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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仲裁网 浏览量:4465

(2013年9月26日·武汉)

这次研究会年会和论坛开得很好,会议准备充分,会务工作细致,论文收集广泛,会风会纪端正,专家学者和仲裁机构代表积极参加,反映出同志们对仲裁理论研究和仲裁事业的责任心。借此机会,我对长期以来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同志们表示感谢,对长期坚持在仲裁事业发展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慰问。下面,讲几个问题供同志们参考。

一、关于全国仲裁工作

研究离不开实际。首先向大家通报一下全国仲裁工作情况。仲裁法颁布以来,全国已组建219家仲裁机构,包括贸仲和海仲在内,我国现代仲裁工作体制基本形成,能够满足仲裁法确定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任务的需要。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仲裁机构累计受理案件突破100万件,受案标的达到8000亿元,今明两年有望突破一万亿,全国仲裁工作连续十几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去年情况看,受理案件超过500件的有57家仲裁委,占总数的26%;超过200件不足500件的有48家,占总数的22%;超过50件不足200件的有62家,占总数的28%;不足50件的有52家,占总数的24%。受理涉外案件的情况是,共有55家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1521件,占全国受案总数的2%。受理案件被司法监督撤销仲裁裁决111件,占受案总数的0.12%,被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15件,占受案总数的0.12%,总体司法监督纠正率不到1%。就全国各片区的情况看,受案总数增长东北44.3%,华南17.1%,西北15.8%,东南13.1%,华东、华北8.8%,中南、西南地区是负增长;受案标的额增长东南47.6%,华东38.5%,中南37.1%,华南26.8%,西南23.9%,西北、华北和东北是负增长。从以上数据看,长期以来存在的全国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但不平衡是相对的,通过工作努力是可以逐步缩小的。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三北地区受案数量增长明显,说明经济欠发达地区、仲裁发展落后地区加快仲裁发展是有可能的。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局面正在形成,全国仲裁工作体制整体进步显著。

去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96000多件,考虑到统计截止日期的因素,实际受案突破10万件应该没有问题,跨上了一个重要的标志性的发展台阶。标的额达到1315亿元,全国仲裁受案标的额稳定在千亿以上持续发展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前几年全国仲裁发展是案件增长快,标的额增长幅度小,从前年和去年开始案件标的额增长速度上来了。总体看我国仲裁事业不仅发展势头良好,而且发展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前年和去年我曾分别到欧美考察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通过比较,深切地为中国仲裁事业取得的发展成绩感到欣慰。尽管如此,我们仍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长期以来制约和影响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这个基本矛盾没有变,仲裁事业发挥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仍然是全国仲裁工作的主要矛盾,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骄傲自满。今后全国仲裁工作仍然要继续努力克服基本矛盾的制约和影响,认真解决主要矛盾,仍然要在提升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提高仲裁工作水平上下功夫。要继续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的方针,更加坚定地坚持和贯彻长沙会议确定的“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工作指导思想,继续心无旁骛、一心一意抓好仲裁发展工作。只有把仲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快地提升、更多地发挥,我们才能比较好地完成创业使命。至于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都是第二位、第三位的,概括起来说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都必须靠也只能靠不断推动发展来解决。研究会的研究重在研究中国,重在研究中国仲裁发展的实际,重在研究中国仲裁发展的战略和策略。

二、关于会议讨论的内容

看了本次会议的材料,听了各位同志和专家的发言,感到非常高兴,也很有收获。与前几次会议发言比较,无论是对实体问题的认识还是理论问题的研究,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有很好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对今后仲裁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此,我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谈点看法,也算是回应和交流:

第一个问题,有的专家仲裁员指出当前仲裁实践中存在以鉴代裁的问题,这个问题提的很重要。类似问题,在上世纪中叶国外刑事审判实践中就存在过,即所谓的“科学判决”问题。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简单以检验结论直接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我们都知道,从证据学的角度讲,检验结论包括其他证据,作为证明事实的载体,都无法完全复原案件真实,只能接近事实,并非100%,都必须由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进行甄别和审查,去伪存真,这是案件裁判者的重要工作内容和职责。简单按照鉴定结论做裁决是很危险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第二个问题,有的企业家专家提出要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创新金融仲裁工作,这个建议提的很好。长沙会议提出,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正确把握融入市场这个关键,就需要仲裁机构能够更快地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包括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熟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发展状况,比较好地把握市场经济各领域的焦点、热点问题及纠纷产生点,比较快地研究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仲裁服务措施,这样才能满足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纠纷解决需求。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不能做市场经济的门外汉。金融领域纠纷仲裁专业性尤其强,特别是考虑到金融衍生物层出不穷,有关纠纷的仲裁就更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服务措施,更需要懂金融的专家参加。融入市场经济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更多地吸收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的专家参加仲裁工作。从现在的情况看,普遍比较重视法律专家的作用,这是必要的,同时也要更加重视发挥各行各业专家的作用。在仲裁员队伍组织构成上要多想办法。

