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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治 发布日期:2025-01-14 作者:姜丽丽 浏览量:109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是仲裁行业深化改革与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仲裁学科建设、全面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水平的应有之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委员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姜丽丽近期在《中国法治》发表文章,从高校与社会培养贯通、仲裁员职业发展的多渠道融通以及涉外仲裁人才的发展保障等方面,探讨了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策略与路径,体系性地构建了我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机制的“四梁八柱”,提出了优化我国涉外仲裁人才工作格局的深刻见解。
本文原载于《中国法治》2024年第12期,总第300期。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

     摘要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响应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系统工程,但目前我国涉外仲裁人才仍存在整体匮乏、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国际竞争和经贸交往的需求。通过“内外并举”加强仲裁学科与社会协同培养机制构建、“纵横交错”构建开放友好的涉外仲裁人才流通支持机制,以及为涉外仲裁人才国际化培养提供平台与保障等思路和具体举措,以期推动形成一体化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格局,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领域的竞争力。

  关键词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涉外仲裁人才 仲裁学科建设 人才流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中开宗明义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中指出,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并要“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建设相得益彰,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任务要求以来,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均专门提出要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通知》)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提出了总括性、指导性的培养实施方案,此后各地相继出台落实行动计划和培养方案,我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正在开创新局面。

但相对于《决定》提出的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目标要求,和中国仲裁实践发展对涉外人才的紧迫需求来看,我国短期内尚难以形成能够适应《决定》要求和行业需求的仲裁人才培养工作格局,仍无法摆脱涉外仲裁人才整体匮乏、涉外仲裁服务供给不足的困境,难以保障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大循环”的经贸交往权益,更无法形成在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竞争优势。

面对这一紧迫形势,《决定》恰逢其时对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指出了方向,结合对《决定》精神的学习理解,就如何加快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策略与路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内外并举”加强仲裁学科

与社会协同培养机制构建


《决定》在“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中提出,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回应我国对涉外人才急迫需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以实践为导向”,而且要“内力”与“外力”并举。“内力”源自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外力”源自高校之外的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商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国际组织等社会主体,是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和应用发展场景。“内外并举”整合利用内外部资源优势,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选择,也是我国人才发展战略的应有之义。


(一)加强涉外法治学科建设是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与基础



“学科(discipline)”一般指的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并同时有对人进行规范和塑造的内涵。现代大学的学科建设,不仅强调知识体系的相对独立和完整,更侧重于围绕“学科”建立起来的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体系,并通过这些组织机制来完成大学承担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基本职能。我国高等教育的学科设置是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来确定的,这些“法定”的学科目录,决定了高等教育资源的基本配备、投入,从而决定了人才培养的类型和模式。通俗地说,没有配套的学科,就没有“人、财、物”和师资的支撑,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人才培养,都举步维艰。以仲裁为例,由于学科缺位,导致高等教育不设本科专业、不纳入必修课、没有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长期无法建立起仲裁教学科研队伍,95%以上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没有学习过仲裁相关课程、缺乏涉外仲裁常识,对国际通行的非诉纠纷解决知识体系缺乏了解;研究生教育阶段,仲裁因无法学二级学科支撑,无专业招生名额和专门师资配套,仅在诉讼法和国际法中作为一个可能的研究方向存在,必然受制于具体学校的师资配备和指导老师的偏好,仲裁人才培养能力极为有限。

可见,完善高校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与基础是要加强对应的学科建设。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应的是法学学科体系建设,而当前学科门类中仅有一个“法学”一级学科对应法治建设,本就难以满足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培养需要;其中与涉外法治相对应也只有一个“国际法学”二级学科,支撑力量极为有限。对此,《决定》指出,要“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超常布局”相关学科专业,至少应当将涉外/国际法学设置为一级学科,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作为二级学科配套,相应的涉外法治和仲裁人才培养才可能有快速发展的空间。支持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学科设置优选方案是在国际法学一级学科支撑下,在二级学科层面设立多学科配套的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学科;更具有现实性的“次优”方案是在现有法学一级学科中,与国际法学等其他二级学科平行设置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学科,保障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对仲裁人才培养形成有效支撑。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深入,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权已逐步下放给有条件、有资质的高校,为了加快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步伐,相关主管机关可设法推动享有法学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权的高校进行仲裁学科建设试点。据了解,中国政法大学正在利用法学二级学科自主建设优势,进行增设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二级学科的积极探索,是当前现实可行的推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有效路径;更具有突破的是教育部已批准武汉大学恢复国际法本科专业,尝试从本科教育阶段恢复“国际法学”,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二)创新高校与社会协同培养的指引规则和融合机制是“一体推进”的关键



