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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曲成 浏览量:4427

法律界企盼贸仲委分裂事件的完满解决

——兼述贸仲委重新组建上海和华南分会的必要性

 

自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上海及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总会分裂事件公开化以来,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事件却至今未能完满解决,给法律界和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法律障碍,甚至出现了多起依托此分裂事件提起的不予执行两分会仲裁裁决的案件。分裂事件给贸仲委在国内及国际上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也一度造成了各地法院对贸仲委及其上海和华南两分会相关裁决执行力、仲裁协议效力等认定上的混乱。

 

201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为了避免各地法院出现认定上的不一致,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了《关于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3)194号](“《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在因贸仲委总会与上海及华南分会三家仲裁机构管辖权争议引发的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和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实施“逐级报告制度”。虽然最高院该《通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指引,但是,《通知》毕竟是司法体系内的裁判指导,难以肩负彻底解决贸仲委总会与上海及华南分会分裂事件的重任。分裂事件给业界和当事人带来的困惑和不确定性依然存在,法律界和商界均企盼分裂事件的早日完满解决。

 

由于分裂事件的发生,以往愿意选择在上海或深圳惊醒仲裁的律师和当事人在今后是否约定贸仲委上海分会或华南分会仲裁上存有疑虑;同时,对于现存的大量约定贸仲委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当事人也面临着根据贸仲委2012年8月1日管理公告向贸仲委秘书局(现为仲裁院)现设上海和深圳办公室提起仲裁,还是向贸仲委原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提起的困惑。而且,不论选择哪里提起仲裁,都极有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的异议,从而给当事人带来额外的仲裁负担。

 

客观来看,贸仲委通过上海办公室和深圳办公室受理约定贸仲委上海和华南分会仲裁的案件终究只是应对分裂事件的权宜之计,绝非长久之计。鉴于原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已分别宣布独立并更名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和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名为贸仲委上海分会或贸仲委华南分会的仲裁分支机构,依笔者浅见,当务之急,贸仲委亟需在上海和深圳重新组建新的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以理顺总分会关系和改善贸仲委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受理案件的现状,彻底解决因为分裂事件给当事人和业界带来的困惑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作为中国经济的桥头堡地位和改革开发的前沿阵地,上海和深圳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从国际上来看,各国都将主要的仲裁机构设立在经济中心,这也是市场规律使然。贸仲委作为中国唯一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却因为分裂事件难以维系其对原上海和华南两分会的控制,导致目前贸仲委总会仅能通过上海和深圳办公室受理案件。这一现状不应持续,贸仲委亟需重新组建新的上海和华南分会,以巩固上海和深圳作为中国涉外仲裁主要仲裁地的地位,稳定贸仲委代表中国国际仲裁的形象。

 

贸仲委上海及华南分会与总会的分裂是中国仲裁界和当事人均不愿见到的局面。自分裂事件以来,法律界经历了对分裂原委的分析,以及对上海及华南分会独立之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热议。两年多时间过去了,事件热议逐渐冷却,是应该到了彻底解决的时候了。笔者看来,不论上海及华南分会与总会分裂的原因为何,也不论两分会的独立合法性如何,从现状来看,贸仲委作为中国仲裁的带头羊,如何能够发展向前才是更重要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与其追究过往对错,不如立足未来,尽快重新组建贸仲委上海和华南分会。这将彻底解决业界和当事人因分裂现状所面临的困惑和不确定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需要在上海或深圳仲裁的当事人,今后在选择贸仲委上海分会或华南分会时将不会存在犹豫。而对于现存的大批约定贸仲委上海和华南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贸仲委重组后的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受理该等案件将具有明确的管辖权,不会再因上海和深圳办公室受理该等案件引发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

 

同时,贸仲委重新组建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也将会给国际仲裁界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表明贸仲委彻底解决分裂事件的决心,这无疑有利于维护贸仲委的声誉,并巩固贸仲委在国际仲裁界代表中国的形象。

 

笔者相信并企盼贸仲委总分会分裂事件尽快完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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