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6796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建设是仲裁大厦的基石,是仲裁人的天职,是仲裁魅力之所在,更是社会、民众之共同期待。西安仲裁委员会从成立伊始,就非常注重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建设,致力于仲裁文化的培育。
近日,西安仲裁委发布了《2013年度仲裁社会公信力建设报告》,其中披露的十大典型案例,生动展示了仲裁社会公信力建设成果。
在直击本质中体现决断力 三小时裁决七年工程款纠纷
在处置一起历时近七年的工程欠款纠纷时,由于证据简单明了,仲裁庭仅用三个小时就果断结案,体现了仲裁员驾驭庭审和辨析真伪的高超能力。
争议双方于2004年签订施工合同,2007年进行工程决算,但之后,发包方却未按该决算支付工程款。2010年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最终协议,重新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施工方的维修义务。该协议仍未得到发包方的遵守,而施工方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于是,施工方以被申请人未履约为由,提请仲裁,要求发包方立即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发包方则以施工方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提出反请求。
仲裁庭仔细审阅了案卷材料,准确地为案件把脉,直击案件本质:根据双方决算及之后的付款协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属于先履行义务,施工方维修义务属于后履行义务。仲裁庭仅用了三个小时就果断结案。
在明察秋毫中体现洞察力 开发商违背口头约定被揭穿
2010年初,王女士购买了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并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采用首付加银行按揭形式付款。但不久,该公司突然要求将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
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王女士只能向亲朋好友借钱,也应亲友要求,向开发商提出更名至实际付款人(王女士的未来公公)的名下。
开发商同意之余,却提出了额外的条件:要求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签署该表后,王女士多次携带剩余房款到开发商办公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都遭到开发商的拒绝,理由就是双方已签署备案注销申请表,意味着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已经解除。王女士眼见着多次努力无果,遂向西安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
在处理本案时,仲裁庭没有拘泥于合同文本等表象,而是通过面对面辩论、背靠背询问,客观真实地还原了事实真相:根源就在于开发商的不诚信,想借注销之举,行涨价之实。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决:开发商应交付房屋,王女士支付剩余房款。
在处理本案时,仲裁庭没有受表象的蛊惑,没有拘泥于合同文本的表述,而是查找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如此,裁决结果就蕴含了伸张正义的成分。
在抽丝剥茧中体现和解力 二十余次协调会定分止争
这是一起棘手且旷日持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方是西安某建设公司,开发商是陕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于2009年12月提起仲裁,要求施工方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施工方晚交工原因导致开发商需要向业主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而立案后,施工方提出反请求,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件首次开庭,双方便各自递交了先行裁决申请,但关注点各有不同:开发商急于验收备案,要求对方清场,否则影响到向众多业主交房;施工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对方先行支付工程欠款,否则年关将至,农民工返乡将会受到牵连。
仲裁庭意识到,双方不肯退让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程款。仲裁庭寄望于在庭审中进行调停,但开发商内部的两个项目部却因利益而相互掣肘,致使庭审无法有序进行。庭审陷入僵局后,经仲裁庭授权,仲裁委庭外组建协调小组,先督促开发商形成一个整体,发出一种声音。
经过与双方数次的斡旋,促使两边达成了先行调解,由施工方清场并敦促开发商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垫付鉴定费用。鉴定过程中,双方又因签订过两份黑白合同而再起争执,甚至要推翻之前的先行调解内容。
面对再次陷入的僵局,仲裁庭并没有气馁,反而愈发坚韧,前后共进行二十余次开庭调解,首先引导双方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同鉴定报告,逐步将工程款锁定,再逐渐谅解对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瑕疵,为双方握手言和搭建起一座桥梁。最终双方兑现承诺,这起旷日持久的纷争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价值追求中建设公信力 十九年不懈努力形成品牌效应
2013年,西安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达到1216起,涉案标的金额达18.4亿元,与往年相比,这两个数据均大幅上升。
西安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潘俊星介绍,西安仲裁委成立19年来,他们苦练内功,强化管理,提出了“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基本理念。
他们积极探寻仲裁公信力的制度路径: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推行案件审理为核心,以仲裁庭与仲裁秘书为责任主体,以高效率、办理高质量仲裁案件为目标,西安仲裁委通过“基础管理”“品质管理”“艺术管理”来规范仲裁行为,提升仲裁境界,保障仲裁品质,彰显仲裁价值。
对于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他们都力求做到使其充分授权、有效用权、理性识权,使仲裁公正为其所感知、所信服。从仲裁庭组成到最终裁决的作出,每一个仲裁环节,都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取得当事人的充分授权,实施全程跟踪监管,旨在实现敬法循理、公正温馨的仲裁服务品质和“案结、事了、人和”的个案价值目标。
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该委还注意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监督来加强自我规范,使仲裁的社会公信力置于严格的制度保障之下。
“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建设,说到底是在践行一种社会价值目标,实现一种理想信念追求。”潘俊星说,“我们仲裁人更要内修品格,外塑形象,向社会和当事人传递更多法治、道德的正能量,助推仲裁向着至公至信的终极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