问题,大家考虑。如果都靠和当地搞好关系,靠行政帮忙,我们的事业还靠得住吗?这两年发生了几件事情,让人很痛心。我从去年就讲,发展到今天,时刻不能放松的问题就是要把这批创业的人留住。留不住,实在对不起将来,对不起同志们。现在是到处东奔西跑同当地说好话。也想了不少其他办法。暂缓换届,就要留住这批人,等仲裁协会成立再说。成立仲裁协会和暂缓换届就是这个关系,就是要把这批创业者留住。如果事业上去了,队伍反而散了,有什么意义?仲裁工作要满足广泛的需求,但不能把仲裁机构搞成大杂烩,搞成车马店。这个问题很重要。仲裁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性,不强调专业性,行政性难以避免。


三、关于仲裁财务审计的问题。全国仲裁界的财务制度的审计怎么考虑?现在基本上也都是在当地,看怎么权衡好。


四、关于全国仲裁工作秩序和活动规范问题。现在有些仲裁机构提出要求,要到大城市发挥仲裁作用。当前我是一律不同意的。为什么?在本地作用发挥好了吗?本地的发展潜力挖掘尽了吗?在本地还没发挥好,到处去插手,不能鼓励。不能把全国仲裁工作秩序搞乱。有人说这个说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法律没有限制的规定。仲裁不是不按地域吗?所以说我的说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二是说我不保护竞争。这么多年,我很少讲竞争,不管大家怎么看,我觉得现在还不到讲竞争的时候。比如全国收案第一名的武汉,就能说武汉的仲裁潜力挖掘尽了?有什么必要到其他城市,买套商品房,挂个牌子。提供所谓优秀的仲裁服务,不就是受理费降价吗?如果你在本地,根据当地需求开展仲裁工作,仲裁收费减免缓我还认可,但你异地挂牌建网点再减免缓,就是恶性竞争。这些问题,管不管,怎么管?包括我们仲裁机构,仲裁工作人员的活动规范,都要考虑。


五、关于对仲裁工作的公共政策。我们现在的公共政策基本上都是在有关行政机关。将来协会成立后,协会对这些公共政策是不是只有话语权,请大家考虑。如果有必要完善,我们要利用协会成立的契机去争取。再有,在仲裁机构重组时,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文件,对仲裁活动进行规范,今后会有修改的需要。能不能由仲裁协会自己来办?要修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规则示范文本,是不是都要报国务院?今后新的仲裁活动规范,是不是都要报请国务院再制定新文件?这些规范都是在全国有普遍作用、普遍效力的,不仅要约束所有仲裁机构,甚至可能涉及仲裁机构所在地方,这些问题怎么办?包括财务政策、人事政策、与仲裁性质有关的一些政策问题,是不是协会只有话语权,有没有可能从仲裁规范的角度使协会具有必要的行为能力,要不要争取这个空间?


六、在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


会开了两天,大家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虽然不尽相同,但是态度都很认真。其中对有些问题的考虑,反映了这一代仲裁人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规律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会议研究的各项工作,是在我国仲裁工作发展十年,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方面又和市场经济要求有着巨大差距的情况下进行的。同时又是在我国仲裁事业即将迈上第二次创业征程时进行的。认真研究这些工作,对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来说有重要意义。要从着眼于发展,着眼于迅速提升仲裁作用来考虑。


今天要更多地着眼于尽最大努力逐步彻底解决行政性问题。任何新生事物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难免带有历史痕迹,到了今天应该下决心彻底解决了。因为,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了。大家可以看一看,全国排名前50名、前20名的行政性的问题相对较小。行政性问题在各方面都有反映。现在不是要不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怎么解决。所以,从协会筹备开始就要着手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帽子、椅子永远是政府给的,银子还是政府提供,这个问题恐怕永远解决不了。现在全国仲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案件公正不公正的问题,而是我国仲裁事业能不能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问题。现在行政性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阻碍发展的问题了,而不像在过去一段时间,利弊都有。政府帮助推行,政府提供资金、房子,那时对大多数机构来说是利大于弊。但现在随着发展,弊大于利已经开始显现了。


