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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662

来源:中财网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编号为(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22394号《G20140797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编号为(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22396号《R20140796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编号为(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22416号《R20140798号买卖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本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本案,受理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阿根廷阿丹诺公司(外文名称:ATANOR S.C.A.) 
地址:ALBARLLOS 4914.,MUMRO .BS.AS.(1605), ARGENTINA 
法定代表人:Macelo P. Dumanjo,阿丹诺公司董事长。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1、G20140797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 
2010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501932订单定购双甘膦1,980吨,双方签订了号码为2010HXA1014Z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被申请人延期付款将按0.8%的月利息支付利息。申请人根据约定如期于2010年12月28日前向被申请人交清了全部货物。被申请人应于提单签发后150天内付款,但被申请人收货后仅陆续分批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余款997,920美元被申请人确认欠款但以资金困难等借口长期拖延不付。2013年3月9日,被申请人签署了《对账确认函》确认尚欠申请人997,920美元。201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又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签署于2013年3月25日),确认合同项下欠款997,920美元,但被申请人以种种方式恶意拒绝还款。 


2、R20140796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 
2010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501941订单定购双甘膦1,980吨,双方签订了号码为2010HXA1015Z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被申请人延期付款将按0.8%的月利息支付利息。申请人根据约定如期于2010年12月17日前分批向被申请人交清了全部货物。被申请人应于提单签发后150天内付款,但被申请人收货后仅陆续分批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余款1,008,000美元被申请人确认欠款但以资金困难等借口长期拖延不付。2013年3月9日,被申请人签署了《对账确认函》确认尚欠申请人1,008,000美元。201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又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签署于2013年3月25日),确认欠款1,008,000美元并于之后归还了504,000美元,目前尚欠申请人本金504,000美元,并拒绝承担迟延付款利息。 


3、R20140798号买卖合同争议案 
2010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501935订单定购双甘膦1,980吨,双方签订了号码为2010HXA1015Z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被申请人延期付款将按0.8%的月利息支付利息。申请人根据约定如期于2010年10月20日前分批向被申请人交清了全部货物。被申请人应于提单签发后150天内付款,但被申请人收货后仅陆续分批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余款1,710,720美元被申请人确认欠款但以资金困难等借口长期拖延不付。2013年3月9日,被申请人签署了《对账确认函》确认尚欠申请人1,710,720美元。2013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又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签署于2013年3月25日),确认欠款1,710,720美元并于2013年5月31日归还了285,120美元,目前尚欠申请人本金1,425,600美元,并拒绝承担迟延付款利息。 
本公司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交货义务,被申请人至今拒绝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付清货款本金,并对其延期付款行为向申请人承担迟延付款利息。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阿根廷阿丹诺公司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G20140797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 
(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997,920美元,并裁定被申请人自2011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0.8%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为308,155.38美元)。本金和迟延利息合计折合人民币约7,836,452.28元); 
(2)、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费、仲裁费、差旅费)。

 
2、R20140796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 
(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504,000美元,并裁定被申请人自2011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0.8%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暂分段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为259,795.20美元)。本金和迟延利息合计折合人民币约4,582,771.20元); 
(2)、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费、仲裁费、差旅费)。 


3、R20140798号买卖合同争议案 
(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425,600美元,并裁定被申请人自2011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0.8%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为528,420.78美元)。本金和迟延利息合计折合人民币约11,724,124.68元); 
(2)、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费、仲裁费、差旅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仲裁事项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尚未确定仲裁开庭时间,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无法预测。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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