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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9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8月,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获得正式受理。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对本案的受理及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阿根廷阿丹诺公司拥有安徽星诺化工有限公司50%股权中价值900万美元股份。本公司以自己拥有的同等份额的股份作为对阿根廷阿丹诺公司财产保全的担保。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本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3年9月3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3)马诉保字第00001号】。

  根据【(2013)马诉保字第00001号】裁定书,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5日协助执行了冻结阿根廷阿丹诺公司拥有安徽星诺化工有限公司50%股权中价值900万美元股份。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尚未确定仲裁开庭时间,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无法预测。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特此公告。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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