第三个问题,关于专家们提出的仲裁与司法的区别问题,这是个老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仲裁的安身立命,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关于仲裁与司法的区别,大家都提到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仲裁程序的灵活性确实很重要,但程序的灵活只能是有限的,不能无限,仲裁还是需要有基本的程序要求的,否则难以保证案件质量。在程序保障上,仲裁与诉讼有区别,但没有根本的区别。仲裁的灵活或者说最大的灵活在于裁决准据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就目前我国仲裁工作包括工作制度机制来看,无论在工作方法上还是案件处理流程上,很多地方都在模仿司法,这也是我国仲裁工作仍处在初始水平阶段的重要表现。大家提到仲裁诉讼化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去解决。但也要客观地看到,我国仲裁毕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始阶段的仲裁,缺少完善的商业惯例和游戏规则的准据基础,因此,仲裁准据灵活还不具备充分的客观条件,并非仲裁机构想灵活就能灵活的。这是在市场经济初始阶段我国仲裁与司法还不能特点截然分明的重要原因。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这个问题是能够逐步解决的,这需要一个过程,要允许有这样一个过程。这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是,搞仲裁的要能正确把握司法与仲裁的准据适用原则。司法是司掌法律的,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仲裁不是司掌法律的,实行不违法主义。严格依法主要解决的是公平正义问题。许多人讲法律是社会的最后防线,我看是很难做到的。准确地说,法律彰显的社会公正仅仅是社会的底线。仲裁处理纠纷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最起码的,但还是不够的,仲裁最终是要解决问题的。因此,就要在不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寻找妥善处理纠纷的办法,这才是仲裁。事实上也是这样。市场主体解决纠纷的需求是不尽相同的,也正是在严格依法与不违法之间存在着广阔的空间,给我们提供了满足各种纠纷解决需求的余地和可能,给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实现各自纠纷解决意愿的充分选择。仲裁工作要充分利用这个空间,按照个别化的原则(而不是千案一律的)针对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妥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这也才是仲裁真正的专业性。须知,仲裁的专业性特点根本的不是指仲裁人的专业性,而是解决纠纷方法和结果的专业。

第四个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和仲裁界长期以来普遍比较关心的提高司法支持水平的问题。从多年来全国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司法监督纠正率不到1%,这有力地证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全国仲裁案件的质量是比较好的,二是人民法院对仲裁事业是支持的,少一个都不会有这1%。现在的问题是,几乎每次会议都会为了这个不到1%的司法监督问题占用大家很多时间。对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有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的坚持,错的要允许改,司法监督纠正率为零是不可能的。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从事业发展有利出发考虑这个问题。就目前情况看,司法监督是宽松点好还是严格点好?比如仲裁一裁终局,大家都认为是优势,但对当事人来说,如果败诉就谈不上是优势,反而成劣势了,正如有的当事人讲是一栽到底。司法监督作为一裁终局的救济方式,如果尺度放得过宽,是否会带来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风险提高的问题,会不会影响当事人继续选择仲裁,以致影响仲裁事业持续发展?如果我们的宽松意味着当事人仲裁风险增加,那么用不到1%的宽松去换取仲裁事业长期发展的风险,是否值得?这要反复权衡,不能意气用事。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监督与支持的问题首先不是理论问题,而是策略问题。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要努力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使仲裁司法监督保持适度,又要不影响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和选择,这样的平衡点会更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

第五个问题,关于有的专家和律师提出的仲裁协议的限制放宽问题。这个问题是仲裁界关注已久的问题,要求通过修法和司法解释解决对仲裁协议关于对选定仲裁机构的限制,刚才有仲裁员提出能否考虑当仲裁协议发生分歧时,在处理上做到效力认定花落仲裁。我觉的大家提出这些主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我要说的是,这个问题并不是法律规定本身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的构成由直辖市、省会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组建仲裁机构,如果不要求仲裁协议明确选择哪家仲裁机构,就无法确定到底由谁来解决纠纷,就难免会造成仲裁机构之间出现受理管辖的争议,而且也缺少依据解决。因此,仲裁法的这项规定是具有仲裁机构案件管辖意义的规定。但需明确的是,既然是仲裁机构案件管辖的规定,不论是哪个仲裁机构管辖,都是应当由仲裁管辖的,不能因此否定了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现在的问题是,当这种争议提交司法监督后,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无法决定由哪个仲裁机构受理,只能判定仲裁协议无效。最后的结果往往是改到法院解决纠纷,致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愿落空,这种结果与立法本意是不一致的。我考虑对这样的问题应当由仲裁界的组织机构而非司法监督来解决,这是仲裁界的家务事嘛。仲裁协会成立了可以承担这个工作。

