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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量:396

编者按:

2024年是中国仲裁法颁布30周年,借此契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举办了“对话大法官:中英仲裁法修订的变化与展望”研讨会,深入探讨了中英两国仲裁法的历史演变、修法背景、主要变化和未来影响。在圆桌讨论环节中,最高人民法院前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张勇健围绕如何优化仲裁庭的权限作主旨发言。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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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讲到《仲裁法》的修订,现行的中国《仲裁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有将近三十年时间。仲裁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推动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仲裁法》确实也展现了一些问题,即已经不与现在新的形势和实践需求相吻合,亟待修改。

中国仲裁法的修订,可能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中国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的撤销、执行、涉外仲裁等相关问题,从目前公开的信息和各方面讨论看,这是非常全面的对现行《仲裁法》的修订,我们不仅总结了中国仲裁实践在过去30年的情况,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想要学习国际的仲裁实践,并且把它纳入中国的法律当中,确实已经作出了非常多的修订努力,强调了当事双方的自主权,保障公平性、高效性,并且也体现出了现实主义和未来前瞻性的平衡。这样的修订会进一步促进仲裁在多样化争议解决机制当中的作用,使中国在这方面更具有竞争力,让我们能够更好地改革仲裁体系。

所以借此机会,我想和大家简要讨论一下仲裁法修订中,如何继续优化仲裁庭的权限,这也反映出我们正在追求更加有效、更加高效的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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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

仲裁庭可以独立审查仲裁协议有效性并决定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变化对接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做法,摆脱了当前仅仲裁机构拥有管辖权的体制。通过优化仲裁庭的权限,确保只有在当事人明确对仲裁庭的决定提出异议时,法院才会介入管辖权问题。目前如果出现管辖异议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为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但是从未来的方向来看,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权力将得到一定的限制,而仲裁庭的权限则得到了优化。而且在管辖权异议中,只有在当事人明确对仲裁庭的决定有异议的时候,法院才能参与进来,这样可以加强仲裁庭对于程序的自主权,并最大程度减少不必要的司法干预。


2


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

仲裁庭可以作出像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相应的临时保全措施。通过系统性的规范临时措施,进一步精简仲裁流程,使仲裁庭能够迅速行动,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力对有力维护仲裁流程的稳定性以及确保争议解决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3


仲裁庭在举证质证的方式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通过取消现行法律中关于证据只能在开庭时提交的要求,仲裁庭可以为每个案件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从而提升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另外仲裁庭还可以对证据实际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且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进行调整,这也是体现了仲裁庭的自主性,另外也使得仲裁庭可以更加有效地对案件进行管理,这些调整都是为优化仲裁庭的权限。


整体上来看,所有的这些修订方向都是希望进一步优化仲裁庭的权限,提升争议解决的质效。通过这些修订,希望打造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让争议解决程序的所有参与者受益。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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