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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2006年2月24日•北京 浏览量:2518

  2006年2月20日至2月24日,2006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区域仲裁发展工作协调人李树盈、王红松、张昌贤、徐守忠、尹小龙、刘济民、李国人、孙志雁、张立群、乔宪志、王有信、张参平、袁光辉、洪大诚、杨钢、李嘉乐、高顺龄、张书铭、黄幼园、邱昭开、陈忠谦、宋魏生、冯百友、孙凤兰、叶时雨、胡建平、沈弘坤、潘俊星、古丽娜孜同志和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协调人夏泽民、王振廷、刘强、韩海东、彭德祥、陈永锋同志。张斌生、吴声华、周功灿、陈思聪、曹志兴同志因病或因事分别委托林建文、张海平、汤雪明、张勇、欧阳林海同志到会,单亚平同志因事请假。会议邀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王生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高菲、德阳仲裁委员会张平同志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卢云华同志、仲裁处全体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室贾东明副主任、民法室段京连处长、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穆子砺副秘书长、法制日报公司法务部万学忠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徐杰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肖永平所长出席。会议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黄新华处长主持。受卢云华同志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袁诗鸣处长就会议的开法和要求作了报告。
  2006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是全国仲裁工作迈上第二次创业征程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伟大旗帜,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夺取第二次创业的辉煌成绩。会议的议题是:关于各区域2006年仲裁发展工作安排、如何确定仲裁机构和本区域“二次创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如何开展仲裁机构和本区域仲裁发展潜力和需求的调查研究工作、如何开展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如何组织依法公开仲裁活动、如何开展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的探索、关于试行裁前告知措施的作法、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起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于仲裁机构工作检查的意见和建议、关于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于对有关司法解释送审稿的意见、关于开创国际商事仲裁工作新局面的考虑、关于在全国仲裁界广泛开展“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教育活动的意见。会议召开的方式是:全体与会代表逐个议题进行讨论,并请有关领导同志和专家发表意见,最后由卢云华同志分别做归纳性讲话。
  这次会议突出的特点是,由仲裁界以民主方式自主议决关系仲裁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实行了新的仲裁工作组织方式。与会代表就会议议题畅所欲言,热烈讨论,较好地体现了参与意识。会议另一个突出特点是纪律严明,求真务实。大部分与会代表按时出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始终以饱满的热情参加会议。这次会议集中5天时间对13项关系仲裁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时间短、节奏快,与会代表的发言开门见山、言简意赅,展现了务实高效的作风。
  会议认为:当前,全国仲裁工作已经迈上第二次创业的征程。第二次创业,是全国仲裁界根据全国仲裁工作长期存在的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基本矛盾而提出的重要决策,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我国仲裁工作正规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历史必由之路。二次创业的目标是:努力把我国仲裁事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基本任务是:努力实现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仲裁机构建设规范化。二次创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需要全国仲裁界进一步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把与二次创业有关的各项工作明确下来,把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确定下来。会议对13项议题达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各区域2006年仲裁发展工作安排
  会议认为,全国八个区域根据本区域特点提出的2006年度仲裁发展工作安排,体现了南京会议精神,符合二次创业的要求,基本可行。个别代表同时也对区域仲裁发展工作的组织形式提出了不同意见。会议要求,各区域要尽快召开本区域仲裁机构会议,及时传达贯彻本次会议精神,认真研究本区域二次创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进一步做好二次创业的思想动员。
  二、关于确定仲裁机构和本区域二次创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
  会议认为,八个区域提出的本区域二次创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思路正确,方向对头,措施具体,具有较好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会议要求,各区域和各仲裁机构都要进一步完善二次创业的具体目标和措施,特别是要制定明确的阶段性和年度的实施目标和计划,以确保二次创业总体目标得到真正落实。
  三、关于开展仲裁发展潜力和需求的调查研究工作
  会议认为,成都、长沙仲裁委员会开展的专业调查研究工作,成效明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部分代表对专业调查研究工作的投入产出比,感觉一时还难以承受。会议强调,调查研究是发展仲裁事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域、各仲裁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成都、长沙仲裁委员会的经验,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暂时不具备开展专业调查研究工作条件的机构,也要采取其他方式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在制定二次创业规划时,要认真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努力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四、关于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与会代表认真听取了夏泽民同志代表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协调人所作的试点工作汇报,对所有参加试点工作的仲裁机构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感到满意。会议认为,试点单位取得的经验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升仲裁工作社会作用的重要措施,也是二次创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充分必要性、极端复杂性、长期艰巨性。一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二要依靠主观努力,三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会议强调,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范化建设试点方案的十五项内容的具体指标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能缺项。尤其是政治方向、发展道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大的方面必须保持全国一致。各试点单位要继续做好试点工作,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摸索经验,没有参加试点的仲裁机构也要适时积极开展这项工作。
  五、关于依法公开仲裁
