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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968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章宁旦

11月15日上午9时,在距离首次公开开庭审理11年后,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的第二次公开审理在江湾大酒店五楼宴会厅开审。

当天审理的是申请人广州市花都新华祈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祈福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穗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于工程开发商祈福公司在招标和报建过程中使用阴阳合同,导致此前广州仲裁委已裁决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均属无效,因此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合同无效工程工期应该如何计算?”“逾期完工是否造成延迟交楼并产生相关损失?”等焦点展开激辩。

《法制日报》记者在现场看到,除了双方当事人,广州仲裁委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房地产及建筑企业、政府部门、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百余人旁听此次庭审。

“阴阳合同”致3.58亿工程承建协议被认定无效

与作为国家司法行为的诉讼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仲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得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仲裁一裁终局,快捷高效,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仲裁以不公开为常态,最大限度地保守商业秘密,因此普通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了解渠道较少,在社会普通公众眼里有一定的神秘色彩。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记者了解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鲜有案件公开庭审,唯一一次的仲裁案件公开庭审发生在2003年,迄今已十一年。鉴于本次公开庭审的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建议下,经案件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的同意,广州仲裁委员会决定采用公开庭审的方式审理本案。

记者了解到,当天庭审的纠纷源于2007年1月,祈福公司向三穗公司相关招标文件,三穗公司亦向祈福公司发出《最后造价确认书》,表示愿意以总包干价35898万余元的工程造价承建祈福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祈福新华1号地(第二期)房屋及其配套工程。同年4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三穗公司上述价格承建祈福新华1号地(第二期)房屋及其配套工程,工期为900天。

在此期间,祈福公司向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了招标申请书,对上述新华1号地(第二期)房屋及其配套工程当中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最终被三穗公司中标。双方又再度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9398万余元。祈福公司使用的这一“阴阳合同”行为,在此后双方产生纠纷后提起的仲裁中,成为广州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均属无效的直接依据。

由于多方原因,2010年6月3日,祈福公司以“三穗公司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为由,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合同,三穗公司向祈福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赔偿金2078万余元并撤离工地。

2011年12月20日,广州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认为,《协议书》的签订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施工合同》对应《协议书》的实际工程造价形成约2.2亿元的差距,明显故意规避国家税收。《裁决书》就此认定《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

《裁决书》同时指出,《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协议书》中关于逾期竣工赔偿金的合同条款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祈福公司的这一主张,理由不成立,仲裁庭不予支持,驳回祈福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请求。

据此,根据三穗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及祈福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裁决书》裁决祈福公司还须向三穗公司支付2704万余元;三穗公司在裁决生效后7日内全部撤场。

记者了解到,2012年2月10日,祈福公司再次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提出:由于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祈福公司无法按期向购买涉案小区商品房的业主交楼,并为此支付5942万余元的逾期交楼违约金。三穗公司逾期竣工给祈福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据此,祈福公司提出六项仲裁请求,要求三穗公司赔偿包括因迟延交楼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桩基检测费、水电费、代工费等在内的共计6237万余元的损失。

此后,三穗公司随即提起仲裁反请求,指祈福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向他们付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导致工程全面停工。因此,使三穗公司遭受严重损失。三穗公司提出八项请求,要求祈福公司赔偿包括工程施工成本、机械设备停滞费、停工、窝工(施工现场人员工资)、材料积压、施工开办费和独立承包管理维护费、向供应商支付逾期违约金等在内的共计5726万余元损失。

庭审焦点:迟延完工与逾期交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审理可谓是一波三折,不仅当天的庭审已经是该案的第三次开庭,而且还因种种原因,此前已经有两位首席仲裁员主动退出仲裁庭。

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围绕“在生效裁决书裁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和《工程施工合同》等均为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双方认为工期应该如何计算?”;“迟延完工和迟延交楼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祈福公司是否有过错并造成三穗公司损失?”等问题展开了激辩。

“该项目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24日,竣工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但因三穗公司组织施工不力,致使该工程延期竣工。”祈福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正是三穗公司的原因,导致祈福公司无法如期向购房者交楼,并为此承担了巨额的违约赔偿。此外,仲裁庭此前已经裁决三穗公司应当在10日内交还场地,但由于三穗公司拒绝交场,致使祈福公司损失不断扩大。因此,三穗公司过错非常明显,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迟延完工与逾期交楼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因是祈福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三穗公司搬出工地,导致工程无法完工。”三穗公司认为,因为祈福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特别是在仲裁委裁决后,该公司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三穗公司不得不行使抗辩权及留置权。因此拒交场地的过错在申请人。

三穗公司指出,迟延交楼损失是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间接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施工合同》及《协议书》无效,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故不存在赔偿间接损失。祈福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

祈福公司则辩称,祈福公司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三穗公司认为是可得利益损失,没有依据。“我们认为,该部分损失是实际发生,是直接损失,不是间接的、不是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所以不是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

“申请人向小业主迟延交楼是自身原因导致:申请人在明知被申请人参照协议书工期无法完工的情况下仍然对外销售商品房,其与小业主签订的23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在2009年12月26日后签订,其中部分更在提起仲裁后签订,是恶意的放任行为,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申请人因自行承担。”三穗公司表示。

祈福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无效前提下,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违反签订合同时的承诺,过错应该进行赔偿,合同法所述的过错没有进行限定,所以履行中的过错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

三穗公司还在庭上指出,“祈福公司是无效招投标程序的设计者、发起者和主导者。该公司先通过违法招标,在确定中标人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与三穗公司进行谈判等手段,将投标报价从3.85多亿元压低至3.58 多亿元,并采取签订阴阳施工合同的方式以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偷逃应缴税费等手段,以此获取不法利益。”

该案庭审于当天下午13时许结束,待仲裁庭合议之后择日宣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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