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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994

来源:凤凰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 鄂武 汉中民商初字第 00129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旺达”)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1 年 11 月,深圳旺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 2001 电销 011 的锅炉供货合同。2003 年 9 月,合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2004 年 2 月,在本公司收到该合同总价 30%的 定金共计 4,608,300 元后,即组织了设计、生产和扩散采购工作。2004 年 11 月,江苏旺达要求推延交货期并停止支付后续货款,致使该项目停止至今。2011 年 4 月, 江苏旺达致函本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4,608,300 元,但本公司认为,在该 项目中本公司组织设计、生产和扩散采购亦产生了大量成本费用,遂同意在不退还 定金并补偿损失的基础上解除上述合同,但江苏旺达不同意本公司意见。因双方就合同的解除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江苏旺达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关于锅炉的购销合同关系;公司退还江苏旺达支付的购货款4,608,300 元;公司承担已付款自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 

2014 年 6 月 25 日,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公司获知江苏旺达已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同时,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三、本案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 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19 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 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锅炉购销合同关系解除; 
2、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608,300元; 
3、驳回原告江苏旺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的执行情况。本次判决 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 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 00129 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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