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25 作者:Ethan USA 浏览量:180
导语
尽管一些三四线的仲裁机构收费可能比一些一线城市的仲裁机构收费稍低,但,区别于诉讼,仲裁裁决因为仲裁程序存在问题被撤销后,当事人往往对花费的较大数额的仲裁费愤愤不平,想让仲裁机构退还。能退吗?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要求十堰仲裁委退还仲裁费的案例。让我们看一下:
01 基本案情
李从海与十堰市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森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发生纠纷,林森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3年3月5日向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十仲裁字第003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003号裁决)。
但,林森公司不服,申请撤销003号裁决,十堰中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03民事裁定,以003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李从海于2014年3月17日向十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十仲决字第007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007号裁决)。
林森公司不服,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十堰中院撤销。十堰中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鄂十堰中民一仲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以003号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并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应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为由,裁定撤销了007号仲裁裁决。
由于十堰仲裁委员会在作出007号裁决的过程中,收取李从海仲裁费224998元,在该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李从海于2015年10月30日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林森公司支付前述仲裁费224998元及仲裁保全费5000元。
十堰中院(2015)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认为,因相关仲裁已被撤销,且仲裁费用与诉讼案件无关联性,故判决驳回该项请求。对该判项及判决理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26号判决予以支持。李从海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本案),要求十堰仲裁委员会返还仲裁费用。
02 法院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仲裁委员会依照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处理民事争议,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且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期间,依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其费用收取是否合理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由于社会纠纷的无限性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并非所有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李从海关于排除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争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03 评述
关于该案,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尽管我们说仲裁机构应当服务于当事人,但,我国的仲裁机构的收费是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非私人之间达成的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仲裁机构的建立和运营是依据《仲裁法》。所以,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无法通过民事起诉来要求退还仲裁费。
第二,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有283家,尽管相互独立,但也相互存在竞争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把控案件质量,接二连三被撤,肯定影响当事人对其评价和仲裁品牌。也许仲裁费收了不退还,看似打赢了案件,但是否丢失了自己的“衣食父母”呢?
第三,有必要提示的是,是否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存在重大故意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存在枉法裁判,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应当被豁免责任,域外不少仲裁机构规定了仲裁员免责的条款。尽管在中国,关于责任豁免还存在讨论中,但,其实应该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点。如果对于仲裁机构的仲裁服务不满意,可以投诉,可以用“脚”投票这是自由选择。
案例参考备注:2017鄂03民终2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