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量:319
首部《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指引”)由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 会(通过一个由 19 名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编写,并于 2004 年由国际律师协会理事会通 过。指引立即获得了国际仲裁界的广泛认可,并被公认为是一部坚实的软法文件,反映了期望适用于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披露标准。创新的红、橙、绿三 色信号灯系统在许多方面已成为全球规范。从业者将指引作为默认规则;大多数仲裁机构甚至法院也将其作为该领域的一套基本准则。这一指引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唯一的问题是指引应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以兼顾不断变化的仲裁实践。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每十年评估是否应对其准则和指引进行调整的惯例, 指引于2014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在由27 名成员组成的小组委员会进行审查之后)。是 否以及如何修订指引需要仔细考虑,通过实证分析确定指引的实际应用是否提出了澄清 或改进的需求。对于一套得到广泛认可的准则,决定其修订的程度无疑是一项应当谨慎 对待的工作,因为修订目标必须是在不影响其基本逻辑的情况下完善适用的制度。由于 指引的适用范围很广,包括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以及其他行业仲裁(如海事、体育、 大宗商品仲裁)、法律和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等情况,因此在指引适用的严格程度 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修订指引时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考虑在内。 在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席 Samaa Haridi(2022 年)和 Valeria Galíndez (2023 年) 以及国际律师协会仲裁指引和准则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联合主席Erica Stein(随后 Claudia Frutos-Peterson 加入)的领导下,成立了一个新的工作组来修 订 2014 年指引。小组委员会于2022年在仲裁从业人员中开展的一项调查证实,指引仍然是一个有用和有效的工具,没有必要对指引进行全面的大修。不过,该调查确实提出 了指引可能需要更新或微调的领域:( 1 )仲裁员披露;(2)第三方出资;(3)事项冲突;(4 )不同司法管辖区法律专业人员的组织模式(如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5)专家证人;(6)主权国家或其机构和部门;(7)非律师仲裁员;以及(8)社交媒体。因此, 工作组的成员被分成几个小组来处理这些问题,此外还有第九小组负责审查 2022 年调 查中未发现但也应当纳入指引修订的问题。① 工作组的组长和成员(共60多人)为在 一年内完成任务付出了巨大努力。指引的最新版已向公众征求意见,包括向全世界数百家仲裁机构征求意见。工作组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收集和分析,特别是对于其中存在的一 致意见,在通过最终修订版时进行了考虑。 2024 年指引引言部分介绍了指引的远期目标及其最新修订内容、公正、独立和披露 的一般标准(第 I 部分),以及一般标准的实际适用情形清单(第 II 部分)。 对指引的修订旨在强调第一部分“一般标准”的重要性,在评估利益冲突和仲裁员 披露的必要性时,必须始终考虑第一部分的“一般标准”,而不能将其视为第二部分“适 用清单”的附属。对于第二部分中“适用清单”的更新应当依据第一部分“一般标准” 来解读,指引反映了仲裁用户和整个仲裁界目前期望仲裁员披露的程度。 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特别感谢 Valeria Galíndez 和 Erica Stein 完成的众多杰出 工作,同时感谢两位工作组秘书 ② 和工作组组长。③ 此外,还要特别感谢国际律师协会前 任主席兼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席 David Rivkin,感谢他在提供明智的解决方案方面给予的 持续支持和热情帮助。 本指引可在 www.ibanet.org/resources 下载。 Xavier Favre-Bulle Chiann Bao 仲裁委员会联合主席 2024年2月 ① 仲裁员披露:André Abbud 、Julie Bédard 、Juliana Castillo 、Kun Fan 、Jennifer Kirby 、Noradèle Radjai 、Mohamed S. Abdel Wahab 、Galina Zukova。第三方出资:Crina Baltag 、Alfredo Bullard 、Zarina Chinoy 、Alice Fremuth-Wolf、Tom Glasgow 、Duncan Watson。事项冲突:Lawrence Boo 、Ji Hi Jung 、Silvia Marchili 、Lucy Martinez 、Alexis Mourre、 Mallory Silberman。不同司法管辖区法律专业人员的组织模式:Folashade Alli 、Pierre Bienvenu 、Beata Gessel 、Sarah Grimmer 、Barton Legum 、Louise Reilly。专家证人:Daniela Bambaci 、Pierre Burger 、Stephanie Cohen 、Frank Hormes、 Jan Heiner Nedden 、Jiří Urban。主权国家或其机构和部门:Nicolas Angelet 、Giedre Aukštuoliene 、Dyalá Jimenez 、Pál Kara 、Christian Leathley 、Sami Tannous。非律师仲裁员:Richard Apphun 、Lauren Friedman 、Marily Paralika 、Sherina Petit 、Paul Tichauer 、Ren Qing。社交媒体:Dániel Dózsa 、Ricardo Dalmaso Marques 、Sylvie Bebohi Ebongo 、Christa Mueller 、Harold Noh 、Yoshimi Ohara 、Sofia de Sampaio Jalles。其他事项:BenanArseven 、Hilde van der Baan 、David Blackman 、Daniel Heilbron Chrispim 、Sandra González 、KhaledAbou El Houda。 ② David Blackman 、Viva Dadwal。 ③ Nicolas Angelet 、Crina Baltag 、Dániel Dózsa 、Sarah Grimmer 、Jan Heiner Nedden 、Marily Paralika 、Louise Reilly、 Mallory Silberman 、Hilde van der Baan 、Galina Zukova。 1. 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员被要求作出披露,以使当事各方能够识别和评估潜在的利 益冲突,并让仲裁机构和国家法院妥善解决异议。然而,这项工作可能很有难度,因为利 益冲突问题可能会有细微差别,而答案也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因此,2004 年,国 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在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发布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指引,包括( 1 )仲裁员独立与公正的根本重要性,(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3)披露的时间、性质、范围、 责任和其他实际问题,以及(4)轻率地质疑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成本。 2.2004 年指引反映了这样的观点,即当时的标准在适用中缺乏足够的明确性和一致 性,因此 2004 年指引载明了“一般标准和对标准的解释”(“一般标准”)。制定一般标 准是为了给仲裁员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采用客观的“合理第三人检验标准”)和履 行披露义务(采用主观的“当事人视角”检验标准)提供相应依据。 3. 然而,为了提高一致性,避免不必要的回避申请和仲裁员替换,2004 年指引列出 了具体的情形(分为“红色”“橙色”和“绿色”清单),目的是释明一般标准,协助仲 裁员进行披露,并协助各方当事人评估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 正性的怀疑。红色清单上的情况应理解为存在利益冲突;绿色清单上的情况不构成利益 冲突或表面上不构成利益冲突;橙色清单上的情况,取决于特定案件的事实,可能会使 当事人产生怀疑,因此必须根据“一般标准 3”予以披露。这些清单(“适用清单”)在 2014 年修订版指引中进行了更新。考虑到 2014 年以来的实践情况,一般标准和适用清 单都在 2024 年的修订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更新和改进。 4. 本指引体现了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对当前最佳国际实践的理解,这一最佳 实践坚实地植根于下列一般标准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之中。一般标准和适用清单是依据 各司法管辖区成文法、实践、判例法和其他裁决,以及国际仲裁主要参与者的判断和经验 制订的。本指引力求平衡当事人、顾问、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之间的各种利益,而上述各方 皆有责任确保国际仲裁的公正、声誉和效率。2014 年指引修订工作组和 2021-2023 年仲 裁指引和规则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与他们的前任一样,通过在国际律师协会年度会议和 其他会议上的公开征询以及在国际仲裁界进行的调研,进一步征求并研究了主要仲裁机 构、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国际仲裁从业者的意见。收集的意见已经被详细审阅,许多 意见被采纳。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非常感谢众多机构和个人对其提议的认真思考。 5.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国际仲裁,无论当事人有无律师代理以及是否由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 6. 本指引不凌驾于任何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内法、仲裁规则、行为准则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之上。然而,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希望,本指引会如同 2004 年指 引和 2014 年指引以及其他由其制定的规则和指引一样,在国际仲裁界中获得广泛认可, 从而有助于当事人、顾问、仲裁员、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有关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些重要的事项。国际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建议依据充分的常识适用指引,而非进行过度的 形式主义解释。 7. 本指引第一部分包含了必须始终予以考虑的原则。第二部分中的“适用清单” 涵盖了在实践中出现的多种情形,但是它们无意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国际律师协会 仲裁委员会将本着进一步优化本指引的目标,持续研究本指引的实际应用情况。 8.1987 年,国际律师协会发布了《国际仲裁员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涵盖了比本 指引更多的主题,对本指引未涉事项,其仍然有效。本指引已涉事项,以本指引为准。 (未完待续) * 《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经英国伦敦国际律师协会许可进行转载和翻译,《指引》原文可在以下网址查阅:www. ibanet.org/Publications/publications_IBA_guides_and_free_materials.aspx.©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指引》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唐浩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晗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宋连斌翻译成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