与高校人才培养“内力”匮乏的窘境形成对比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相对丰富的“外力”资源,如社会化的科研、培训机构在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上逐渐成熟;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政府部门和立法、司法机关,从事涉外仲裁、调解、法律查明、律师服务等的社会机构,从事法治国际传播的媒体机构,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全球化招聘的岗位等,都可发展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国际化的视野和资源支持。

整合“内外”资源是落实《决定》要求的“一体推进”涉外人才培养的重要策略,关键在于顶层设计层面要建立起内外协同培养的指引规则和融合机制。当前,高校与社会各界合作的形式并不缺乏,缺乏的是国家层面对“内外并举”的人才培养方式和目标的统一指引和有效规制。这种缺乏导致高校和社会协同培养面临现实的困境:一是合作的“内外”资源配置不合理;二是“内外”融合衔接不够,培养效果流于形式。

以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为例,全国有一定规模涉外案件办理经验和对外合作交流的仲裁机构不超过十家,有实力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高校也不会超过二十家。在初始阶段,如何建立合理规则和机制整合好这些有限的优质资源,激励和保障这些高校和机构能够发挥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而非碎片化的将有限的优质资源平均分配到各地,是决定“内外协同”机制能否尽快见实效的策略问题。

对此,司法部牵头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通知》提出了“组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创新机制。专委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仲裁委员会和高等学校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是人才培养的顶层议事协调机制。该机制对接六部委的官方资源,可以协调各方共同建立“内外协同”培养人才的通用标准和指导规则,可首先引领在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涉及的人员交互机制中提出“激励+考核”规则,并协调各方予以落实保障,既有利于培养高端涉外法治人才,也可加速培养当前急缺的高水平师资。

专委会同时对接高校、仲裁机构等一线资源,可以在培养机制上进行创新引领。首先,可通过制定涉外仲裁专业的开放教育标准,将仲裁机构等社会资源提供的教育培训、实习实践等项目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统一由专委会进行“学分认证”制度,打通“内外”教学资源的衔接融合。其次,建立外部学分与高校内部教学学分的衔接认定规则,以及外部学分与部委专项人才培训证书衔接的学分认定规则。最后,试行一段时间逐步成熟后,再由司法部协同教育部出台“国际商事仲裁人才培养初、中、高级课程学分认证及证书认定通用标准”,由专委会协助贯彻执行,从而形成“内外协调”加速仲裁人才培养的友好促进机制。

二、“纵横交错”构建开放、

友好的涉外仲裁人才流通支持机制


“内外并举”是实现“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纵横交错”则是破除上下层级、体制内外、国际国内人才流通壁垒,落实《决定》提出的“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的重要策略。

以仲裁为视角,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是《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的要加强仲裁人才培养的两支基础队伍,应以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导向,针对其不同特点构建开放、友好的人才流通机制。


(一)构建“一体化”推进仲裁员来源与培养多样性的人才流通机制



仲裁的本质在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纠纷,仲裁员是来源于社会不同行业领域的高端专业人才,要求在各自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经验,培养仲裁员即通过遴选培养社会专业人才服务国家社会治理的活动。因此,仲裁员队伍的培养与社会各界的支持密切相关,让符合法律规定、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权利得以充分保障,从而保证仲裁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不仅是发挥仲裁制度特色和优势的根本要求,也是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社会基础。

《决定》要求,“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与“法治人才培养”要“一体推进”,由此可见,从事这些领域工作的人员都是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对象。这一要求与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任务紧密关联,是因为这些涉外工作与仲裁息息相关,相关涉外领域人员通过参与仲裁工作,可以进一步检验、发现、完善自身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层面的政策、规则、制度问题,从而形成涉外仲裁发展与涉外法治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因此,各领域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际上也是对“潜在的”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

当前仲裁员遴选和培养所面临的挑战是,有些地方由于对仲裁制度和仲裁行业缺乏了解或认知错误,对于本单位、行业人员,乃至退休人员担任仲裁员持不支持态度,客观上导致的后果是,当地只有相对自主的律师可以担任仲裁员。在当前多数仲裁机构律师仲裁员占比高达一半以上的情况下,若仲裁员遴选的社会空间越来越狭窄,且仲裁员队伍与律师高度重合的话,不仅会动摇仲裁制度社会化的存在根基,而且失去了把“涉外仲裁”和“涉外律师”共同列为两类重点培养的涉外人才的意义。

在仲裁领域构建开放、友好的人才流通机制中,首先要“一体化”构建保障仲裁员来源多样性的支持机制:明确凡是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资质条件的要求的相应领域人才,其申请仲裁员的权利应得到支持和保障,不会受到相关单位或其他部门的限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鼓励仲裁机构积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实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进行系统化、积分制的重点培养。二是推动相关行业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出台支持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具体措施,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国企人员担任仲裁员的支持保障措施、组织部门关于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仲裁员的指导意见等。三是探索建立推荐优秀仲裁人员进入高校、实务部门等“横向破圈”的人才培养体系。四是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的仲裁机构提高境外仲裁员聘任比例,建立国际仲裁高端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促进中外仲裁员的跨境流通,为快速培养涉外仲裁人才提供国际交流和师资支撑。