  会议认为,青岛仲裁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公开仲裁活动的探索,经验生动,效果明显,对解决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基本矛盾很有益处。青岛仲裁委员会通过依法组织公开仲裁活动,使市场主体感性地、直观地体验仲裁的特色与优势,更好地提高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准,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好处是多方面的,值得其他仲裁机构借鉴。会议期间,也有部分代表表达了不同意见。会议强调,开展公开仲裁活动要选择典型案件(不是所有案件)严格依法进行,充分满足仲裁工作社会化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在这个问题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六、关于开展发展机制市场化的探索
  会议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方面进行的探索是积极的、有益的,值得其他仲裁机构学习和借鉴。个别与会代表在发言中也表示了疑虑。会议强调,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二次创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全国仲裁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仲裁事业,自主开展工作,创新仲裁发展机制,改变增长方式,实现仲裁工作体制社会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途径。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的探索必须坚持正确方向,必须坚持我国仲裁工作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搞成“仲裁工作体制市场化”或“仲裁工作市场化”。要切实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仲裁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的错误倾向。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机制的重要革新,全国仲裁界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提高仲裁工作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七、关于裁前告知措施的作法
  与会代表饶有兴致地听取了张平同志关于试行裁前告知措施情况的汇报。大部分会议代表认为,德阳仲裁委员会关于试行裁前告知措施的作法,有利于体现仲裁的特色,彰显仲裁的优势,能够较好地提高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有利于加强仲裁监督,提高仲裁工作专业水准,好处很多,总体上利大于弊。会议希望,各仲裁机构要认真学习德阳仲裁委员会的探索精神,结合本地本机构的实际,积极借鉴他们的作法。同时,会议要求德阳仲裁委员会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裁前告知措施。
  八、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起草工作
  会议认为,刘济民同志受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起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报告,内容比较全面,考虑也是比较周到的。会议强调,中国仲裁协会章程是全国仲裁界的“宪法”,是全国仲裁界自主民主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广泛听取全国仲裁机构的意见。请刘济民同志负责召集,会同王生长、冯百友、张斌生同志于2006年6月底前提交《中国仲裁协会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各仲裁机构提出意见。
  九、关于仲裁工作检查
  会议认为,开展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二次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去年在西北区域进行的检查,总体上看效果是好的,虽然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和困难,但推动作用是显著的,必要性、针对性都是很强的。同时,也为今后开展检查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会议指出,检查工作是动员力量、协调关系、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要区别对待、重点进行。根据需要和可能,今年考虑在两三个区域继续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在西北区域检查内容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规范化建设方面的内容。具体检查时间暂定在今年下半年,检查的区域待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十、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研究工作
  会议认为,仲裁法修改是全国仲裁界期盼已久的大事,是同志们寄予厚望的要事。高顺龄同志受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方案》的报告,基本可行。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安排,仲裁法修改将于2007年提交审议,应抓紧时间做好仲裁法修改的各项工作。会议强调,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正确指导思想,要正确处理制度建设和工作完善的关系,要广泛听取仲裁机构的意见。会议安排,由高顺龄同志负责召集,会同张斌生、陈忠谦、王红松同志为汇集、归纳和整理全国仲裁界意见和建议提供服务,具体落实《关于仲裁法修改研究工作方案》的有关工作,争取2006年6月底提出仲裁法修改的基本考虑,送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征求意见。
  十一、关于对有关司法解释送审稿的意见
  与会代表经过认真讨论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送审稿)是方方面面协调的结果,总体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希望能够尽快出台。
  十二、关于开创国际商事仲裁工作新局面
  会议听取了王生长同志就如何开创国际商事仲裁工作新局面的专题发言。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况下,认真研究开创国际商事仲裁工作新局面的问题,是进一步发挥仲裁工作作用的重要举措。会议认为,有必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改变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落后状况。会议拟定,在今年6月份召开国际商事仲裁工作会议,研究开创国际商事仲裁工作新局面的具体措施。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有关会务的前期准备工作,请有关仲裁机构相应进行准备。
  十三、关于在全国仲裁界广泛开展“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集中教育活动
  与会代表听取了李树盈同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刘茂亮同志所作的有关情况的介绍。会议认为,针对当前全国仲裁界在仲裁操守建设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在全国仲裁界集中一段时间,普遍开展一次以“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适时的。各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教育活动达到预期目的。会议还提出,在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发现优秀典型和先进经验,广泛学习宣传,以弘扬正气。
  会议号召,全国仲裁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坚持仲裁工作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贯彻“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方针,不断创新“推行”和“融入”工作的方式,进一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力量,深度挖掘仲裁发展潜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二次创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具体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大连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西安仲裁委员会为会务工作提供了积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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