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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889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魏申)11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仲裁案件的相关收费标准、减交、缓交以及退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拟削减仲裁收费“自由裁量空间”,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案件设定无弹性比例,实行阶梯收费。

仲裁员办案按同标准获报酬

《办法》规定,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其中,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特别指出,仲裁员的报酬制度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仲裁员按相同标准获得办案报酬,不因身份、职务、年龄等不同而不同。

案件处理费包括数个方面,其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或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则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仲裁委预交。

仲裁案件受理费分7档

《办法》明确,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将按《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执行。记者注意到,《办法》在“受理费方面”,与《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略有不同。二者相同的地方则是,均设定了7个不同收费档,在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按40至100元收取;在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则实行阶梯式收费,且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

其差异之处则是,《办法》所附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较之《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所附的受理费表,其阶梯收费的“自由裁量空间”则予以削减。对比两份表格可以发现,在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后者(指《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所附的受理费表)留有弹性空间,如在争议金额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而前者则实行了无弹性空间并按最高比例收取,即按5%交纳。而在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后者按0.25%—0.5%交纳,前者则按0.5%交纳。

如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所附的受理费表标准交纳,争议金额200万元的案件,其受理费需13510元至23500元(1000元以下按50元交纳,下同);而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交纳,其受理费用则为23500元。换句话说,在《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标准中,争议金额200万元的案件其受理费的自由裁量空间达到了9990元;而在广州的标准则完全顶格收取,即最高可能多收取9990元。

当事人撤回申请可退七至九成受理费

《办法》同样提到了仲裁费用的补交、减交及缓交问题。

《办法》显示,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若有增加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应在广州仲裁委员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交仲裁费用;当事人减少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案件尚未开庭的,减少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结案时办理退回;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若确实有困难,在提出申请后,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则允许缓交。

在仲裁费用承担方面,《办法》提到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而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自行商定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针对仲裁费用的退费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假如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广州仲裁委员将全额退还仲裁费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是,《办法》提出,若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将按按仲裁费用70%—90%的比例退回;若仲裁庭组成后,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将按仲裁费用40%—60%的比例退回;若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予退回。另外如有特殊情况,将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仲裁费用10%—20%的比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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