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发布日期:2023-08-18 作者:张潇云 浏览量:5662
CIArb具有三重目标:作为一个学术团体,它传播有关ADR的知识;作为教育者,它为有志于ADR的人士提供培训机会;作为标准的制定者,它建立、维护并不断改进向从业人士发布的指南。截至目前,CIArb已经发布21项指南,其中包括《管辖权异议指南》等。
Arbitration ,下称“《指南》”),为仲裁从业者在仲裁中用调解提供实务指引。
背景介绍
《指南》可供仲裁与调解从业者在下述活动中适用:
在仲裁中使用调解;以及
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根据《指南》,仲裁与调解可能以不同方式交互于某一争议的不同阶段:
当事人可能在一开始将调解作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能在调解失败后仲裁;
当事人可能在仲裁启动后调解;
当事人可能同时仲裁和调解;以及
当事人可能在仲裁结束时调解。
而在不同情形中,可能会产生以下共同问题:
如果当事人尚未同意或开展调解,仲裁员应当以何种程度主动促进调解?
仲裁员应当在仲裁中采用何种技巧促进调解?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中成功调解,仲裁是否需要产生裁决?该裁决是否会在执行上存在问题?
是否可以对部分事项调解,对部分事项仲裁?以及
在何种情况下仲裁员与调解员可为同一人?
仲裁员应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a neutral decision-maker),而调解员应为中立的促进者(a neutral facilitator),协助当事人和解。仲裁员与调解员都具有保密和确保公正的义务。
在不同阶段的仲裁程序中使用调解
在香港仲裁中使用调解
*获取《指南》原文,请点击“ciarb-professional-practice-guideline-on-the-use-of-mediation-in-arbitration-2021.pdf”。
本信息转载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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