第六个问题,关于有的专家仲裁员指出的当前仲裁案件中认定合同无效过多的问题。这个问题提的相当重要,甚至紧要。仲裁处理的纠纷大多是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的合作纠纷。仲裁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合同轻易无效,对市场经济发展和当事人利益影响既很大也很不好。我们在工作指导思想上要明确是鼓励合作还是鼓励拆台,要千方百计地维护合作、促进合作,不能鼓励和支持不尊重合同、随意违反和撕毁合同的情况。这里我还要对仲裁机构的负责同志特别说一下,要切实防止和认真解决就案办案的问题,对仲裁案件中关乎大局的、普遍性的、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对仲裁庭、仲裁员处理案件特别是适用法律和其他准据进行必要的政策指导,以确保仲裁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希望同志们对此高度重视,认真抓好。

第七个问题,关于仲裁与调解问题。大家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我也赞成。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有两面性,在鼓励一面的时候也要注意防止另一面。我去年曾访问波兰最大的社会调解组织,在这个调解组织的办公室悬挂着一副张贴画,图案是一只狼与一只羊相互拥抱。这张画反映了他们的调解理念,就是要通过调解工作使狼与羊能够和谐共处。去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提出,从现在开始,仲裁工作实行受理案件多样化、处理纠纷多元化,并将此作为当前发挥仲裁服务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仲裁的范围是宽点好还是窄点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点好还是少点好,在不同的国家作法是不一样的。在我们国家该如何考虑?最早,有些仲裁机构为了发展的需要、为了扩大影响的需要,搞了商事纠纷以外的民事纠纷,也有的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仲裁界内有些不同看法。经过几年的观察和思考,从国际纠纷解决发展趋势看,从与大家商量的情况看,特别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看,基本形成共识:受理案件的范围可以宽一些,不仅限于传统的商事纠纷,处理纠纷的方法手段可以多一些,不仅限于裁决方式。只要当事人有需求,我们都要千方百计地提供仲裁服务,各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包括调解、斡旋等都可以尝试,搞太单了太纯了未必有利。

三、关于研究会的工作

首先,研究建立中国仲裁学。现在到了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在座的同志都熟悉仲裁法学,有不少同志还是从事仲裁法学研究和教学的。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仲裁,一般采用的都是形式描述的定义,而不是本质的概括。当然,从仲裁法学的角度,对仲裁的形式描述也并非不可以。仲裁法学是关于仲裁行为与活动的规范的科学,而仲裁学是关于仲裁行为和活动的科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为基础、是前提,就如同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仲裁学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仲裁、仲裁为什么、怎么仲裁;而仲裁法学研究的是为什么和怎样规范仲裁的行为与活动。如果不能从本质上阐释仲裁的根本特征,就很难阐述仲裁的特色和优势,也就很难阐述仲裁的社会意义和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优势。不了解什么是仲裁也是很难正确考虑怎么规范仲裁的。现在只讲仲裁法学的比较多。在仲裁法颁布七、八年的时候我们曾提出,随着我们仲裁创业实践的发展,要考虑建立我们自己的仲裁学。有些考虑在这里与大家做个交流。仲裁从本质上说是解决资本关系纠纷的,与解决财产关系纠纷是有区别的。仲裁主要解决的是财产投入到生产、经营、流通、消费等领域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是或比较少的是财产所有权纠纷。既然仲裁解决的是财产通过投资行为变为资本以后产生的纠纷,就要有利于实现资本的目的。资本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效益最大化。仲裁的出发点和客观要求是与资本效益最大化紧密联系的。我们通常讲的仲裁的形式特点和优势,也都是与有利于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相联系的,都是源出于此的。我们知道,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的两条基本途径是竞争与合作。而仲裁解决的是合作纠纷,比较少的是竞争纠纷。对这些合作纠纷仲裁应该怎样考虑好?我认为还是应该更多地促进继续合作,维护资本联系这个市场经济生物链的完整。自然界生物界普遍存在着自愈机制,而仲裁就是市场经济生态系统的自愈机制,是市场经济的自愈机制。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生命力归根于市场经济本身,归根于市场经济内在的需求和土壤,而非来自市场经济外部的强加机制。要更多地从这个根本考虑仲裁的行为和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我曾经极而言之地说过仲裁也是生产力,就是提醒大家要准确、深刻地认识仲裁的本质,不要与市场经济渐行渐远,搞成上层建筑了。仲裁的根本出路在于回归市场经济。当前全国仲裁工作要从推行为主,逐步转为推行与融入并重,就是要让仲裁荣归故里。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这一代仲裁人的认识也在深化,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学是可能的,作为理论框架的基本范畴也是具备的。

