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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仲裁网 浏览量:5291

一、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来源: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案件的基本情况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向江阴同润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阴同润”)借款5000万人民币,因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江阴同润先后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出仲裁申请和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12日,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3)苏仲裁字第(089)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偿付江阴同润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85.87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72450元。2013年6月26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苏州中院已冻结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置业”)股权,查封期限一年。2013年8月31日,苏州中院委托苏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等五家拍卖公司对公司在苏州置业的51%股权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2013年9月2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获悉上述资产拍卖结果为流拍。

  本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2月6日、3月13日、5月8日、6月28日、8月16日、8月21日、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仲裁公告》、相关《仲裁进展公告》、《关于公司资产拍卖公告》、《关于变更资产拍卖时间的公告》及《关于资产拍卖的进展公告》。

2、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苏州中院裁定如下:
  将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苏州中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苏州置业的评估资产价值为11349.62万元)过户至江阴同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以抵偿债务。
  本次裁定自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3、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执行裁定书》将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产生重大影响,苏州置业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置业”,苏州置业持有华锐置业90%股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对苏州置业以权益法进行核算。
  苏州置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华锐置业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将使公司房地产业务的营业收入减少,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确认后披露的后续公告及定期报告为准。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青海青海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湖水泥”)和苏州太湖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中茵科教置业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受任何影响。2013年1月—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89.81万元,其中房地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14.91万元,水泥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74.90万元。2013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以水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主,随着青海湖水泥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技改项目的建成投产,青海湖水泥将进一步发挥新增产能优势,提升销售旺季产销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上述案件的裁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备查文件
  (2013)苏中执字第0254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28日

二、前海首例涉外商事仲裁案开庭 适用新规则

来源: 中国证券报

深圳国际仲裁院23日在前海国际仲裁庭开庭审理一起商事仲裁案件。这是深圳国际仲裁院进驻前海以来,第一次在前海开庭审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该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来自中国内地和美国,仲裁员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仲裁规则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创新以来启用的新规则。

该案是一起关于国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纠纷,申请人是一家在美国纽约州注册成立的建筑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是广东的一家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中英文合同的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建筑总体规划设计,被申请人支付设计费。同时,双方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该设计合同产生的争议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表示,为了推动前海投资环境的国际化、法治化和自由化,深圳国际仲裁院制定了新仲裁规则,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当事人可以对适用法律、仲裁地、开庭地、仲裁语言、审理方式、证据规则、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仲裁员的国籍等诸多事项作出约定,甚至可以约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以及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以聘请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律师在内的人士担任代理人,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记者 张莉

三、侵权法学会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哈尔滨召开

来源:黑龙江日报

日前,由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承办,黑龙江大学中俄人文合作协同创新中心协办的世界侵权法学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在哈尔滨召开。

据悉,世界侵权法学术研讨会由中国、英国、美国和奥地利的著名法学家共同发起。此次成立学会旨在聚集全世界最权威的侵权法研究学者,探讨全世界关注的侵权法课题,提出具有影响力的侵权法研究结论,为各国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提供可供参考的侵权法规则。

会上,来自中国、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加拿大等13个国家的40余位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围绕“国际视野下产品责任法的现状与统一”这一论题进行深入探讨。

四、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保险仲裁工作座谈会

来源:南京仲裁委员会

9月23日下午,南京仲裁委员会召开保险仲裁工作座谈会。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南京仲裁委在国寿财险、民安财险、安邦财保、都邦保险、紫金财保、江泰保险经纪、人保财险等保险企业任职的专业仲裁员参加,南京仲裁委夏鸣秘书长主持了会议。

会上,夏鸣秘书长介绍了南京仲裁委今年来受理和处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情况和特点,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以赢得保险企业和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同,同时希望保险业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的仲裁员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仲裁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优势,引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单和保险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实现保险行业和仲裁事业的合作共赢。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法制处李祥俊处长和与会的保险业仲裁员分别就近年来保险合同处理争议的现状、类型,以及对南京仲裁委成立金融仲裁中心、进一步在保险企业推行仲裁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和措施。他们在发言中均表示,仲裁具有一裁终局、专家断案、不伤和气等特点,已经成为成熟的处理纠纷手段,保险行业支持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同时他们也希望,南京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加大仲裁宣传的力度,吸纳保险企业优秀的理赔人员、法务人员作为仲裁员,并与省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裁的合作机制,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济南首家道路交通事故天桥仲裁庭成立

来源:新华网

为方便市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济南市天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天桥仲裁庭正式挂牌成立。

据了解,近年来,天桥交警大队先后在肇事处理中队引进了山东交院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天桥区物价局物价评估、天桥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济南公估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员,为市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天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天桥仲裁庭成立后,天桥肇事处理中队就具备了司法鉴定、物价评估、法律援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仲裁、司法判决及“网上法院”的“8+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模式。

“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仲裁、诉讼等各种处理方式的并存,为广大群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极大地方便了交通事故当事双方。”天桥区民警表示,天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天桥仲裁庭的成立,标志着济南市天桥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方面,更加完善,更加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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