第二个问题,关于协会章程。最核心的一条,协会是仲裁界自己管自己的,这个一定要明确。不是少数人管多数人的,也不是政府机关管仲裁界的。至少现在要这么考虑。最后能不能办成,我们努力,但必须要坚持这条。另外这件事也是个权衡,有些东西拿过来比任它去,可能会更好。将来会越看越清楚。争取过来本身就是对大家的保护。


第三个问题,协会是社团,是群众性的。要注意它是群众性的社团。大家在讨论时有些担心,我看不必要。成立协会绝不会是对全国仲裁界进行大浪淘沙,进行整肃。那是不行的。但是,也要逐步形成淘汰机制,放任自流也是不行的。有的同志说按市场规律进行淘汰,我也赞成,但要注意一条,我国仲裁市场还没有培育起来,它的规律一时起不了作用。有些仲裁机构长期发展不上去,与其让它自生自灭,倒不如仲裁界自己拿出个淘汰机制,自己解决,这样对全国仲裁界整体形象更好。当然,适当的外科手术还是必要的,不能都用,但也不能没有。没有,不足以惩戒;没有,不足以鼓励先进。


考虑到群众性,就是要顾及到大多数的共同意志,满足大多数仲裁机构的共同利益。否则,岂不就成了少数人管多数人了?我们要朝着共同发展这个方向,说服大多数,团结大多数,组织起大多数来,不能简单化,简单化是不行的。全国180多家,拐弯拐急了是要翻船的。我们还比较弱小,翻不起这个船。如果大多数仲裁机构发展不上去、出了问题,对哪个仲裁机构都没有好处。每个仲裁机构都是全国仲裁界大家庭的一员,全国仲裁事业发展的规模效应,谁都在受益。维护整体形象、整体利益(包括淘汰机制也是为了维护整体利益、整体形象的)才能够比较好的满足社会团体群众性的特点和需要。


第四个问题,关于仲裁协会成立具备的条件。我所讲的是客观条件,不是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是什么,就是经过十年的辛勤努力我国仲裁工作已经初具规模,社会仲裁意识基本形成,这是两个基本的客观条件。现在有可能来解决瓶颈问题了,有可能解决行政性的问题了。原来有些担心,顾虑解决行政性问题,会不会给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带来负面效应,政府不再管了。所以,解决行政性问题,要求妥善处理 “条”、“块”关系,要求非常非常慎重,反复权衡。


此外,全国仲裁界马上要开始二次创业,通过二次创业的努力,使仲裁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什么叫重要作用,到什么程度才算重要作用,大家可以讨论。我们要通过二次创业把积极作用变为重要作用,就要形成良性仲裁发展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还需要政府支持。绝不能认为现在发展的差不多了,离开政府支持也行了,这就短视了。既要不干预又要支持工作,这就很难了。怎么判断好,怎么把握好?


另外,协会筹备要做哪些事?我觉得先不要考虑权力,先考虑做哪些事。包括原来国务院法制办给大家做的一些事。原则上,所有的工作安排都是给协会预留的,比如台湾、港澳仲裁员的,换届的,外事的等等。给协会预留就是准备将来交给大家以后,大家就比较好使了,也能防止一些问题。我们要努力多预留一些端口以备将来不时之需。所以,预先搞一些管理制度措施本身是一种保护,是使仲裁界自己形成抗体。没有抗体就不能防止侵入。自己有了就比较好办了。


    关于两项工作的组织问题。但凡什么事,欲则立不欲则废。意见分歧不要紧,早点动手,充分酝酿,逐步统一。总之,怎么有利于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怎么有利于全国仲裁界整体利益,就怎么办。


2005年4月18-19日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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