其次,要继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良作风和基本原则。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今天,固然有了很好的创业成就,但在理论建树上还有很大欠缺。如果仲裁事业要持续发展再上台阶,需要一个符合我国仲裁事业实际的、并且有先进的科学引领方向的仲裁理论指导。几年前我们曾提出,全国仲裁工作一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要坚持科学先进的专业发展方向。这就需要从中国仲裁的发展实际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仲裁事业的要求出发,来做好促进事业发展和理论建设工作。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成熟作法是必要的,但根本的是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盲目照搬和拒绝借鉴都是有害的。现在的问题是,一段时间以来对国外情况介绍的全面性不够,准确度也需要提高,结合上过于简单机械,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研究会首先要研究好实际,包括中国的实际和外国的实际。把握实际要全面、准确,不要道听途说。要在正确的指导思想下,以严谨科学的学术态度,准确把握国际、国内仲裁的发展规律,从我国仲裁发展实际出发,在结合点上研究、探索,这才能实现我国仲裁学术研究的繁荣。无论是把握实际还是研究结合都不能简单化。

第三,继续发展符合我国仲裁实际的仲裁法学理论。仲裁法学理论作为仲裁活动和行为规范的一门科学,对研究仲裁工作有序进行是有重要作用的。但在指导思想上、在立意上不能为了规范而规范。当前我国仲裁事业正处在创业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仲裁工作有着很大的期待,这个时期的仲裁工作必须是也只能是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多办案办好案。因此,对仲裁行为和活动的规范从政策上讲、从指导思想上讲,要始终坚持有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仲裁工作发挥更多更好的社会服务作用的方针。规范的着眼点要放对地方。从仲裁的社会作用看,我们与国外确实存在不一样,我国仲裁的社会公益性较强。在发展仲裁事业方面,我们采取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方针,发动全社会支持仲裁事业,这在国外仲裁是很难做到的,而国外仲裁的发展办法对于我们又未必都适合。我们在研究仲裁规范时,既要适应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又要兼顾国际纠纷解决发展的趋势,不能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现在国内、国际形势发展非常快,我们只有积极主动因应才能获得快速发展。此外,在仲裁学术研究时,是否也要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做适当区别。我觉得不能将国际仲裁或者说涉外仲裁的做法简单套用国内仲裁。仲裁法是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进行区分的。在现实中,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也确实有区别,尤其是准据适用上的区别。国内仲裁参考、学习借鉴涉外仲裁的做法是可以的,就是在发达国家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做法也难说是百分之百一样的,分开研究还是有必要的。仲裁法学理论研究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提请同志们考虑。与二十年前仲裁法颁布前相比,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没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实践情况下,借鉴成分多一些是必然的。现在则不同了,我们已经有了近二十年的仲裁创业实践,并已取得了长足的实践发展,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深化。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就要更多地以中国仲裁实践为基础,以总结为主,这才有可能完善符合中国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第四,希望研究会成为中青年学术精英提供脱颖而出的平台。我国仲裁实践刚刚起步,我国仲裁研究也是刚刚起步,全国仲裁机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是中青年,对仲裁事业有感情、有研究能力和真知灼见的,也都是这些中青年同志。研究会要给他们创造脱颖而出的平台,让他们迅速在学术和工作中展现出来,发挥出来。这次论坛的论文都很专业,要多鼓励、多支持。一要鼓励精神,二要肯定水准。这是政策的需要,是事业发展的需要。相信研究会能吸引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干部、学者专家参加研究工作,使仲裁学术尽快繁荣起来。

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形势在迅速发展,我们面临更加崭新的变化。十八大确定的两个百年发展目标振奋人心,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将提供巨大的纠纷解决需求。面对一片灿烂的前途,中国仲裁要始终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应势而上,乘势而起,不辱使命,再创辉煌!就像一首歌唱的“向前、向前、向前,我们的队伍向太阳”。一个向前不行,要三个向前。第一个向前下定决心,第二个向前克服困难占领阵地,第三个向前不断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勇往直前!

谢谢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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