(二)构建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纵向发展”与“横向流通”的人才培养机制



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主体是仲裁秘书)是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另一支重要力量。仲裁秘书作为在仲裁实务一线提供专业辅助服务和案件管理的职业人员,其人才培养发展的“瓶颈”在于因行业太“年轻”,社会认知度低,尚未形成职业化、规模化体系,缺乏与相关职业的衔接认可机制。因此,仲裁机构人才培养的关键是要打造“纵向发展+横向流通”的职业发展机制。

1.“纵向发展”重在构建行业人才培养保障和指引激励机制

仲裁行业面临的共通性基础问题是,机构人才成长缺乏上升空间,未形成职业化发展道路。因此,“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的关键,是建立起仲裁行业人才培养的保障机制与指引激励机制。

构建仲裁机构人才培养的保障机制,一是政府要明确支持把仲裁机构纳入当地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对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专业人才,给予工作许可等政策便利,落实住房、子女入学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待遇。二是要支持将仲裁机构骨干人才纳入当地重点人才培养序列,并为机构人员参与国内外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等提供政策鼓励与资金补助。

构建仲裁机构人才培养的指引激励机制,首先要通过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仲裁机构建立起完善的内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人才成长通道;其次要指引机构建立起培养机构人员向仲裁员、调解员发展的人才转化通道;三是要鼓励机构建立面向国际组织、境外仲裁机构交流推荐工作人员的人才跨境交流通道,丰富机构人员成长路径与职业规划,切实培养仲裁秘书的职业能力和涉外工作水平,逐步建立起与国际衔接的仲裁人才培养机制。如在机构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方面,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仲裁机构的“案件管理人(case-manager)”和“仲裁庭秘书(secretary of tribunal)”,这两类在国际仲裁中扮演不同角色的工作人员,与国内的仲裁秘书并不对应,国内对于仲裁秘书的职责定位、职业行为与伦理规范尚未统一,难以与国际仲裁服务要求接轨,也不利于仲裁人才的国际化培养。

2.“横向流通”重在构建仲裁机构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流通机制

“横向流通”重点是建立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与相关行业、职业的双向衔接、交流机制,建立人才流通“旋转门”。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成长为仲裁员,也需要具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因此,首先,在要求法律职业资格的行业内,包括法官、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等行业,应当建立起人才流通衔接机制。其次,通过仲裁行业的职称职级评定体系,建立起与社会相关行业的专业人才流通机制。最后,打破不同机构之间体制机制壁垒,建立起理论与实务界、体制内与体制外人才交流互聘、借调、挂职等人才复合式培养的通道。

三、为涉外仲裁人才

国际化培养提供平台与保障


为仲裁专业人才提供充足、高质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机会,是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这有赖于国际化仲裁平台的支持和具体的保障措施。

(一)依托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可以聚集全球仲裁与争议解决的精英人才,充实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吸引全球顶级的优秀师资,是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重要国际平台。当前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建设工作正在推进,从各方反馈来看,重点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第一,要坚持聚集性、规范化发展思路,从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与争端解决基础设施入手,创设独立于政府、非官方的市场化服务平台主体,并要具备为国际机构和仲裁员等国际影响力人群提供专业的“管家式”服务的水平,以及参与国际宣传拓展的能力,争取短期内形成国际仲裁专业人士的“聚集效应”。

第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区域,支持地方立法、司法机关创新探索,建立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其可以提供服务的纠纷范围。核心是通过自贸区、服贸区等政策支持放宽对纠纷“涉外因素”的认定,吸引境外机构顺利入驻并能够有在国内开展业务的较大空间。开放境外仲裁服务共同发展的国际化环境,有利于激发国内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加速我国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培育发展,为涉外仲裁人才成长提供最优质的国际化平台。


(二)为涉外仲裁人才国际化交流培养提供保障措施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通知》方案和部分地方文件都提出了丰富、扩展高质量国际交流措施的建议,如支持与境外知名法学院校、国际组织建立联合培养、专项培养等学位项目;推动人才赴国际组织、国际仲裁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实习、培训;推荐优秀涉外法治人才到国际组织、国际司法仲裁调解机构任职等。为保障这些方案建议的落地实施,尚需配套以下措施。

第一,支持政府或仲裁机构创设“仲裁事业发展基金”,据此建立支持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为仲裁人员专项培养,尤其是到境外或国际组织任职,或者短期学习、培训、交流提供资助,并为其之后愿意回国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试点城市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国内仲裁机构以涉外机构属性,明确支持仲裁机构积极拓展国际服务市场,参与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同时明确外事等相关部门应为仲裁机构涉外活动审批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提供跨境流动的便利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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