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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06 浏览量:789

1月24日,振东制药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称:根据裁决结果,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制药) 向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制药)支付人民币5亿元。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振东制药于2024年9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DE20242588 号委托生产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字第 092453 号),朗迪制药就其与本公司涉及的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具体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7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朗迪制药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振东制药


2、仲裁依据:


(1)2021年8月17日,朗迪制药与振东制药签订《药品委托生产合同》,其中第八条“纠纷问题”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 


(2)基于上述约定,朗迪制药就《药品委托生产合同》项下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公司亦在仲裁程序中向朗迪制药提出仲裁反请求。 


(三)仲裁请求 


1、申请仲裁振东制药向朗迪制药赔偿1,467,344,289.81元人民币; 

2、申请仲裁振东制药支付朗迪制药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3、申请仲裁本案仲裁费由振东制药承担。 


(四)仲裁反请求


1、裁决朗迪制药向振东制药赔偿人民币145,806,494.84 元; 

2、裁决朗迪制药支付振东制药为本案争议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 元;

3、裁决朗迪制药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27日,仲裁委员会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决定受理振东制药的反请求。2024年12月31日,本案在北京进行了开庭审理。朗迪制药、振东制药均委派了仲裁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2025年1月24日,振东制药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庭送达的《(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27号裁决书》,经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仲裁庭经合议作出裁决,裁决摘要如下:


(一)振东制药在2025年1月20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制药支付人民币1亿元。 


(二)振东制药在2025年1月20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制药支付人民币2亿元。 


(三)振东制药在2025年1月20日后60个工作日内向朗迪制药支付人民币1亿元。

 

(四)振东制药在2025年1月20日后6个月内,且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向朗迪制药全资子公司支付人民币1亿元。

 

(五)振东制药支付完毕全部款项后,双方之间与《药品委托生产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包括 DE20242588 号案本请求及反请求下的全部争议,及其他任何潜在的求偿或主张)即全部解决,《股权出售协议》相关所有争议亦全部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前述争议向对方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权利主张。

 

(六)双方在本案中支出的、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均各自承担。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案件评述

关于本案,我们评述两点:
第一,关于仲裁反请求。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但,如何提出反请求?有无时间限制?这些问题,在贸仲仲裁规则第十六条中均有规定: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被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反请求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反请求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反请求受理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受理通知后30天内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请求延长提交答辩期限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作出决定。”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提出仲裁反请求需要依据规则要求的时限提出,并由仲裁院或者仲裁庭就是否可以延期提出作出决定。

第二,仲裁程序中的调解或者当事人的和解。根据贸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如果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

如果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如下方式:

一是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二是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本案中,振东制药与朗迪公司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即:根据和解协议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书。

最后,和解或者调解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不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均以较少的成本赢得了双方的谅解并达成和解,这样的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还可能维持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一个超过10亿元的仲裁案件来说,本案仲裁的高效性也再次体现出来。如果是诉讼,可能并非如此高效地拿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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