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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0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以下简称:北京贸仲)受理的申请人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泰)与被申请人本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厚丰)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争议仲裁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或DGT20130889号仲裁案),本公司已于2013年11月23日对本案的受理及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本案是继北京鼎泰于2012年10月以其未在本公司发布的定向增发预案中成为认购人为由,向北京贸仲提出仲裁申请(见本公司2012年10月30日《重大仲裁公告》),并最终以北京鼎泰撤回其全部请求的方式撤案(见本公司2013年6月14日《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后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贸仲提出的仲裁申请(见本公司2013年11月23日《重大仲裁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北京贸仲受理本案后,本公司及上海厚丰即聘请律师团队参加本案仲裁。北京贸仲依据仲裁规则组成了仲裁庭,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针对北京鼎泰的仲裁请求和理由,本公司及上海厚丰依据事实和法律多次逐一予以了强有力的反驳。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13日。

在等待北京贸仲作出裁决结果的过程中,北京鼎泰向北京贸仲提交了《撤销仲裁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

近日,本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上海厚丰收到了北京贸仲发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89号《撤案决定》。仲裁庭决定如下:

1、撤销DGT20130889号仲裁案;

2、退还北京鼎泰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1,684,214元,全部由北京鼎泰承担。该款项已由北京鼎泰预交,全额冲抵。

本公司及上海厚丰始终认为北京鼎泰所提出的仲裁请求自始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鼎泰是利用仲裁规则反复采用撤回后再申请的方式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扰。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89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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