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132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就公司与重庆市金融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融中心”)《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协议书》纠纷一案的裁决书[(2014)京仲裁字第0022号],现将该仲裁裁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公司与重庆金融中心《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中心入股协议书》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8日受理该案。

本案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5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仲裁申请受理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本公司同时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了上述仲裁的情况。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2014年1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4)京仲裁字第0022号《裁决书》,公司作为申请人,重庆金融中心为被申请人,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3597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支付该款项之后,配合被申请人将其所持有的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中心10%的股权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二)被申请人以回购款3597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赔偿申请人自2013年3月13日至付清前述股权回购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13年4月20日利息损失数额为215258.63元;(三)本案件仲裁费280390.32元(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申请人承担20%计56078.06元,被申请人承担80%计224312.26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24312.26元。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与广州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公司华柏市场二、三楼事项发生纠纷,租赁合同因规划审批、施工报建受阻而无法履行,随后双方多次协商友好解决,未能达成一致。2012年6月,广州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赔偿:装修损失等直接损失370.12万元,违约金217.50万元,共计587.62万元。公司已委托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目前案件仍在一审过程中。

2、截至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2013年度利润没有影响。裁决如能顺利执行,预计将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产生正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4)京仲裁字第0022号]。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