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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刘茂亮 浏览量:2046

2005年12月1日至3日,全国仲裁工作2005年年会在江苏省南京市隆重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176家仲裁机构(石嘴山、广元、北海、桂林、新乡、南阳、湖州、通化、葫芦岛、锦州、衡水仲裁委员会未到会)。会议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港澳办、国台办、中国贸促会等中央国家机关、各省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有关领导出席,近400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卢云华司长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开幕式上,南京市人民政府许慧玲副市长、江苏省法制办公室沈秋潮副主任发表了热情的致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卢云华司长作了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全国仲裁工作跨上第二次创业征程的重要历史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伟大旗帜,努力夺取第二次创业的辉煌成绩。会议在回顾仲裁法实施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第二次创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会议认为,仲裁法实施十年来,全国仲裁工作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经过全国仲裁界的艰苦奋斗创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年来,全国依法重组了185家仲裁机构,高质量地建立了一支由四万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工作人员队伍。公正、及时地仲裁157000多件民商事纠纷,标的额达2720多亿元,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总结了十年来的仲裁工作实践的经验,主要是:(一)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并充分体现我国仲裁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正确指导方针。(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一切从中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自主创新发展。(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五)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走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的道路。(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必须充分发挥我国仲裁工作的重要政治优势。


会议上,部分仲裁机构围绕第二次创业的议题向大会提交了材料并作了发言。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协调人扬州仲裁委主任夏泽民同志作了“关于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西北仲裁发展工作协调人潘俊星同志就“西北地区仲裁机构‘二次创业’的基本思路”作了说明;广州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临沂仲裁委、天水仲裁委、邢台仲裁委、沧州仲裁委和鄂尔多斯仲裁委就第二次创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作了介绍;武汉仲裁委和武汉仲裁委汉阳分会介绍了“探索仲裁体制社会化”的作法;长沙仲裁委作了“创新长沙会议精神实现仲裁二次创业”的发言;青岛仲裁委介绍了“依法公开仲裁”的作法;德阳仲裁委作了“试行裁前告知措施 完善仲裁监督机制”的发言;成都仲裁委介绍了开展仲裁需求和发展潜力调研的情况和该委第二次创业发展的目标和措施等等。会议还邀请了中国商事调解中心穆子励同志就仲裁调解进行了专业点评。会议开得生动、充实,取得了丰硕成果。


会议号召,从今年9月1日仲裁法实施10 周年起,全国仲裁工作迈上了第二次创业的征程。第二次创业,是根据全国仲裁工作存在的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矛盾,提出的重要决策,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措施,是实现我国仲裁工作正规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历史必由之路。


会议提出,全国仲裁事业第二次创业的目标是:努力把我国仲裁事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三项基本任务是,努力实现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仲裁机构建设规范化。会议认为,二次创业将是我国仲裁事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重要历史阶段,是仲裁工作促进社会经济进步的作用全面提升的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一代仲裁事业的创业者、奠基人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会议相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伟大目标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


全体与会代表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仲裁委员会为本次会议作出的努力、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高度评价和衷心感谢。


    会议确定,2006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
                              


  (2005年12月3日 .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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