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量:38
编者按:
2024年是中国仲裁法颁布30周年,借此契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北仲”)举办了“对话大法官:中英仲裁法修订的变化与展望”研讨会,深入探讨了中英两国仲裁法的历史演变、修法背景、主要变化和未来影响。在圆桌讨论环节中,伦敦商事法庭前主管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仲委员威廉·布莱尔围绕英国《仲裁法》的修订作主旨发言。全文如下:
今天,我们聚集在此,主要探讨的话题是仲裁法的修订。为什么要对仲裁法进行修订呢?实际上,这一点在刚才嘉宾的发言中已有涉及,仲裁法律制度影响着仲裁实践的发展方向,因此仲裁机构和从业者们都十分关注。不仅中国和英国在进行仲裁法修订,今年6月,德国政府也发布了法案,旨在修订其仲裁法。由此可见,全球各国都在重新审视自己的法律体系,以判断二三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是否需要更新和修订。
接下来,我将从宏观角度阐述英国希望在年底前达成的目标。尽管新的英国《仲裁法》尚未获得议会通过,但预计在未来几个月内,议会将批准这一新法案。鉴于仲裁从业者对现行的英国《仲裁法》所构建的体系和结构已经相当熟悉,且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英国在修订仲裁法时,并未进行大规模的、激进的改革,而是专注于那些迫切需要改进的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八个方面详细说明这些内容:
1
仲裁协议准据法
当仲裁协议中未约定适用法律时,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是什么?我给大家提供一些背景信息。在英国,如果仲裁协议对准据法没有约定,法庭就会默认主合同的准据法是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这与国际主流的实践并不相符,因此,我们现在遵循国际惯例,将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地的法律视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这也强调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重要性。
2
法院在仲裁过程中的角色
法院主要职责是支持仲裁程序的进行。例如,仲裁员的任命通常是合同行为,因此,仲裁员发出命令的权力十分有限。可以发布这些权力的机构就是法院,比如作出保全。我们进行的第二项调整,旨在明确法院可以发布的命令范围,这些命令旨在支持仲裁,并且能够扩展到第三方。例如,第三方持有的相关文件也可以被纳入命令的适用范围。这一调整并不改变基本原则,仅是扩张到了仲裁协议以外的当事人。
3
紧急仲裁员
这是一个在仲裁程序的启动至仲裁庭组成之间这段时间经常被提及的问题。英国也对法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增强法院在支持紧急仲裁员方面的权力。具体而言,新的法案将授权紧急仲裁员在其决定被忽视的情况下发出强制性命令,如果该命令仍被忽视,可以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4
披露义务与透明度之间的平衡
作为仲裁员或法官都面临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妥善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尤其是披露义务与透明度之间的平衡。近期,英国法院的一些案例显示,仲裁员因未能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影响了仲裁程序的正当性。这不仅对仲裁过程产生影响,也凸显了披露义务的重要性。在英国,仲裁员有义务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这里的关键在于“合理怀疑”与仲裁员的公正性问题。若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仲裁员必须进行披露。因此,英国此次修订的目的,就是要明确这一问题,确保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得到适当的规定和执行。
5
即席判决
普通法系下的法院拥有一种称为“即席判决(Summary Judgement)”的权力,即在案件事实清晰、无需深入审理的情况下,法院有权直接作出判决。目前,仲裁机构也被赋予了类似的权力,包括在仲裁规则中对早期驳回案件的规定。我认为特别是在金融领域,金融机构往往更倾向于选择法院而不是仲裁,其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法院能够提供即席判决,避免了耗时的长期调查审理。对于那些结果显而易见、无需复杂审理的案件,这种做法尤其应受到重视。
6
仲裁员的责任豁免
仲裁员在面对案件败诉方提起的针对其个人的诉讼时,不应遭受无端指责。这意味着仲裁员应具备一定程度的豁免权。然而,这种豁免权并非无限制,如果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缺乏诚信或故意行为不当,则不享有豁免权。
7
管辖权异议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可能会耗费法院的很多时间。例如,近期中国香港法院的一个判决指出,管辖权异议给法院带来了诸多挑战,例如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英国仲裁法修订作出了一个看似不重要但实质十分重要的改变,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可以限制当事人依据新的理由和证据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个变化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期待这些细微的改革能够让未来处理管辖权异议问题更加便利。
8
投资仲裁
因为投资仲裁具有单独的制度体系,因此,投资仲裁并不受本次仲裁法修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